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绍兴市上虞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6)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绍兴市先进制造业强市“4151”计划,加快构建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的现代化产业,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区,推动“青春之城”建设落地见效。重点围绕构建现代产业、加快数智赋能、优化空间平台、培育一流梯队、扩大有效投资、推进产创融合、发展绿色经济等方面,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构建现代产业,提升制造业发展凝聚力
(一)增强战略主导产业优势。深化省级精细化工核心区、集成电路协同区建设。聚焦全省发展赛道,加大核心区、协同区、未来产业先导区等申报建设。对入围工信部各类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名单的,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按梯次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发挥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积极作用,对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最高奖励10万元。
(二)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推动黄酒产业做大做强,支持酒企扩大规模,对黄酒企业发展按照梯次给予奖励。设立市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黄酒专项,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最高奖励1万元;当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再最高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支持伞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保护发展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最高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市级标准的1.5倍、2倍奖励。
(四)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仿制药发展。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按每个品种奖励不超过25万元。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万元;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BE)试验的品种均实行减半奖励。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对首次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原料药),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8万元。对已取得国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且首次取得FDA、EMA、PMDA、WHO等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快数智赋能,提升制造业数字变革力
(五)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鼓励园区数字化转型,对入选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经济楼宇,对园区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业规范数据资源管理,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当年列入省级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支持数字化服务商发展壮大,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数字化服务商、人工智能服务商、浙江数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
(六)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数字赋能项目,按审计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应用网络安全服务,当年投资超5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列入国家城市试点工作的数字化改造企业,在评测等级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且通过验收后,对数字化改造项目的相关软件、云服务和配套硬件投入按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推广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对当年入选省级人工智能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发展,对当年入选省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典型案例等荣誉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对经遴选入选“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场景应用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按审计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增入选浙江省“智算云企”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入选智算云应用场景的,每个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数据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当年获得省级数据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区级数据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省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相关工作先行先试工作名单、重点任务清单、入选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数据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数据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要素典型标杆,包括但不限于高质量数据集、数据产品、典型案例等,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3万元。
(七)推动企业打造数字样板。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入选省级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省级“机器人+”应用标杆企业的分别最高各奖励50万元。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制造业平台承载力
(八)加快未来产业社区建设。运营服务补助,未来产业社区通过认定三年内,对有专门运营机构负责整个未来产业社区运营的,社区范围工业企业当年综合绩效平均增速超过全区规上企业综合绩效平均增速的,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运营经费的50%。如通过认定前一年社区范围内未产生区域效益的,则直接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通过认定第一年运营经费的50%,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年。基建投入补助,未来产业社区启动建设至正式命名后三年内,对未来产业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河道、能源、环保、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费用,按50%比例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补助上限为500万元。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盘子的除外。
(九)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鼓励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机更新后企业形象明显改善、功能明显优化、后劲明显增强的项目开展改扩建提升。对面积在一定规模,在建设期限内通过有机更新项目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且容积率在一定程度的项目予以支持,新增建筑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限补150万元。与邻宗土地合宗后,一并集中再开发,相关指标可与相邻宗地统筹。开展项目建设的,参照上述条款奖励。
(十)鼓励园区创先争优。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浙江省级试点的,最高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的,最高奖励10万元,获评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
四、培育一流梯队,提升制造业主体竞争力
(十一)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当年新增入选国家发改委“世界一流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增入选省级“雄鹰企业”的,最高奖励50万元。支持产业链发展壮大,对当年获得产业链相关荣誉(试点)的企业,给予奖励。
(十二)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列入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的,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管理现代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最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推动企业“上规”升级。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最高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最高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最高奖励3000元。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月度达到规模以上,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
五、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制造业发展源动力
(十四)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分档累进法进行奖励,其中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4%计算奖励;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5%计算奖励;当年度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制造业项目,奖补比例整体增加4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六、推进产创融合,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力
(十五)鼓励发展工业设计。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最高奖励5万元。
(十六)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由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最高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参展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再予以30%额外补助支持其参展活动。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项目包括外出招商、人才引进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的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当年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消费名品、省级消费名品,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10万元,同一消费名品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十八)鼓励深化JG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参J”,对进入JG市场取得订单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WQZB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资质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取得一类、二类WQZB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取得J队专用ZBCZ资质(A类)、J选民用ZBCZ单位资格(B类)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1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取得WQZB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资质、WQZB质量体系认证资质(国J标)的企业,各给予最高奖励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有关示范企业或入选J委装备发展部“慧眼行动”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七、发展绿色经济,提升制造业生态持续力
(十九)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认定为省级、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入选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装备等规范公告企业名单,节能降碳节水环保等工艺技术装备目录的,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
(二十)加快新能源产业培育。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2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2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农村地区(乡镇地区)新建公共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及上限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具体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予以兑现。经认定的船舶修造企业生产并交付新能源船舶(货船500总吨以上)给予每艘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家船舶修造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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