奖励政策
杭州市建德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杭州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5〕66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健全激发创新型制造的创新供给体系
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新申报并通过“国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2.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省重点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技术中心等)、杭州市级研发机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省、杭州市研发补助政策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对研发投入额占营业收入4%(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且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2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额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以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研发投入金额为补助依据)。
4.推动布局技术攻关新赛道。聚焦“132X”先进制造业集群,常态化开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和需求征集,对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按省市相关要求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申报浙江省、杭州市等各级科创项目,对列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省级重点研发计划——“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每年统筹安排500万元,对列入建德市重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对列入建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种子资金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5.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类别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类别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其中对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三到第五完成单位予以20%奖励。
6.对创建类的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50万元创建补助;对认定类的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7.对经认定的杭州市中试基地,按不超过中试基地上年度新增中试设备设施投入金额20%的标准给予建设支持,最多连续支持三年,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按不超过中试基地上年度对外服务收入30%的标准给予其运营补助,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8.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1亿元、1500万元支持。
二、升级以人工智能为核心引擎的智能制造体系
9.对经认定的领军型浙江数商、成长型浙江数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对设备(含软件投入)审定投资额在200(含)-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6%的比例分类分档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60万元。存量企业新设主体再投资项目视同技改项目补助(设备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上报杭州,按杭州市政策执行)。
11.支持新建项目落地。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10亿、50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给予分类分档支持。其中,符合“132X”先进制造业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的5%、10%、20%补助;其他项目给予2%、5%、10%补助。
1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0%,申领最高20万元的“数改券”。对采购符合要求算力的规上用户企业,按照经认定的合同实际发生金额,对于国产算力给予20%额外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对于非国产算力给予10%额外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13.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应用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对当年认定为杭州市AI工厂的企业,按照评定级别从高到低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对当年认定为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档补差)
15.对入选杭州市数字工程服务商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等方面服务我市企业10家以上的规上数字工程服务机构,按营收增量部分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16.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5G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5G+应用试点项目(典型应用场景)或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杭州市级服务型制造、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产品开发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当年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18.对通过国家相关测试认证并入选目录的北斗规模应用产品,每个产品型号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19.对经省级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0.对经省级认定的首批次新材料,首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按不超过首年度累计销售额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1.对符合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且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2%的新材料保险项目,按照首年度实际保费90%的标准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年度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三年。已获得国家、省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或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用材料,不再享受市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
22.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杭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晋档补差)
三、构建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激励引导体系
23.支持新能源技术产品应用,对入选的标杆案例按不超过自有技术产品和服务合同金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案例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4.鼓励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改。推动节能低碳产业健康发展,对于设备更新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年节能率达到10%且节约标煤100吨以上,或年节约标煤500吨以上,或年降碳500吨以上的技能降碳技改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对于降低化石能源消费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示范类项目,给予额外10万元奖励。
25.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首次创建成为国家、省、杭州市零碳(低碳)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6.支持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对于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导向的新建或工艺升级改造循环经济项目(包含农业、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按设备投资的10%补贴,单个项目奖励封顶50万元。对于重点行业(化工、水泥、医药、胶塑等)资源利用效率较行业平均水平高15%以上或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示范类项目,给予额外10万元奖励。
27.鼓励企业节水改造。首次创建成为省级节水标杆、省级节水型企业、杭州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节水型企业复评、清洁生产审核(非强制)、电平衡(水平衡)测试验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节水型企业不重复享受)
28.获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的,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业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能效之星”、绿色设计产品等绿色技术(产品)目录的,分别按国家、省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依据同一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标准的,视作同类产品不重复享受。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增加一个不同认证项目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业、同一认证项目只享受一次。
四、做强链式协同的制造业主体培育体系
2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标准评定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亩均绩效优质制造业企业、重点制造业企业和培育制造业企业,予以表彰。
30.对上述领域补链稳链强链关键项目,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给予财政补助,或以产业基金“补改投”方式予以支持。其中,财政补助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5个,时间不超过36个月,财政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通过产业基金“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入的50%,投资占项目单位的股比不超过30%。
31.支持网络通信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鼓励网络通信制造业企业承接重点产业链核心配套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按杭州市标准给予补助。
32.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3.对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规后连续3年保持在规的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规入库的数字经济企业额外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大企业(大集团)业务部门、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再额外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4.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构筑制造业创新的品牌质量标准体系
35.支持高价值创造。支持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组合应包含5件发明专利授权和2件PCT申请,每个组合奖励10万元。对无发明专利企业首次实现发明专利授权清零的,奖励1万元。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给予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每件证书资助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
36.推进强企培育。通过国家级、省级和杭州市级示范(优势、强企)复核,每次分别资助3万、2万和1万。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再认证)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能力评价证书的,按照1-5级分别给予5、8、10、15和20万元奖励。
37.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专利、商标质押登记且质押金额3000万元以上,实际贷款使用6个月以上的,按照月均实际用款额1%资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质押物每增加1个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象的,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度质押金额排名前2名的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给予3万、2万元的奖励。
38.支持维权保护。对维权有生效判决、裁决胜诉的,按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9.培育服务机构。对通过省级备案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绩效评价合格的给予10万资助。对注册在建德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经国家局备案),给予10万元奖励。
40.标准制(修)订。主导制(修)订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减半资助。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导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减半资助;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给予减半资助。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每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多家单位参与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一项资助额度平均分配。
41.标准化组织(平台)引进。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2.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获证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资助(含上级资助)
43.对获得杭州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组织实施的卓越绩效模式项目,分别给予不高于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于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且通过评审,达到杭州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培育机制要求的组织,根据其投入情况,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首次获得建德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
六、拓展契合新型工业化的产业空间体系
44.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前提下,企业对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45.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将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6.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星级升档进行差额奖励)。
47.鼓励“空间换地”。鼓励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容积率达到下限要求后,经依法许可,加层或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钢结构除外)用于自身扩大生产的,增加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增加面积奖励4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优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生态体系
48.对企业新入选的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49.工业用地出让价款在确保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清。
50.对正常开展活动、年度考核优秀、服务产业成效显著的行业协会,按其年度服务绩效,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51.加强企业家培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办"建商学堂"等培训活动,组织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考察,邀请专家,行业权威人士举办讲座,咨询,论坛等活动。
52.支持外贸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认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展服务贸易进出口、外贸预警监测等工作。
53.支持电商平台和电商产业发展。鼓励电商园区和集聚区提升发展,支持招引和集聚优质电商企业;鼓励传统产业转型跨境电商发展,支持跨境电商生态链建设;鼓励新零售、新消费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拓展销售渠道。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规范化、品牌化发展;鼓励电商人才培育,支持开展院校合作、人才飞地、孵化基地等多种类型合作。
八、其他事项
54.分类实施。对当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当年称号奖励外的财政资助按计算结果的120%享受,B类企业按100%,C类企业按60%,D类企业不享受资助政策,首次进规等按规定无需参评企业按100%享受,其他未参评企业不享受。已有相关政策享受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未达到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的企业不享受资助政策。
55.资金安排。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xx亿元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56.申报要求。申请资助的项目单个项目申报一次,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有重复、交叉的(含上级各项资金),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57.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月X日,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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