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白银市高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白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暂行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甘肃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紧密围绕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新质生产力引领区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交流合作、人才引育等方面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清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白银高新区内(含银南工业园、银东工业园、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园)注册和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重点支持循环化工、生物医药、特色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数字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条 本政策申报适用于上一自然年度取得的成果、荣誉或本年度直接减免的政策支持。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三条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按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补,同一项目先后获得省级、国家级奖项时,按所获得的最高级奖项进行奖补、补差。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补;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补;获得省级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补。
第五条 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卡脖子”问题,获国家表彰或认可的企业或团队,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获得多项奖项时,按所获得的最高级奖项进行奖补、补差。
第三章 主体培育
第七条 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配套奖补;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配套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市级研发项目。
第八条 对整体迁入白银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或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白银高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九条 对初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对首次被认定为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
第十条 对新认定和复审通过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3万元配套奖补;对新认定和复审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5万元配套奖补;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当年同时认定为“专精特新”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所获得的最高级奖项进行奖补、补差。
第十一条 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节水型企业或“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国家级)、5万元(省级)奖补;对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补。
第四章 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奖补。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第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与白银高新区合作建设大学科技园,服务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对落地建设的大学科技园,按照总投入建设资金的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3年。
第十六条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白银高新区内自主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研究院、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两年内给予总额不高于5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补贴;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市政府合作共建的产业研究院、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补助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对企业独立建设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科研机构、联合实验室,支持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新增设备单台(套)原值大于20万元,且纳入白银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按照实际购置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已获财政资金支持的设备不重复补贴。
第十八条 对在白银高新区新注册成立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工作服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服务机构,正常运营满1年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五章 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年促成科技成果交易20件以上,或促成技术交易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白银高新区内落地转化的,给予每项10万元奖补。
第二十条 对科技人员持有科技成果在白银高新区创办企业并落地转化的,给予10万元奖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跟投。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凭登记号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关联技术交易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科研机构实现国内范围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的,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是指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新材料首批次是指国内实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品。
软件首版次是指功能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打破行业垄断,适配国产软硬件或基于国产信息技术路线开发,取得软件著作权且研发周期超过1年的。
第六章 科技孵化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孵化器A类评价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第二十四条 对新入驻孵化器科研楼、实验楼的生产型企业,在孵化器现有优惠政策第一年免租金的基础上,对第二、第三年租金给予20%补助;对新入驻孵化器中试车间的生产型企业,以孵化器现有优惠政策收费标准计算,对第一、第二、第三年租金按实际缴费金额的20%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孵化器招孵的研发类、小试类科技型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创业扶持补助,给予孵化器2万元招孵奖补;企业毕业出孵入驻白银高新区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企业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孵化器企业招引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补;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补。
第二十七条 鼓励孵化器组织开展项目融资路演、创新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客分享会等活动,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给予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万元。
第七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得“甘肃省政府质量奖”、“省长金融奖”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第三十条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通过省级备案并批量生产的,给予3万元补助;对当年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给予每个批件5万元补助;对当年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制造企业,给予每个注册证5万元补助。
第三十一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软件企业通过CMMI3、CMMI4、CMMI5评估认证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补助。等级提升的企业,给予差额部分补助。
第三十三条 设立白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贡献奖”,具体标准以《白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为准。
第八章 人才引育
第三十四条 对在高新区新创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实践基地)、省协同创新基地,并引进院士、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团队)从事人才培育、项目开发、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工作的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第三十五条 支持通过“高新区管委会+科研院所+企业”模式创建博士后工作站(实践基地),对在人才培育、项目开发、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成果的新进站博士,给予所在单位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经费补助,补助期限2年。
第三十六条 对入选国家、省级人才计划(工程)的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资金补助。
第三十七条 对通过参加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含“带编入企”政策)、高新区“宣介引才”等活动引进,且从事项目开发等相关工作的博士、硕士,经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经考核,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1000元的生活补助,每年分2次发放,补助期限2年,考核不合格或中途离职者,停止发放。
第三十八条 支持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对新引进且符合《白银高新区紧缺专业人才目录》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应届毕业生,经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工作满1年,经考核,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1000元、500元的生活补助,每年分2次发放,补助期限2年,考核不合格或中途离职者,停止发放。本条政策与第三十七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九条 鼓励高新区各类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对通过统一考试或专家评审取得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相当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3000元、1000元补助。
第四十条 对“校政企”联合创建,且符合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规模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科研项目共建基地”等,结合实习生吸纳数量、留用培养等情况,经考核,一次性给予创建单位相应资金补助。其中,年吸纳、实训实习生50人—100人的(含100人),补助6万元;年吸纳、实训实习生100人—200人的(含200人),补助8万元;年吸纳、实训学生200人以上的,补助1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对依托“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科研项目共建基地”完成实训规定内容,并在高新区实现稳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符合《白银高新区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参照本政策第三十七条给予补助。
第四十二条 支持新引进到高新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陇原人才服务卡”“铜城人才服务卡”,由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需求。
第四十三条 经认定对高新区有较大贡献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
第九章 国际合作
第四十四条 企业和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日韩、欧美,通过自建(购买、租赁等)、合作建设等方式建设境外孵化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五条 企业和机构对接海外科技人才和项目资源,提升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境外研发机构等,最高可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四十六条 企业和机构引进海外人才团队,在高新区建立联合实验室、海创中心等,最高可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四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四十八条 鼓励企业发展外贸业务。对年度货物出口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每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对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每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十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九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白银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对购置办公用房的科技支行,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租赁高新区办公用房的免除租金,租赁园区其他单位办公用房的,连续两年给予年租金30%的补贴,且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十条 支持园区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科技信贷方式在科技支行进行融资贷款。对取得信贷支持,并在贷款期限内未发生逾期行为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20%进行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十一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园区企业进行信贷支持,计划由高新区财政出资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对高新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当企业发生贷款逾期时,利用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违约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十二条 鼓励银行发行创新积分贷产品,银行在一个年度内对高新区内企业发放创新积分贷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奖补5万元,贷款额度超过1亿元(含)的,奖补20万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于重大项目和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
第五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清单奖补或补助的企业,必须为诚实守信经营、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无拖欠各项税费、人员工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五十五条 市兰白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白银高新区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政策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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