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长安镇、高新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长安镇、高新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长安镇、高新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快全镇、区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实现经济高质量协同发展,结合镇、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招商引资
(一)鼓励外商投资、增资
1.对未享受省级外资奖励政策的当年实到外资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其企业所得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以企业未分配利润、股利(利息)、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当年利润再投资对我市实到外资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奖励。
(二)支持招商引荐
对引荐项目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奖励(不包括投资者及其股东,引荐者与其合资除外)。
1.对新引进(含并购)总投资1亿美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经“招大引强”项目认定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8‰计算奖金;内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形成的有效投资额的5‰计算奖金。在引荐项目完成新公司设立且实际使用外资全部到资后奖励,若未完成全额到资,则奖励按实际到资数减半奖励。内资项目在完成新公司设立且开工纳统后兑现30%,项目投产并入规后兑现30%,项目达产后兑现40%,享受期限为公司设立之日起5年内。
2.对新引进的其他实到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5‰计算奖金,其他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的按注册资本形成的有效投资额的1‰计算奖金。在引荐项目完成新公司设立且实际使用外资全部到资后奖励,若未完成全额到资,则奖励按实际到资数减半奖励。内资项目在完成新公司设立且项目开工纳统后兑现30%,项目投产并入规后兑现30%,项目达产后兑现40%,享受期限为公司设立之日起5年内。
3.固投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租赁项目,给予租赁项目2个月房租的等价奖励,若该项目享受房租减免的(装修过渡免租除外),奖励减半,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符合“招大引强”项目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4.对新引进营收(销售额)1亿元及以上零售业企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0亿元及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在引荐项目完成新公司设立入规后兑现50%,达到奖励标准后兑现余下50%。
(三)鼓励主导产业发展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10万级及以上的洁净车间装修奖励。
2.对企业新增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实现产业化后按类别给予一定奖励。
(四)鼓励支持租赁企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二、扶优扶强
(五)鼓励工业企业产值上台阶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制造业企业规模达到要求的给予一定奖励。
(六)引导企业提升规模
对首次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单位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创新发展
(七)支持研发(技术)平台创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给予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各类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万元、8万元和3万元奖励。
(八)夯实科技创新基础
对符合要求的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包括中断后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包括中断后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九)支持资质成果跃升
对首次认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包括中断后重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支持校企合作
1.对于符合镇区产业学院集团平台入驻要求的高职院校与产业学院集团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每年订单式培养学生与辖区企业达成就业协议的人数在20人以下部分给予1000元/人,20人及以上部分给予1500元/人的输送奖励,每所高职院校每年申请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对于运营平台或第三方机构促成企业与高职院校签订订单培养合作协议,并协助高职院校成功向辖区企业输送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的,给予1000元/人的协助奖励。以上员工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及六个月以上连续缴纳海宁社会保险记录。
2.企业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合作费用2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十一)鼓励市场拓展
对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2万元的奖励(通过寄送样品出境且委托第三方代参展的按照80%执行);参加国内各类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单项展位申请不超过3个标准展位,年度国际国内参展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年度参展1-5次的按最高奖励标准50%兑现;年度参展6-10次的按最高奖励标准75%兑现;年度参展11次及以上的按最高奖励标准100%兑现。
(十二)支持企业对外拓展业务
对参加非统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15%的奖励(市镇两级合计奖励标准不超100%,符合统保要求但未参与的情形除外)。
(十三)鼓励品牌建设
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0万元(5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嘉兴市“市长质量奖”、浙江省“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鼓励服务业发展
(十四)鼓励企业稳定增长
1.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营业收入(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支持服务业企业快速发展,对符合要求的各类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十五)支持楼宇平台做精做强
对新认定的嘉兴星级楼宇给予20万元奖励。对原星级楼宇提升至五星级楼宇、四星级楼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招才引智
(十六)推进高层次人才引育
公司和机构向长安镇、高新区推荐创新人才至辖区企业或院校进行高层次人才申报,按照海宁市委人才办反馈申报进度给予相应奖励:
1.完成人才匹配并提交申报材料的奖励1万元/人;
2.通过嘉兴审核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的奖励5万元/人;
3.通过浙江省审核或上报国家相关部门的奖励10万元/人。
(十七)支持领军团队培育
对入选嘉兴市、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团队所在企业5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八)鼓励企业积极培育人才
对配合镇、区排摸并申报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根据企业申报人才层次(国家级、省级、嘉兴级)分别给予申报企业申报辅导奖励3000元/人次、2000元/人次、1000元/人次。
(十九)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2020年起新引进的,自引进当月起依法连续缴纳社保并在企业服务满三年的硕士、博士,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贴。对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的在海宁高新区缴纳社保的40岁以下青年博士人才,给予3年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补贴。
(二十)鼓励高素质劳动者队伍培养
员工当年度在海宁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奖励:其中高级工1500元/人、技师工2000元/人、高级技师2500元/人。以上资格证书为企业自主鉴定的,奖励部分按照企业50%,员工个人50%予以发放,奖励由企业负责申报,涉及个人部分由申报单位予以发放,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员工个人取得资格证书的由企业代为申报,再由申报单位发放给个人。相关人员要求与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及六个月以上连续缴纳海宁社会保险。
六、鼓励规范统计
(二十一)鼓励规范统计
对首次实现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补贴2000元补贴。
七、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及为镇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二)未准入的规下企业及市级履约监管库中倒逼提升类企业销售或税收履约率不足60%的不享受本政策。
(三)第10、11、13条的政策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在我镇、区的地方综合贡献。
(四)第7、9、13、16条政策实行补差奖励。
(五)上述条款中研发投入、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等按统计、税务部门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增值税,所得税)按上年度实际入库数据计算(不包括费、基金等);开工纳统:开始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表;项目投产:拿地项目获得不动产证并开始生产、租赁项目完成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开始生产;项目达产:项目产值等经济指标达到协议约定。
(六)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存在以下问题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1.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2.安全生产隐患拒绝整改或2次以上复查未整改到位的;3.发生安全生产(消防)事故的;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5.发生欠薪纠纷引发群体事件或越级上访的;6.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7.未完成节能降耗重点工作的;8.有偷税、偷排,被税务、环保查处的;9.最新年度亩产效益评为D类的或不符合镇、区产业导向和规划布局要求或列入低效企业名单的;10.其他对镇、区全局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如当年度各类扶持项目奖励总金额大于预算金额的,则采用竞争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根据当年情况另行制定)
(八)本意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九)本政策意见自2026年5月3日施行(具体为公布后30日),政策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根据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原《长安镇、高新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版)》(长政〔2024〕46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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