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嘉兴市海盐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海盐县高质量建设智造创新强县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高质量建设智造创新强县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智造创新强县”建设,持续巩固优势产业发展质效,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规模,扎实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助推县域工业结构转型、增长动能转换、生产方式转变、产业能级提升,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3%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限额 200 万元。其中属于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7%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限额 500 万元。
2.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属于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3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约定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含)以上,给予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最高 20%限额 2.5 亿元的一次性补助。县级财政每年设立 5000 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补助资金由县级与镇(街道)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3.支持企业两化转型。对项目软件及相关硬件投资且通过验收的,给予实际投资额最高 15%限额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能源替代利用和节能改造项目年替代利用量(节能量)达到 200 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上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达到400吨以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30%以上,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且设备投资通过验收的,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 5%限额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企业拓展提质
4.鼓励发展“三首”。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工业软件首版次、首批次新材料的产品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75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试平台,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标准制定。对主导(排名第一)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造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浙江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取排名第二至第五位)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品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智能提升。对获评国家领航级、卓越级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鼓励优质发展。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 万元、25 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市场拓展。对企业参加境内展会的摊位费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不大于实际支出,每家企业每年限额20万元,单项政策限额 500 万元,实行竞争性分配。
三、扶持未来产业发展
10.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发展
10.1 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约定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给予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最高20%限额1亿元的补助。
10.2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初创型、科研型、补链型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 1 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给予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最高 12%限额 300 万的补助,购房按照最高10%、租房按照三年租金给予限额 200 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不含股权转让),对实施兼并重组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企业,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最高5%限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3 扶持企业研发创新。对经批准同意设立的核领域科研机构,给予科研机构研发设备、仪器实际投资的最高30%限额1000 万元的补助。对企业承接央企、科研院校委托的核电关联研发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技术性收入10%的奖励,单个企业限额 100 万元。
10.4 扶持核级资质提升。对企业取得核1 级、核2级、核3 级国家核级许可证的,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60 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取得甲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和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取得国家部委授权的核技术应用试验单位资质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取得放射性医疗领域国家第 2 类、第 3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5 扶持药品研发及临床试验。对企业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 类、2 类化学药药品注册证书的,按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给予最高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3 类、4 类、5 类化学药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已开展临床试验的,每个品种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县转化的新药,给予实际研发费用最高 20%的补助,获准临床的,最高补助300万元;完成 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每期最高补助500万元。
10.6 扶持平台建设及车间升级。对围绕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需求,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产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给予平台建设投资额最高 40%限额 1000 万元的补助。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和审核的,给予GMP 车间投资额最高20%限额 3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1.扶持氢能产业发展
11.1 扶持氢能项目建设。对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 10%限额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式建设标准加氢站,给予加氢站(固定式)实际设备投资额最高 10%限额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氢气零售的加氢站,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第一年12元/千克、第二年 9 元/千克、第三年6 元/千克的补贴,每年每座加氢站限额 100 万元。
11.2 扶持氢能示范应用。对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创建中被列入关键零部件产品目录且广泛应用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企业奖励。对于非财政资金购买的氢能车辆,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政策给予1:1 配套补助。
12.扶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加强应用场景培育,对新入选浙江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应用标杆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市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标杆项目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人工智能服务商、省级“数智优品”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人工智能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对首次列入省级首席数据官(CDO)试点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智算云企”及应用场景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13.2014 年及以后年度项目投资强度未履约的,第1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不予兑现。
14.本政策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对应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及“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第1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第 3 条支持企业两化转型政策可统筹使用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腾笼换鸟”专项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腾笼换鸟”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计提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第10条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发展政策每年安排3000万,由镇(街道)主体自行审核兑现。
15.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兑现审核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根据县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分级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
16.荣誉类项目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投资类项目给予国家、省、市与县级的差额奖补;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7.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当年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奖励。
18.本政策自 2026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 31 日,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支持工业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3〕2 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3〕3 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5G 通讯及电子信息、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3〕21号)同时废止,2026 年 月 日施行前已申请享受政策且尚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政策标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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