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吉安市吉水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吉水县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措施(暂行)

吉水县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措施(暂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强化科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全面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项服务科技型企业,开通科技型企业服务“绿色通道”,解决科技型企业提出的科技和税收疑难问题,辅导企业准确归集相关资料,精准填报报表。按照应享尽享原则,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科技局)
2.大力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深入推动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研发投入全覆盖。结合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增量给予一定奖励。对县内规上企业发生研发费用 100 万以上、加计扣除 50 万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加计扣除金额 1.5%予以奖励,其它企业按 1.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年度研发费用同比增长 10%以上且加计扣除同比增长 5%以上的,再按加计扣除增长部分 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研发费用及加计扣除仅一项实现增长的,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减半执行;研发费用及加计扣除均未实现增长的,不予奖励;年度增长 1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可最高予以新增部分 8%奖励,县财政按照市县 4:6 比例配套扶持。对首次发生研发活动,研发费用 100 万以上、加计扣除金额未达到 50 万元的,奖励 0.5 万元/家。从企业上述研发投入补助总资金中切块10%,用于开展服务研发相关活动及奖励企业相关人员等。(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深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梯次培育行动,促进创新主体提质扩量。对首次认定、复评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1 万元/家、0.5 万元/家奖励。对首次认定、复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家、10 万元/家奖励。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申报,且有效期在 1 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享受本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首次入选的省级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家、40 万元/家、30 万元/家、20 万元/家、10 万元/家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分别最高予以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万元,其中县财政按照市县比例 4:6 奖励,分别最高奖励 60 万元、30 万元;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业化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企业可对科技型企业培育有贡献的相关人员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奖励资金的 50%。(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4.鼓励企业进行绿色化改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1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
5.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企业研发生产纳入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可分别最高予以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其中县财政按照市县比例 4:6 奖励,分别最高奖励 180 万元、60 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6.鼓励企业深入实施产业技术攻坚。大力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重点围绕我县“1+4”主导产业,开展技术攻关,破解一批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延长产业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及成果转化。每年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项目、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研发项目,按照《吉水县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意见实施。支持企业申报省、市“揭榜挂帅”项目,获得省、市立项的,参照省、市扶持资金 10%标准,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10 万元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同时获得省、市、县立项,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立项扶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7.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平台。大力实施规上企业“一企一平台”建设工程,推动亿元以上规上工业企业建设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逐步实现规模以上龙头骨干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的研发平台(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可分别最高予以一次性 500 万、50 万奖励,上级有奖励的,县财政按照市县比例 4:6 扶持,最高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30 万元;上级没有奖励的,县财政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 300 万、30 万元奖励。获评市级的研发平台(同上),可予以一次性最高 5 万元奖励。对复审达标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 10 万元/家、5 万元/家、2 万元/家奖励。同一法人单位获得同级平台不予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8.支持高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落户发展。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持续提升科技文献平台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科技资源服务。支持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在本县新建技术攻关、检验检测、数字出口服务、人工智能等各类高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成立独立法人主体运营。年度入规的,每个平台一次性奖励 6 万元;月度入规的,每个平台一次性奖励 8 万元。服务平台入规后,年度税收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的,参照地方留成部分 10%标准计算奖励资金,每个服务平台每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9.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创办不同类型的创新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为创客、创新团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融资、工程设计等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对首次获批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家、50 万元/家、20 万元/家奖励。创新创业载体将企业培育认定为科技型企业,参照科技型企业奖励标准 10%计算奖励资金,每个创新创业载体每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 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10.推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引导、鼓励、支持有创新平台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省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优势资源,培育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首次获批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个、20 万元/个、10 万元/个奖励。创新联盟存续期间,联盟企业通过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实现年度税收总额增长 10%以上的,参照其增量部分地方留成 5%标准计算奖励资金,每个联盟每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三、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引育
11.鼓励政产学研用协同合作。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顶尖人才团队、杰出人才、重大人才项目等,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对批复创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根据上级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发放各类资助;鼓励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名进站博士后在吉工作期间给予不少于 1 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对列入全市“百博百企”合作名单的,按市人才项目经费 50%配套奖励企业,并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平台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鼓励企业和引进人才(包括柔性人才)组建研发团队,积极申报创新创业团队及重大人才工程。对经我县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创新团队及人才工程的,按上级人才政策 1:1 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科协、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2.支持企业异地用才。支持县内企业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经认定为科创(人才)飞地的,飞地全职新引进科研人员,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分别按照每年 2 万元、1 万元的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20 万元。鼓励柔性引进人才,对认定的柔性引进人才,按实际税前劳动报酬 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 万元。(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3.支持科技特派团体系建设。围绕我县乡村振兴和“4+9”乡村富民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需求,支持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团体系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支持与省市科技特派团建立合作关系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各级科技人才项目;与省、市级科技特派员签订科技服务协议书并有实质性开展科技服务的企业,根据工作成效,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引导、鼓励我县优秀农业技术人员向基层一线流动、科技下乡、服务“三农”,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成果登记并申报科学技术奖,对省级登记的科技成果给予每个 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组织有效申报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但未获奖的,给予企业 2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90 万、80 万元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30 万元奖励;牵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参与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15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探索设立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与先进发达地区和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联系,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交易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进行技术交易,对我县注册的企业完成线上技术成果交易的技术受让方和技术出让方,按省补助额度由县财政给予 1:0.5 配套补助,单个项目受让方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出让方补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四、发展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业
15.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建立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金融债等,完善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做优做强“科贷通”品牌,对通过“科贷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贴息政策按上级文件或参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科技局、县市监局、县人社局)
16.支持基金投资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吉水县工业发展引导基金架构下,鼓励龙头企业、金融、社会资本参与创建科技创新型基金。鼓励各类基金与金融机构协同联运,加大对县内科技企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可提高政府收益部分让渡比例给基金管理人、社会投资人及被投资企业。(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城控集团、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县生产经营并照章纳税的企业。鉴于企业研发投入填报及认定时间滞后一年,本措施奖励计算时间统一从2023 年 1 月起,按年度实施。企业当年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奖励政策:①在申报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②有安全生产、环保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③被列为失信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④规上企业未填报研发费用的;⑤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的。
本措施奖补政策与我县已制定出台的奖补政策不一致的、重叠的,按照本措施“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由县创新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执行政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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