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滁州市凤阳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凤阳县大力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凤阳县大力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经济 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 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以新型技术改造 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皖政 办〔2025〕8 号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秘〔2024〕214 号 ) 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企业发展壮大
(一)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新投产和成长型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首次纳入规下工业统计的样本企业,给予0.5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规下工业样本企业主动规范统计台账资料,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15%、500万元以下的同比增长超 20%且增量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壮大规模。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 次超过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增速超全县 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 10万元、20万元、40万、300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超过10亿元后每突破一个10亿元台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百亿元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给予 20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三) 开展“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 单项冠军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 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 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四)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总 投资500万元以上),在一个年度内生产设备购置总额200万元 —500万元(含 500万元)、500万元— 1000 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的已入库统计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 按设备购置总额 (不含税金额)的6% 、8% 、10%给予奖补,单 个项目最高奖补 500 万元。相同项目已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
按上级补助资金额的30%给予配套补助,不再按上述规定奖补。
(五) 支持绿色发展和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 市级绿色工厂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纳入省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及供应商目录的,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 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强化企业数字赋能
(六)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得领航级智能工厂、卓越 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基础级智能工厂认定的,分别给 予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认定 企业在实施智能化、数字化改造中购买 ERP 、MES 等信息化管理软件的,在投入使用后按购买价20%给予补贴,单次最高不超 过50万元。通过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评估,评估 等级在 5A、4A、3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 推动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支持以IPv6(互联网协议 第 6 版)、工业 PON(无源光网络)、5G等技术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对网络改造应用良好的企业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投资额 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和平台 服务商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 资额 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 省级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拓展企业数字化应用。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业互联 网平台,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 5G 和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标识解析应用、新模式示范应用、优秀 解决方案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新创造
(九) 增强企业核心优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 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5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 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制造业重点领域产 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
(十)支持企业产品提档升级。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并实现批量生产销 售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消费品工 业“三品”示范企业、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每个分别给 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同一产品的不重 复奖励。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十一)夯实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 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 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省重点培育的中试 平台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 选树行业标杆。每年开展优质工业企业评选,对获 奖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六、其他规定
(十三)当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未足额缴纳税收、亩均效益评价为D类、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 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十四)本政策与县内其他政策条款有相同、相似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不重复奖励。享受县招商引资等其他奖励政 策的,按相关约定执行,不重复奖励。
(十五) 落实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对称号认定类等奖励实行 “免申即享”。县工信局负责制定优质工业企业的评选办法并实 施。
(十六)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之后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并进行兑现,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凤阳县大力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政秘〔2024〕59号)同时废止。政策施行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或新增,本政策将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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