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咸宁市嘉鱼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嘉鱼县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嘉鱼县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嘉鱼县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一)培育市场主体
支持工业企业进规稳规。对新进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对小进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规上企业退规后正常经营至少满2年再次入规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进规后连续两年年应税销售收入增速均保持在10%(含)以上且总量超过1亿元(含)的企业,给予“稳规”奖励5万元。
给予用电补贴。对当年工业用电量(不含企业自发用电量)超过200万千瓦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0.01元/千瓦时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服务业进规。对当年新进规的服务业企业奖励3-10万元,其中年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行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年营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的企业奖励5万元。年营收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行业的企业奖励3万元。
支持建筑业进规。对当年新进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特级资质且年营收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年营收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支持商贸企业入限。对当年月度新增纳统的批零住餐企业,分档奖励4-8万元:批发业8万元、零售业8万元、住宿业6万元、餐饮业4万元;对当年小进限纳统的批零住餐企业(含大个体),分档奖励2-4万元:批发业4万元、零售业4万元、住宿业3万元、餐饮业2万元。鼓励商贸综合体引进市场主体并培育壮大,每入限一家奖励1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工贸分离,对成立商贸企业并入限的,奖励2万元。
给予统计补贴。给予规上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企业(不含大个体)每年2400元统计补助;给予规下工业、服务业、建筑业样本企业和限下商贸样本企业每年1200元统计补助。
(二)支持企业技改
对纳统的工业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和研发检测类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获得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上浮一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并设立项目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奖励资金总额的2%予以安排,主要用于项目征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监管及绩效评价等。
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三)做大做强外资外贸。对年度实际到资超过2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到资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大力培育外贸龙头企业,根据外贸年营收额分档给予奖励,对外贸年营收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外贸年营收的3‰、4‰、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梯度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对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奖励每家0.3万元。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申报计划并与备案辅导机构签约且通过市级审核,奖励每家3万元;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奖励2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10万元。大力培育科创“新物种”,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认定为湖北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绿色工厂的,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先进级智能工厂、省级5G工厂的,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领航级、卓越级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或购买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登记,每登记1项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鼓励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成交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
(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扶持培育直播达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备)参加电商网红(含直播)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第一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第二、三名分别按上述奖金的60%、40%给予奖励。
培育壮大电商市场主体。对以农产品网销为主,年网销售额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以工业品网销为主,年网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对电商主体年度寄出快递3000以上10000单以下的,按0.5元/单给予补贴;超过10000单的部分,按0.2元/单给予补贴,单个电商主体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支持企业外出参展。对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内贸展会的企业,展位费全额补贴;另外按照县内500元/次,县外市内3000元/次,市外省内5000元/次,省外8000元/次给予奖励。对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贸展会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支持电商园区集聚发展和示范创建。对经县科经局审核认定,由企业创办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规模和销售额大小对园区创办者给予奖励。对新设立的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15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一次性奖励园区创办者20万元。对新设立的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一次性奖励园区创办者30万元。
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园区(网红直播基地),按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用于办公、研发、仓储用房的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园区每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
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园区,按其当年度软硬件配套建设投入费用的2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电商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促进行业管理。支持县电子商务(直播)协会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宣传推广、电商产业数据分析、举办直播带货活动、承办专业会展等工作,活动费用全额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加快建设高质量创新平台
(七)鼓励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对新建的湖北实验室分支机构,建成运营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奖励100万元。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对认定为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200万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认定为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性研究所(公司)的,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的,奖励20万元。对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通过绩效评价后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验收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补助。对5G宏基站建设,每年新建超出上一年度总数的部分给予奖励,一座奖励1万元。
(八)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对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省级星创天地的,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星创天地的,通过绩效评价后奖励10万元。
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通过绩效考评的,每年奖励工作站5万元。强化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对选聘为县级农村科技特派员的,通过绩效评价后奖励每人每年0.5万元。
(九)支持创新创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每家给予0.5万元参赛补贴。对在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第一名、第二名的参赛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第一名、第二名的参赛主体,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第一名、第二名的参赛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三、加快构建创新服务体系
(十)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的,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的,奖励20万元。
对科技创新供应链服务驿站利用“天网”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年度积分累计达到60分(含)以上的,每10积分奖励1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鼓励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嘉鱼(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重点科技创新基础设施运营,给予一定支持。
(十一)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科技融资担保支持,对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按每年科技融资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公司奖励。
(十二)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支持建设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学会牵头建立的学会协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本措施由县科经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22〕6号)同时废止。同一市场主体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本措施所列各项奖补,不得重复享受。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不享受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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