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固原市彭阳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彭阳县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彭阳县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鼓励县内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有效推动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聚焦打造全区综合营商环境最优县,依据国家和区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在彭经营产业类项目的央(国)企(矿产资源开发、能源、房地产除外)市场主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二 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业务。鼓励和引导投资者重点向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确定的重点优势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投资。
第 三 条 投资者投资的项目,要坚持能效引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利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 四 条 支持扩规提质增效
(一)落实自治区关于企业入规上限相关政策。对当年首次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自治区奖励基础上,县级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自治区奖励基础上,县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新增上限入库的商贸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按照第一年10万元、第二年5万元分两次兑现,第二年下限出库的,当年度5万元奖励不再兑现。
(二)鼓励工业企业提高用地效率、增加亩均产出,亩均产出达到上年度自治区工业企业亩均产出平均值的110%、130%、15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就高不重复执行。不同年度达到相关标准的,只补足差额部分。
自治区支持企业入规上限规定停止执行的,县级支持政策同步停止执行。
(牵头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统计局)
第 五 条 对投资建设或改造形成全国、全区连锁酒店并投入运营的,按照综合运营等级给予一定奖励,给予经济型酒店每间客房一次性5000元奖励,给予商务型酒店每间客房一次性7000元奖励,给予商务型以上级别酒店每间客房一次性8000元奖励。连锁酒店不享受本条款外的其他条款。(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第 六 条 支持开展技术改造
(一)落实自治区关于技术改造支持相关政策。自治区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企业实施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验收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验收标准实施。
(二)县级同步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先进设备上新。县内工业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和能源行业除外),对于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形成完全产权的、全新的先进生产线、先进设备和软件,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给予最高15%的奖励,以购置设备发票或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或政府部门指定的2家(含)以上独立第三方机构价值评估的均值为依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为指导标准。对于县内工业企业(不含矿产资源开发和电力行业),对于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形成完全产权的生产线和设备,虽然非全新但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最高5%的奖励,以购置设备发票或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或政府部门指定的2家(含)以上独立第三方机构价值评估的均值为依据,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为指导标准。本条款启动的起算点为纯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
同时满足(一)(二)款支持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县级补齐自治区奖励后的就高缺口部分。
自治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停止执行的,县级配套奖励政策同步停止执行。
(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
第 七 条 支持加强科技研发
(一)落实自治区关于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二)落实自治区关于农业科技园区相关政策。对获得批准的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县级在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以上(一)(二)款政策,自治区停止执行的,县级配套奖励政策同步停止执行。
(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
第 八 条 支持强化科技赋能
落实自治区关于科技型企业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自治区奖励基础上,县级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标杆企业,县级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县级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实现梯次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在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实现梯次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先获得高梯次认定之后再获得低梯次认定的,不再奖励。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以上科技型企业支持政策,自治区停止执行的,县级配套奖励政策同步停止执行。
(牵头单位:科技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 九 条 支持梯度培育示范
落实自治区关于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政策。
(一)经自治区认定的“链主”企业,在自治区给予每家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链主”企业每净增加一户配套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区内制造业企业,在自治区给予“链主”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自治区“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围绕区内“链主”企业补链,连续三年内累计配套额达到1000万元的,在自治区给予最高50万元一性次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在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的基础上,县级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县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认定为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的企业,在自治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自治区给予最高400万元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以上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政策,自治区停止执行的,县级配套奖励政策同步停止执行。
(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
第 十 条 落实自治区关于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政策。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的企业,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县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企业,在落实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县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以上政策条款自治区停止执行的,县级配套奖励政策同步停止执行。
(牵头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 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监局,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对企业当年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联的,分别按照发明专利每项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2000元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 对当年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标识的企业,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一)促进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服务。建立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贷与考核相挂钩机制,每半年动态考核,每年总体考核,作为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自治区融资贴息政策。
1. 对产业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大数据中心、智能超算中心、5G、区块链等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30%予以贴息。重点产业项目,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年贴息上限1000万元,其他项目年贴息上限600万元。
2. 对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予以贴息。其中,科技型单户企业年贴息上限50万元(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年贴息上限100万元),专精特新单户企业年贴息上限100万元。
3. 对从事预制菜生产、流通及加工的农业经营主体用于预制菜研发、企业装备改造提升、精深加工等方面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贴息,单个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50万元。
4. 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民营企业,自治区财政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
(三)落实自治区融资租赁补贴政策。融资租赁补贴采取事后补贴,制造业企业及信息处理和存储服务企业以直租方式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或以回租方式融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额分别给予3%或2%补贴,单户企业的补贴额度每年最高300万元。
(四)在落实自治区贴息政策基础上,县级同步实施项目融资贴息政策。对于县内民营企业新增项目融资实施贴息政策,县级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予以贴息支持。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县级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最多可享受3年;实际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县级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多可享受3年;实际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的,县级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享受5年。
同时满足本条款自治区和县级支持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县级补齐自治区贴息后的就高缺口部分。以上(二)(三)款政策,自治区停止执行的,县级政策同步停止实施。
(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完善多元化土地保障机制
(一)推行新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三)按照试点要求,有序推进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第十六条 完善各类基础设施配套
积极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场地平整、给水、排水、道路、供电、供热、供气、供暖、通讯等“多通一平”条件,应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多通一平”事项,由政府部门出资负责配套建设,不得转嫁给民营企业。
(牵头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委会、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网彭阳县供电公司,各乡镇)
第十七条 完善人力资源保障供给
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在企业招聘、培训、用工、稳岗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一)支持企业申报见习基地,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在企业见习的,见习期间按照自治区规定落实按宁夏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购买保额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等政策;
(二)对企业当年新招用应届毕业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三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自治区规定落实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等政策;
(三)县级鼓励企业对新录用人员推行以工代训并稳岗就业,培训结束后,员工达到企业用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县级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和稳岗补贴。数据服务外包企业不享受本条款政策,按专项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八条 对县内企业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等支持保障,相关房租、水、电、暖、讯、物业等费用由实际使用企业承担。(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委会、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第四章 税收政策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依规享受以下西部大开发及其他国家、自治区现行税收政策,推行政策找企业、免申即享等利企政策。
(一)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3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
(三)对投资者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四)对投资者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及以下分享部分5年。
(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委会、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落实县级领导包抓机制,对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企业)、一名包抓县级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抓到底全程服务”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县内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经贸业务,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外经贸发展政策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推荐给予相应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落地的数据服务外包企业除享受本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外,还可享受附件《彭阳县支持数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办法》专项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之前县级出台具有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性质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或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原文件不再执行。自治区相关政策落实以文件具载有效期限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各类政策性调整,本措施与之不一致的,以国家、自治区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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