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南昌市红谷滩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红谷滩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红谷滩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助力红谷滩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梯度发展
第一条 支持企业梯度培育
(一)对政策实施期内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政策实施期内获评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对政策实施期内获评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政策实施期内首次获评江西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支持企业规模发展
第二条 支持政策实施期内新增服务业企业(不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发展
对经营规模达500万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1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2000万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的新开业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经营规模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再给予8万元奖励。对经营规模首次达500万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1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2000万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的既有服务业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次年经营规模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再给予6万元奖励。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规模发展按区内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支持政策实施期内新增有资质建筑业企业规模发展
对产值500万元(含)以上的有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次年产值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6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支持基地平台建设
(一)对政策实施期内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政策实施期内获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等境内外展会的,按照实际展位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一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对政策实施期内获得“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江西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四、附则
第七条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符合本政策条件且规范经营、无违法行为的企业或单位组织。对恶意或违规骗取(套取)政策奖金的行为,则停止拨付,并对之前已奖励的资金进行追缴。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
1.获扶持年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获扶持年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的;
3.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本政策措施与上级政策支持事项一致时,可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内,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等次认定的,按最高等次奖励标准差额补足。若其同时符合区级同类型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九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4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政策措施实施日期间,符合本政策措施的可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具体政策实施细则由区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住建局根据各自职责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兑现。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产业导向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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