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湘潭市高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湘潭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湘潭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进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围绕“一谷两区”目标定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引领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家的奖励,对于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家的奖励,在通过后第二年兑现。
2.“四上”规模企业培育。对于园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国、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首次新认定为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审并重新认定为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国、省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对当年新获批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可以累计奖励,同一产品新认定与复核不重复奖励。
5.智能、绿色工厂培育。对当年新认定的领航级、卓越级、先进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
6.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科技成果“先用后付”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对产学研合作取得较好成效,即拥有2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并实现产学研转化的企业,择优给予项目团队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技术合同交易。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对外服务)达到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
8.鼓励企业申报国、省科学技术奖。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且排序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排序在前两名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参与国省重大科研项目。企业单独或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参与湖南省“四大实验室”建设,当年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有平台或项目纳入“四大实验室”建设内容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当年入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湖南省“十大技术攻关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0.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和政策的大学生来区创新创业提供免租场地、创业公寓、财务法务等综合服务。具体政策按《湘潭高新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智造谷攀登者计划”若干支持措施(试行)》(潭高发〔2025〕3号)文件执行。
三、支持创新平台与创新载体建设
11.创新平台奖励。对当年被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
12.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2个年度兑现。
13.支持区外高校、科研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入驻园区国有孵化场地,按其研发人员数(在园区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人均30平米的标准给予2年的免租。鼓励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工业地产运营单位等平台载体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的指导和培育工作,对于区外引进入驻孵化的,年度新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四上”企业,按0.5万元/家给予创新载体奖励。
四、支持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14.高质量专利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专利奖奖励。对当年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6.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对当年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五、支持研发投入和扩大经营规模
17.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存量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200万元(含)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经综合测评对前十名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园区“两主一特”产业链,机器人、大数据、大健康、热能综合利用、港产城融合等特色基地新招引的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项目,支持加大研发投入,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8%,给予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8.支持扩大经营规模。积极推动“两重两新”政策落地,鼓励企业新增投资、实施“三改一扩”的项目,对当年度新增500万以上设备投资(以开具进项增值税发票数额为准)的,且付款比例超过80%的企业,按年度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连续申报不超过2年。争取了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国、省补贴的项目,不重复享受。
19.基金设立。设立湘潭高新区科创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专注于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引进与培育,基金主要投资早期、小型及科技型项目,对于园区范围内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优质创新企业,采取联合投资的方式开展直接投资,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持股比例不高于30%。
六、支持高水平开放
20.支持重点外贸企业规模化建设。鼓励本地实体企业做大做强外贸业务,按年度对规模化建设成效明显的企业,经园区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支持重大外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落地。对符合《湖南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标准,并经省、市认定的标志性外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获得省、市奖励的,园区可以按50%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鼓励园区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对于开展对非洲、“一带一路”等国际贸易,参加国、省重要展会,开展对外投资、国际合作的企业可以按省市有关政策给予配套支持。
七、其他说明事项
设立湘潭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兑现一次。湘潭高新区(含昭山片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自愿申报的原则有序开展(申报表见附件)。企业申报获得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需按规定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凡同一项目当年享受多项优惠政策的,就高选择一项政策享受,不重复计奖。凡当年度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偷税漏税、非法集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湘潭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解释执行工作由湘潭高新区科创局负责。本实施办法试行2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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