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临高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临高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和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临高县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和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临高县科技创新发展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设立临高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在我县注册具有法人且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临高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质性运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临高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实施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工作,根据当年度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年底编制我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奖励预算,列入次年县财政预算,待临高县财政局下达预算后,再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发放奖励。
第五条 临高县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奖励专项资金,对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今后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贴。
第七条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建立临高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经过考察评估,进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能正常经营生产,经申报进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
第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首次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系统评价,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同时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家奖励。
第九条 优质中小企业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海南省“专精特新”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研机构补贴。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在我县设立的科研机构,整建制设立且经省科技厅认定,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按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补贴。对新获批为省级的科研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海南省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业设计中心及设计岛示范基地等)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支持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经费,按照其获得省级支持额度的20%给予配套资金补贴支持,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企业在临高有实际务实运营满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剩余有效期小于一年的,在重新被认定通过后,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按0.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研发经费支持。对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每年度不高于100万元,支持期限3年。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扶持。设立科技专项资金,鼓励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的单位,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县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对于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研项目或属于县委县政府研究部署的重大科研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认定奖励。经临高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年度交易额累计5万元(含)—50万元(不含)、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每年分别给予0.3万元/家、0.5万元/家、1万元/家进行奖励。属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合同,不再享受该条款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奖励工作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奖励申报。企事业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对上年度获得的奖励资金自主申报。
第十八条 奖励审批程序及要求。申请(向临高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临高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业务股室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初审(临高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业务股室受理后进行初审,并做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科工信局党组研究)→审定(临高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奖励计划,并将拟奖励计划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本措施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企事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等。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基本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福利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本措施与本级其他类似政策不重复享受。凡经营期未满五年而撤资,迁出本县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个人或企业,除追回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临高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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