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吉安市万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万安县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万安县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开展科技创新赋能行动,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科技创新奖励
(一)创新主体培育奖励
1.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首次入库并获得有效证书编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后续年度成功入库的企业每次给予500元奖励。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3.高成长性企业奖励。对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科技领军企业及入库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上述获批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除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外,均可优先申请“科贷通”入库名单。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二)技术研发攻关扶持
4.科学技术奖奖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 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5.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设立年度400万元的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其中:(1)县本级科技研发项目300万元。 每年组织实施不少于10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经费10-3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点新产品、 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推动主导产业技术攻 关 ;(2)县本级科技研发“揭榜挂帅”重大项目100万元,每年 组织实施两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经费50万元,支持县内科技型企业围绕我县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触控显示、新材料(竹 基)、水上运动装备等主导产业开展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项目申报培训、项目征集、专家咨询、专家评审、项目管理、结题验收等项 目管理经费按照年度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5%比例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县科技局使用管理。
6.省市“揭榜挂帅”项目支持。优先支持推荐我县科技企业向上申报省市积极申报“揭榜挂帅”等重大科技项目。对获批市“揭榜挂帅”项目,根据上级要求给予补助资金20%的配套资助,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
7.省市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支持。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竞争类的科技计划项目。对获批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除上级项目补助经费外,将根据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研发投入经费奖补
8.研发投入奖补
(1)对企业和纳入研发统计的科研机构:根据企业和机构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认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且占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比例达2%以上(含2%), 当年度比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按核定的奖补标准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研发费用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奖补3万元;研发费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奖补6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不含)的,奖补12万元;10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不含)的,奖补20万元;1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 的,奖补25万元;达到2000万(含)以上的,奖补30万元。 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低于2%的 或者当年度比上年度未实现正增长的,降一档执行(最低档不奖励)。若企业获得省、市研发费用奖补,并要求县级配套的,按照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县级奖补。
(2)对企业和纳统机构统计人员: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研发(R&D) 经费统计工作,提升统计年报和月报报表质量。对企业和 纳统机构研发投入统计人员每年发放600元至1200元/人的补贴,并建立企业研发投入统计考评奖励机制(具体发放标准和奖励以企业统计人员实际填报情况确定)。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研发 (R&D)统计培训及辅导工作。
(3)研发投入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的培训、推进和统计,由县科技局统一管理使用。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二、创新发展奖励
(一)企业技术改造和做大做强奖励
9.中试平台支持。对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主导型、研发机构主导型制造业中试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省级奖励50万元、国家级奖励300万元。
10.智能制造扶持。对新获评的智能工厂,按国家级(卓越级、领航级)和省级(先进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1.行业领先扶持。 企业获评江西企业100强、制造业100强、江西战略性新兴产业50强的,可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2.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等扶持。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万元、15万元、1万元。
13.龙头企业扶持: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 亿元、50亿元、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的龙头型企业, 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4.首台(套)技术装备应用扶持:企业研发生产纳入国家、 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可分别予以 一 次性奖励90万元/国家级、30万元/省级。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二)企业绿色发展和品牌创建奖励
15.绿色发展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基地(企业类)的企业或者首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16.新产品奖励。 引导企业积极申报江西省新产品及江西省优秀新产品。企业新产品通过验收并获得“江西省新产品证书” 后,对获批项目将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优秀新产品的每项给予1.5万元奖励。在万安生产的主要产品本年度被评为 “赣出精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17.质量提升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4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西省省长质量奖、江西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 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吉安市市长质量奖、吉安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 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2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西省省长质量奖、江西省省长质量奖提 名奖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吉安市市长质量奖、吉安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 5万元、2万元奖励。
18.品牌奖励。 对获得中国名牌、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含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6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企业,每个产品予以2万元 奖励;对获得碳足迹碳标签认证的企业,每个产品予以2万元奖励。
19.标准引领奖励。 主导制定、参与制定并获批地方标准的企业,当年可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主导制定并获批团体标准的企业,当年可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和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企业, 每张证书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主导制定、参 与制定并获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当年可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
20.原始专家项目落地转化奖补。 重点围绕我县主导产业,优先支持院士专家项目落户,凡成功落户我县的院士专家项目, 经论证评估后,采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21.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奖补。 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在我县进行项目产业化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经论证 评估后,按照项目产业化机器设备投资规模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可用于购买土地和装修。
22.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奖补。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携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专利)来我县创办企业或与县内企业 以技术入股形式合作,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 500万元以上,或本县企业通过购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项目 投产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科技成果投入 的2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县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 局、县财政局)
四、科技创新平台、创新载体和科技金融奖励
(一)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23.技术创新平台奖励。聚集我县重点产业体系和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对通过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业设计研究院(含培育对象)等科研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奖 励2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国家级奖励300万元。
24.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布局组建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提升我县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鼓励企业与 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通过共建研发平台、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共享科研资源等方式,促进创新要素的高效流动和深度融合。对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国家级奖励300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二)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奖励
25.创新载体奖励。 对通过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市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50万元、国家级资助100万元。
26.高层次人才平台创建奖励。 对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资助经费。对新获批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 “海智计划” 工作站、科技小院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10万;对新获批市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 “海智计划”工作站、 科技小院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10万、5万、5万。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科协、县财政局)
(三)科技金融奖补
27.“科贷通”金融扶持。 持续推动发展“科贷通”、科技贷款贴息、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产品, 积极发展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提高放贷效率。对获得“科贷通”贷款并及时还贷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贷款额给予市0.5%和县0.5%的贴息,同一企业最多只能享受两 个年度贴息政策。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在沪深北主板、 “科创板”、 “创业板”上市。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监局、县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县财政局)
五、创新创业人才奖励
(一)政产学研科技合作扶持。
28.科技合作扶持。 持续深化与高校和大院大所开展科技合作,发挥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势。常态化开展大院大所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切实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沿海发达地区、 国内知名的高等院校和大院大所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对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县内企业优先支持推荐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29. “科创飞地”扶持。支持“科创(人才)飞地”建设。
鼓励企业与先进发达地区对接合作,实施研发及孵化前台在沿海、 生产及转化后台在内陆的“双飞地”发展模式,通过“科创(人才)飞地”实现在科技金融、产业合作、人才交流与培育、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对通过市科技局认定合格的, 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
(二)高层次人才奖励。
30.引入博士和国外高端人才支持。 支持企业引进国外高端人才与专业人才来我县工作,每增加1名奖励2万元。对企业引进博士(含柔性)开展技术研发攻关的,支持申报市“百博百企” 项目,争取市财政给予每人3万元挂点项目经费和争取市“百博百企”科技计划专项支持。
31.“万安英才”支持。认真实施“万安英才”,刚性、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其提供医疗保健、 子女入学、住房等生活保障措施,并积极申报省、市人才项目。对引进国内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项目资金、创业扶持、 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综合奖励。(具体按照新出台的《关于印发 <关于加快打造“心安万安”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试行)>< 万安县名师名校长双引双培实施办法(试行)><万安县名医名专 家双引双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万才字〔2024〕2号) 文件执行)
(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 县教体局、县卫健委)
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1月起执行,原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的通知》(万办字〔2022〕58号)废止。本文件奖补政策与全
县已制定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以此文件为准。本政策涉及奖励、扶持等奖补资金指县本级财政单独支持资金。同一项 目、同一事项如上级部门或政策要求县级负担资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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