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丽水市松阳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根据松政办发〔2024〕20号、松政办发(2025)2号、松政办发〔2025〕19号、松政办发〔2025〕30号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锚定“二次创业”奋斗目标,做大做强生态工业平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招大引强(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1.加大对新项目的奖励。①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购置新设备(含国外二手设备,下同)审定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亩均效益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次分档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②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8000万元、1.2亿元、2亿元以上的,或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2500万元、1亿元、1.5亿元、2.5亿元以上租赁厂房的新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验收且投产后第一年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按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分别给予10%、12%、15%、20%补助;建成投产第二年至第五年按照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新设备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新设备审定投资额的20%且与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③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供地项目或租赁厂房的新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达到40%及以上的,给予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8%的补助。
2.培育产业链发展壮大。围绕新材料(含高端不锈钢)、综合交通、现代纺织、茶产业、大健康行业细分领域,鼓励开展“链对点招引”,每招引一个产业链关联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且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负责招引的企业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3.支持创建洁净车间。项目厂房洁净车间建设工程由企业自行建设的,补助标准按百级车间补助1800元/平方米、千级车间补助1200元/平方米、万级车间补助800元/平方米、十万级车间补助500元/平方米计算。补助总额不超过工程审计金额的50%,具体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分阶段予以补助,洁净车间面积、洁净层级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为准。
二、鼓励技术改造(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4.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企业达产验收后开展技术改造,对企业依法依规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奖励项目已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且通过专家组验收的予以奖励。对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纳入统计项目库的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对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统计项目库的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鼓励企业“空间换地”。企业达产验收后,在存量工业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等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重新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投入生产,新增的第一、二层生产性用房按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奖励;新增的第三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按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奖励。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第三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按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企业技术创新。①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②首次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给予10万元奖励。③通过国家认定(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④被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⑤首次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企业奖励20万元。同一系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
三、支持扶优育强(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发改局)
7.鼓励盘活提升厂房利用绩效。经依法依规开展的厂房租赁新项目(含先租赁厂房的新供地项目),企业上规纳统后次年起三年内,对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按年度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5元、10元、15元的月租金补助,每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金额,补助金额与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
8.培育规下样本企业。支持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正常报数的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每家每年0.5万元的基础奖励;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在基础奖励上再给予每家每年0.3万元的奖励。
9.鼓励企业早上规。新办工业企业按约定建设期完成建设并投产,投产3个月内上规,给予50万元奖励;4个月内上规,给予45万元奖励;5个月内上规,给予40万元奖励;6个月内上规,给予35万元奖励;7个月内上规,给予25万元奖励;8个月内上规,给予20万元奖励;9个月内上规,给予15万元奖励;10至12个月内上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小升规’企业奖励8万元。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在本条政策奖励标准上再提高20%。
10.鼓励企业早上台阶。制造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6亿元、7亿元、8亿元、9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以上且与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降档再升档的,同一档次奖励不予重复享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②对当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按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输费用,给予分档补助:企业年产值达到0.5亿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运费分别给予1%、1.5%和2.5%的补助。
11.开展“亩均效益领跑者”激励。首次获得省级分领域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市级生态工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前二十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2.支持国防科工发展。对新取得国防科工领域相关证书(三证)的,每证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防科工领域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防科工创新中心、国防科工协同创新示范平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13.鼓励企业争先创优。①首次评定为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②首次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③首次评定为浙江省五星级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④首次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三星、四星、五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运营机构申报创成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系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
14.鼓励兼并重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股权收购、合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给予奖励。在重组完成后3年内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提升情况给予奖励。
四、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15.支持建设绿色制造体系。①首次列入国家、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②首次列入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③首次列入国家、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④首次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⑤首次认定为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奖励;获得省节水型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⑥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系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⑦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推动科技创新(牵头单位:科技局)
16.加大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科技领军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来松阳生产经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支持企业建立创新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企业建成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40万元、20万元。
18.加快培育科技孵化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9.加快建设创新联合体和成果转化加速器。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行业上下游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获批市级创新联合体的单位可申报150万元以内补助的科技攻关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补助。鼓励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将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整合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对获批市级成果转化加速器的牵头单位,根据市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档次),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0.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研发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级、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与上级联动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于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有技术输出的企业,当年技术输出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且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给予年输出技术额1‰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3年内实现产业化且涉及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科技创新券资金,具体按《松阳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21.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通过国家(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省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且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合格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4%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给予奖励数量不超过3项,其他企业每年度给予奖励数量不超过2项。同产品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已享受县经济商务部门新产品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2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支出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要求部分且超出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研发投入超出要求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当年纳统的研发投入在国有企业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对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名录的科研机构(不含事业单位),按其年度研发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分别达到8000万元、1.2亿元、2亿元以上的,或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1亿元、1.5亿元、2.5亿元以上租赁厂房的新项目,自项目投产后5年内,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和产值均实现正增长的,分别按审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10%、15%、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23.支持校(院所)地开展合作。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品质建设(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4.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对参与标准制订、实施品牌创建、知识产权运用、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培育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七、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经济商务局、经开区管委会、教育局)
25.金融支持生态工业。对本政策第1条、第5条,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的项目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部分给予企业贴息支持。①针对政策第1条中新项目的贷款,以银行第一笔放款时间为准,第一年内的贷款,期满后可申请100BP贴息,第二年内的贷款,期满后可申请50BP贴息,单个项目贷款年内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不超过2年。②针对政策第5条中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以银行第一笔放款时间为准,第一年内的贷款,期满后可申请100BP贴息,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1年。贴息时间与金额,须申请企业和贷款银行数据双向精准匹配后予以确认。
26.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学制6个月以上),在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给予每人学费70%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人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确认的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学费50%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人只能享受政策一次)。
27.稳定企业人才队伍。对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股东)、总经理,规上工业企业的董事(股东)、总经理,年产值超过4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高管(每年每家限2名),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在职精英人才、紧缺人才,其子女到我县就学的,按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由县教育局安排到县城学校就读。
八、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符合产业政策、财务独立核算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及为我县主导产业配套的服务型生产企业,其中“推动科技创新”条款适用于在松阳县依法生产经营的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当年度县级财政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加大对新项目的奖励和推动科技创新条款除外。
(二)本政策坚持绩效优先原则。对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对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当年研发投入为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60%的企业,按本政策奖励标准的60%兑现(“加大对新项目的奖励”“培育规下样本企业”和“加大对租赁项目的奖励”条款除外)。采矿业和为我县主导产业配套的企业只享受本政策“鼓励企业早上规”、“鼓励企业早上台阶”和“鼓励技术改造”的相关奖励;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相关企业只享受本政策“鼓励企业早上规”和“鼓励企业早上台阶”的相关奖励。
(三)本政策所称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是指企业在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人才建设等方面的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综合效益;所称“以上”“超过”“上限”均包含本数,涉及兑现投入和投资类金额均以不含税计价。
(四)本政策中涉及的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进档补差额奖励。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名单由县应急管理局提供,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提供,发生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名单由县税务局提供,当年研发投入为零的企业名单由县科技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60%的企业名单由县人力社保局提供。
(六)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3年度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企业已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到期为止。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同时享受,已享受上级各类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明确注明同时享受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由对应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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