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吉安市吉水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的工作举措(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关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部署,全面落实《江西省十五五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行动方案》《江西省科技创新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方案》《江西省2026年度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举措》《江西省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江西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科技创新,激发全社会研发投入活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举措。
一、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1.加强研发投入工作保障。充分发挥创新普惠性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大对研发投入奖补、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重视创新,支持研发”的社会氛围。建立完善支持创新主体的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培训指导,常态化开展监测核查,不断提升科技统计质效。着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重点企业探索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营业收入、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研发准备金,保障研发投入资金稳定持续。(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2.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发生的经费支出且经相关部门认定达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研发费用的3%、2%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比下降的,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补助金额减半执行;同比增长的,再按年度增量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开展研发活动,且研发费用达30万元以上的规下企业,补助1万元。从上述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补助总资金中切块5%,用于开展服务研发活动的相关工作费用。(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鼓励企业深入实施产业技术攻坚。聚焦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大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力度。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订单式”合作研发模式,围绕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难题开展协同攻关。对已系统实施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发并落实科研助理岗位的申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对县级科研项目,按《吉水县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实施,重大科技专项50万元/项、重点研发项目(工业类/农业类)25万元/项、10万元/项。对获批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的,按上级项目支持资金20%比例配套奖励,支持额度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园区开发公司、县工信局)
二、加快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4.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①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认定奖励1万元、复审认定奖励0.5万元。②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20万元、复审认定奖励10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申报,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享受本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③瞪羚、潜在瞪羚企业。首次获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④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首次获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⑤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首次获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以上(潜在)瞪羚、(潜在、种子)独角兽、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再次获评的按首次标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5.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①创新型中小企业:首次认定奖励1万元、复审认定奖励0.5万元。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首次认定奖励2万元、复审认定奖励1万元。③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首次认定与复审认定均给予10万元奖励。④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首次认定与复审认定均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⑤县级链主型企业:对首次认定、复审认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三、建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6.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夯实创新基础,对尚未取得国家、省、市备案认定的企业自建研发平台(机构),年度研发投入费用30万元及以上,设有专门实验场所且场地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上,内置实验设备原值3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万元培育经费,并纳入国家和省、市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库管理。对国家和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列入“白名单”的,首次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复审达标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平台的基础设施投入,对企业当年新增购置10万元以上且归集纳入财务账会计科目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实验设备按实际购买价格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申请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县财政局)
7.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首次获批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上级奖励标准1:1给予配套奖励。经认定备案的市级以上创新载体,根据其当年孵化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按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单个运营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委人才办)
四、着力推进产学研合作
8.鼓励引育高层次人才和专业人才。对引聘“科技副总”、入选“百博百企”行动计划、与省、市科技特派团签订服务协议的,按上级支持经费50%比例配套奖励。对引进外籍来华工作的高端人才与专业人才在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新增登记备案的,给予企业2万元/人奖励。(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
9.优化科创空间布局。由企业牵头组建的科创(人才)飞地经我县备案认定的,飞出型与飞入型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奖励,经省、市级备案认定的,按上级奖励资金50%配套。飞地全职引进且工作满一年的科研人员,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分别按5万元/人次、3万元/人次给予飞地创建单位一次性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
10.鼓励申报科技成果与奖项。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成果登记,对国家级、省级登记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2万元/件、1万元/件奖励。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90万、80万元奖励;以参与单位获得上述国家级奖项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参与单位获得上述省级奖项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有效申报国家级(省级提名)、省级(市级提名)科学技术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的奖补资格:①在申报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②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③被列为失信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④高新技术企业未按规定填报火炬系统年报的;⑤有国家和省、市、县明确规定不得享受奖补支持的情形。
本措施奖补政策与我县已制定出台的奖补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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