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马鞍山市雨山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雨山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修订)
雨山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修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雨山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雨山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加强创新主体培育。在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当年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最高10万元、3 万元。对首次入库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0.1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在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培育)企业、哪吒(培育)企业、瞪羚(培育)企业,当年分别奖励最高10万元、5万元、3 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哪吒企业、瞪羚企业,当年分别奖励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同一企业已享受培育企业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加快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可控、填补国内空白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列入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揭榜挂帅”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在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省下拨经费的 5%奖励第一项目单位,奖励最高 20 万元。
(三)鼓励参与科创比赛。在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最高20万元,对参与单位奖励最高 5 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最高 10 万元、8 万元、3 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人员奖励。在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参加并入围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大赛半决赛总决赛、全国总决赛成长组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5 万元;对参加并入围“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半决赛、总决赛成长组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5 万元。上述比赛初创组企业按照成长组标准减半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人员奖励。
(四)优化创新平台建设。在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最高 3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产业创新中心、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省重点(联合共建学科)实验室、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最高1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省企业研发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最高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市企业研发中心、市新型研发机构、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平台建设(依托)单位 3 万元。对当年新增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
同一主体三年内不重复享受,上述奖励,已获低等次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奖励差额部分。在国家、省、市级绩效评价中评优获优的创新平台,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支持。
(五)深化校地创新合作。支持雨山经济开发区与高校共建大学科技园、与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金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每登记 1 项科技成果奖励企业0.1 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对登记技术合同备案的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度累计达到 100 万元(含)给予 0.1 万元奖励;达到500 万元(含)给予 0.3 万元奖励;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含)给予0.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超 1000 万元增加0.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七)深度融入长三角。对科技型企业与沪苏浙高校院所(独立法人)新签订的技术吸纳合同,合作时间在1 年以上并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际成交额年度累计达到20 万元(含)给予 0.2 万元奖励,达到 50 万元(含)给予0.5 万元奖励,达到 500 万元(含)给予 1 万元奖励,达到1000 万元以上(含)给予 2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 万元。
(八)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企业首次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平台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并同时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完成注册激活的,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0.1 万元。
(九)大力培育商标品牌。商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需在雨山区注册并完成备案的),当年新增商标授权200件(含)以上(商标所有权人为雨山区市场主体、单个市场主体商标申请数不多于 10 件)奖励最高 2 万元,每增加100 件再奖励最高 1 万元,单个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 万元,按授权数量由高到低奖励最多 2 家;市场主体以商标权质押贷款融资,且实际贷款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含300 万元),单个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 0.2 万元。
(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主体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二、附则
(一)本政策由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雨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科研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初始申报地在雨山区的个人。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获奖补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奖补差额部分。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或禁止享受奖励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本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关于印发<雨山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雨办发〔2022〕25 号)同时废止。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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