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大庆市肇源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肇源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肇源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注册地址在肇源县且依法纳税的创新主体实施资金奖励,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对上年纳税申报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5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在统计部门履行研发活动填报义务,获得省级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的规上企业。根据《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黑科规〔2023〕10号)有关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按照省、市县各占 50%,及时拨付省、市县奖补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本县对其省级资金奖补额度给予1:1匹配支持。〔责任单位: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信局、财政局〕
第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1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当年通过国家备案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的,规上企业界定时间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由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之日起两年内规上企业入统证明为准。〔责任单位: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
第四条 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3%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认定奖补。〔责任单位: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
第五条 分别针对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中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给予不同档次的资金奖励。对成功认定备案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成功认定备案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成功认定备案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第六条 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第七条 对履行统计填报义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数字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第八条 对省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单一技术合同(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别应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
第九条 对承担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专项)项目的企业,在项目执行内,按照省级资金额度给予1:1县级配套资助,单项支持总额度最低250万元、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发改委、财政局〕
第十条 鼓励我县企业参加中国科学技术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大庆市科学技术局牵头主办的各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
第十一条 大力推动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特针对新入驻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高端装备与机器人、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投资于县内相关项目和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支持。
第十二条 对选派的县级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
第十三条 对经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示后成功入选黑龙江省“科技总师”选派名单,开展企业内设科技项目的选派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给予3万元产学研科技项目合作资金,为科技总师提供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信局、财政局〕
附则
1.文件中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已经注明的除外)。
2.各分条奖励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后续适时分别出台。
3.企业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4.奖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本单位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5.与我县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6.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届时自行废止,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具体由肇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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