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舟山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舟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2〕1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4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3〕7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数字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5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舟政发〔2024〕13 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舟政发〔202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第三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与第一条所列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相关的市场主体。
(二)支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以“亩均效益”为导向,参与企业综合评价的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 C类及以上。
第四条 支持重点和标准
(一)支持工业平台建设
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对通过省级审核认定的新建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给予奖励,新建规模在 50亩(含)至 100亩(不含)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给予不超过 50万元的奖励,100亩(含)以上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星级评定为四星、五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再给予不超过 80万元和 100万元的奖励,同一个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二)推动制造业发展方式转型
1.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构建智能制造梯度培育。被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250万元、120万元、6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晋级予以差额奖励。
2.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级、区域级、特定环节型)、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级),分别给予不超过 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 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不超过 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单位)符合这一条款内多类型奖励条件的,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3.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对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 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给予不超过 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单位)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待遇,同一企业(单位)三年内获得这三种荣誉不重复奖励。
(三)推进企业梯度培育
1.支持“快速成长型企业”培育。对“首升规”工业企业,第一年给予 1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未退规的,再在第三年一次性给予 20万元的稳规激励,且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升规”奖补。
2.支持优质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1.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 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给予不超过 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三年内不重复奖励。支持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业创新大赛。
3.支持企业管理创新。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对认定为浙江省管理现代化企业、企业管理评价五星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单家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管理诊断服务,提升企业精益管理能力。
4.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工业设计创新。
5.支持企业家素质提升。支持开展企业家、管理人员、“小升规”、“专精特新”等培训。
(五)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具体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数字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50号)执行。
(六)支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发展
具体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3〕79号)执行。
(七)支持工信领域设备更新
具体根据《舟山市工信领域推动设备更新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舟经信发〔2024〕33号)执行。
(八)支持远洋渔业产业技术创新
具体根据《舟山市远洋渔业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舟经信发〔2023〕29号)执行。
(九)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工程
重点支持市企业研究院建设,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强化企业公共服务
1.支持相关涉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支持舟山市企业之家(舟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舟企兑平台、新智造公共服务平台、无动力船舶监管运营平台等服务平台的建设运维,支持数字经济系统建设运维。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50万元、20万元奖励。
2.支持实施企业服务券。每年安排不超过(含)300万元舟山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外包服务券具体运营,根据当年服务券安排总额的不高于 10%安排相关服务经费。
3.支持优化升级企业服务。支持开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谋划、重大课题研究,对企业参与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展会、开展对口合作等国内外合作交流,按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涉企相关政策资金下达兑付流程及管理等总体按照《舟山市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导向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经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和年度重点任务,负责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的预算安排规模、重点投向和绩效目标;负责资金预算执行,待人大预算批复后,及时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工作;负责根据市级相关规定确定涉企资金兑付类型并做好惠企政策上线及兑付等工作,实现惠企资金直达快享;负责做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区)、功能区经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错发的奖补资金牵头负责依法依规追回。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下达、调整、清算等相关工作;负责监督资金预算执行,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县(区)、功能区经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储备、项目审核推荐、资金兑付、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错发资金追回等具体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按照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相关规定,在对应时限内及时兑付资金,并将资金兑付情况及时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经信局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区块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类型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5年 5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 12月 31 日,期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补充调整。期间如与国家、省和市级制定出台的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要求不符的,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原《舟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舟经信发〔2023〕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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