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宜春市上高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上高县开展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的若干措施

上高县开展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构建县域“1+1+4”产业发展体系,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提升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企业梯度升级
1.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对当年入规的成长型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奖励每户5万元,当年入规的新建投产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奖励每户6万元。当年入规的工业企业纳入高新技术和高技术产业统计的,由县财政额外奖励1万元;当年入规的工业企业成功申报为战略性新兴工业企业的由县财政额外奖励2万元(当年新增入规当年退规的企业不予奖励)。
2.加快打造专精特新优质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到期后继续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到期后继续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
3.加快培育制造业链主企业。对认定为省级链主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链主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
4.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12万元;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6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入规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
加大科技领军企业和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力度,对进入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培育库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每家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每家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再次认定的按照就高原则“补差”进行奖励。
二、增强创新动能
5.大力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中试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获批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由县财政分别补助每个50万元、20万元。
6.大力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人才政策由县财政分别给予该人才(团队)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20万元;支持选派省内外专家和“科技副总”组成科技特派员队伍服务企业,通过市级科技部门认定派驻到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特派员,由县财政补助每人2万元,同一人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围绕主导产业每年实施6项以内县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揭榜挂帅”重大项目),每个项目支持50万元,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50%,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
支持企业获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等军工资质证书,由县财政给予每证10万元的奖励。
7.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每个奖项由县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江西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每个奖项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县的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凡当年在本县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给予2万元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力度,对纳入统计的企业进行后补助奖励。由县财政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度的0.4%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设立企业研发投入个人填报奖,对由科技部门最终核定研发经费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人员由县财政发放奖励资金,其中核定研发经费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人员奖励500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人员奖励1000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人员奖励1500元。
8.大力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企业研发生产纳入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资金。
企业生产纳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产品,并成功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由县财政分别按保险补偿金额的30%、20%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对通过验收的省级新产品,由县财政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对入选省级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达成技术交易的买方企业,由县财政按技术交易支付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与国内“985”工程重点大学或国家级科研院所、“211”工程重点大学或行业重点科研院所、省(部)属重点大学或省级科研院所、省属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或市级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技术开发合同)并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9.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支持转型升级
10.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认定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纳入统计固投库的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按认定的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在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之上进行深度治理及提升改造的设备纳入认定的设备投资额)
11.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落实《上高县关于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加速推进企业“智改数转网联”,同步完善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制造业数字化发展水平。支持企业案例打造,对当年获得工信部典型示范案例的,由县财政每个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典型应用场景及实践案例的,由县财政每个奖励1万元。
12.加快企业智能化转型。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县财政参照上级奖励标准再给予等额奖励。
13.加快企业绿色化转型。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绿色工厂由县财政奖励3万元;对成功纳入省级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由县财政奖励1万元。落实新版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简化中小企业项目环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14.推动管理水平提升。支持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订和修订。对作为第一起草者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与品牌建设典型案例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个案例2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认证、二级认证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每个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认证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
15.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对获评全国质量标杆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本县范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在2年内有转化实施且专利权人为本县的,由县财政奖励每个发明专利2万元。
对专利权人为本县的发明专利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由县财政奖励每个进行质押登记的发明专利0.5万元,单个专利权人年度奖励资金不超10万元。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的企业,由县财政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交易金额的30%给予奖励,每项转让、许可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办理专利产品备案,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每个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
实施发明专利提质倍增三年行动,开展中小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对现有高维持年限发明专利10年以上(包含10年,以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时间为准),由县财政奖励每年每件0.5万元。
对实现成果转化并产业化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产品年度实现销售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能重复享受)。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由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获得省级专利奖的,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16.推动品牌建设提升。对获评“赣出精品”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项产品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西省省长质量奖、江西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质量创新的融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质量融资增信要素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所需信贷资金。对参加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贷款的企业,需符合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并完成了贷款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0.5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仅奖励一次。
对新评为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由县财政奖励2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非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需以下申报资料
1.上高县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
2.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附件5);
3.项目下达的正式文件;
4.招商引资单位的项目真实性说明。(附件6)
(二)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不属于其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项目需是近两年内立项,且在申报之日止已竣工投产的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核定的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方案需通过联审会审核。
3.项目申报需以下申报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企业上年度的财务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③上高县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申请表(附件1)
④设备和软件购置明细表(附件2),设备购置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
⑤项目的入统证明;
⑥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⑦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了立项、环评、能评、安评等建设前期手续,如个别手续无需办理,应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说明;
⑧招商引资单位的项目真实性说明(附件6)
五、审核认定
1.各单位负责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材料收集和初审工作,经县工信局审核汇总后,由县分管领导召集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商务局、县市监局、县人社局进行集中联审,其中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在联审后,需通过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现场审核。
2.联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上高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项目呈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联合行文,再拨付项目奖补资金。
六、其他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完整申报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凭证或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2.相关服务单位的工作经费,非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类按项目资金的10%给予奖励;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类按项目资金的2%给予奖励。
3.本措施的各项奖励通过县政府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给予兑现。同一项目,同级财政不重复奖励,同一发票不可用于申报同级财政支持的不同项目。
4.申报单位需在项目发生的年度内不存在环保、安全等重大行政处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当年评定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予财政补助。
5.本措施从文件发布后一个月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各条款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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