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苏州市工业园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培育的若干措施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培育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构建现代化产 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623”产业体系建设,支持企业规模增长、能级提升,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支持产业强链补链延链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5〕36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健 全财务制度、良好信用状况的企业。其他组织形式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参照企业适用政策执行。
第三条 聚焦重点领域。围绕园区“623”产业体系,聚焦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纳米技 术应用及新材料、人工智能及数字产业、新能源及绿色产业等 6 个领域,支持23条产业链发展,加速技术创新,做大产业规 模,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生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第四条 鼓励能级提升。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调优产品结构;开展并购重组,加强资源整合,提升关键技术水平;优化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持续拓展市场份额,不断提升规模能级。
(一)加强技术改造。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增资扩产,对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当年设备投入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0 万元。支持企业同时申报省级及以上同类政策。
(二)鼓励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产业类并购重组(不含载体并购),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按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现金部分的1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三)支持市场开拓。支持企业加大市场营销活动投入, 规模化开展品牌推广、广告投放、产品试用等,提升产品和服务影响力,对依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市场开拓支持。
(四)鼓励荣誉认证。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各级各类荣誉、 认定、认证,对获评各项荣誉或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各类国际、国内认证的,给予每项认证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加快高端化发展。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走专精特新化发展道路,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推广,提升首台(套)重大装备供给能力,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一)梯度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 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次年积极参与梯度辅导申报的, 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推广。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究开发能力,对依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研发支持。对获评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 奖励,对被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 的新技术新产品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申报发改委、 工信部等国家部委各类重大专项,对申报项目成功且结题验收 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六条 加快智能化发展。持续推动智改数转网联,加强 万兆光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应用,促进“AI+制造”创 新发展,梯度培育一批智能工厂,加快制造业数智化转型。
(一)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诊断评估。对完成国家智能制造 能力成熟度评估(CMMM)的企业,按照二级最高8万元、三级最高15万元、四级最高25万元、五级最高100万元给予支持;对完成国际工业指数评估(SIRI)的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支持。建立“灯塔工厂”培育体系,对开展“灯塔工厂”诊断的企业,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按不超过投入的50%给予支持, 最高200万元。
(二)推动智能化改造。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智改数转网 联,对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二级、三级、四级或五级的企业,分别按不超过设备、软件、网络等合计投入的12%、13%、14%、1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0万元。
(三)梯度培育智能工厂。对获评领航级、卓越级、先进级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评相同类型不同级别荣誉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获评全球“灯塔工厂”的,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对 入选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等“揭榜挂帅”项目的、入选国家5G工厂名录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鼓励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和算力等融合应用。鼓励制造业企业应用5G、万兆光网、物联网、大模型、智能体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按不超过投入的2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 降低智能算力使用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支付智能算力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加快绿色化发展。鼓励企业积极践行ESG可持续 发展理念,持续探索新能源利用、生产工艺提升、能源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措施,不断提升绿色可持续发展水平。
(一)支持企业践行ESG理念。对规范披露ESG报告的 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在国内外主流ESG评级中表现 突出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推广实践经验,对ESG发 展典型案例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鼓励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对并网且接入碳达峰平台的储能项目,按项目放电量给予业主方不超过0.15元/千瓦时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对具备反向放电(V2G)功能的 公共充电桩和换电站,按不超过80元/千瓦给予项目投资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支持虚拟电厂建设,对接入园区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并稳定提供可调能力的资源聚合商,根据校核确认的可调节能力按不超过50元/千瓦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有效响应园区虚拟电厂调度指令的项目,按不超过6元 /千瓦时给予奖励。
(三)推动绿色低碳技改。对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 上(含)的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和投资额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对工业企业循环经济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对工业企业碳捕集、封存及再利用技术应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支持企业同 时申请省级及以上同类政策。
(四)支持零碳转型。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近) 零碳类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评相同类型不同级别荣誉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八条 加快融合化发展。鼓励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等新 业态新模式,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加快推进两业融合。支持产业链企业对接合作,推动各产业链环节融合发展。
(一)发展服务型制造。支持企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每年评选一批服务型制造典型案例,给予每个案例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最高200 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推动产业链对接合作。围绕“623”产业体系,对 开展产业链对接合作的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合同金额的10%给 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汇聚创新资源。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建设创新平 台,围绕行业共性需求,建设、开放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和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各类主体开发开放一批试验验证场景、 应用场景,以场景应用开放牵引技术迭代升级、产品成熟商用。
(一)支持平台建设。鼓励建设服务企业、赋能产业发展的平台,或面向企业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新型基础设施。对依申请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建设、运营、应用、生态营造等方 面给予支持。
(二)优化场景牵引。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加速产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应用,建设一批行业类融合应用场景, 打造一批区域级特色场景,给予每个场景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优化要素供给。聚焦金融支持、人才引育、合作 交流、载体配套等核心要素,进一步营造和完善产业生态,支 撑“623”产业体系发展。
(一)加强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 度,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工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开展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可进行贴息支持。统筹国家、省和市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给予不超过3个百分点贴息支持。对于未获得国家、省和市同类贷款贴息政策支持, 且年度技术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个百分点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同一笔贷款 获得的各级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
2.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可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二)支持活动举办。支持企业举办各类产业活动,加强行业交流。对于在园区举办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活动,按不超过活动举办费用的30%,原则上给予实际主办单位每场最高 20万元支持,国家级产业活动每场最高50万元。
(三)鼓励人才引育。围绕园区“623”产业体系,鼓励 企业开放岗位,吸纳苏州市高等院校(包括研究生院、本科、 大专)在校学生参与实习,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每吸纳一个苏州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实习满4个月,且毕业后留用的,给予企业最高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对于企业因新增产能、新增产线新录用首次来园区就业的外地职工,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产生的住宿及交通等综合用工成本总额的2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20万元。对组织员工参加相关专题培训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培训支出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万元。
(四)支持产业园发展。对经认定的产业园(楼宇),根据服务成效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省和市政策支持条件的,鼓励企业优先申报上级政策。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苏 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及实施。如有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政策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要求执行。原则上扶持总金额不超过扶持期间的地方能力范围。《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 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2〕9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3〕48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3〕58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ESG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4〕8号)、《苏州工业园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4〕42 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培优育强的实施细则》(苏园管〔2025〕9 号)同时废止。对获评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的、2025年2月28日前并网运行的光伏和储能项目,以及企业2023年度实施的有效投入项目的奖补范围及追加奖补计算方式,继续按原政策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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