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淄博市高青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高青县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高青县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县形成创新比较优势,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 支持企业在高青创建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于新获批组建的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对于以高校为主导,我县企业参与共建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共建企业限2家以内),分别给予100、2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对于新获批组建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县级财政按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5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技平台,对于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技平台给予创建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2万元。对于生产在高青、研发在外地的企业,将研发部门及相关设备、人员迁至高青的,根据其研发投入及研发效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二、支持基础研究和“卡脖子”技术攻关
2.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分类分档享受省研发后补助政策。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经评审认定后,采取“事前与事后相结合”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按照项目实际自筹研发费用支出不超过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于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研发项目,综合项目对产业布局影响、经济效益等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 支持企业承担科技攻关任务。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按照上级拨付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标志性创新产品应用,按照项目自筹研发费用支出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4. 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创制,推动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5. 支持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在高青创新、创业。对于国家级(“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顶尖人才,省级(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带项目来我县创(领)班企业进行创业的,经认定能对我县产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启动资金,对于项目落地所需要素保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支持。对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励50万元/人,对省科学技术青年奖奖励15万元/人,对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四、支持科技成果本地转化
6. 加强科技孵化。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打通“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成果转化落地”全过程,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对于企业主导建设,具备公共服务职能的研发中心、中试基地,按照提供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支持。加速初创企业培育或项目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对落地高青的科技创新项目,经国家各部委认定具备引领性、先进性的,给予企业领班人或项目团队带头人一次性补助30万元。支持企业研发新工艺、新产品,对产生国内首创的工艺、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同一项目、平台、人才符合多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中涉及补贴、补助资金支持的,企业要拿出一定比例支持研发团队或研发带头人。现行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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