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绍兴市上虞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绍兴市先进制造业强市“4151”计划,加快构建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的“4+4”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区,推动“青春之城”建设落地见效。重点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数智赋能、优化空间平台、培育一流梯队、扩大有效投资、推进产创融合、发展绿色经济等方面,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制造业发展凝聚力
(一)增强战略主导产业优势。深化省级精细化工核心区、集成电路协同区建设。聚焦全省发展赛道,加大核心区、协同区、未来产业先导区等申报建设。全面实施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和印染产业提档升级。加快推进数智经济产业壮大。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新注册或营收保持增长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全年营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发挥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积极作用,对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二)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推动黄酒产业做大做强,支持酒企扩大销售。对黄酒企业守正创新打造爆款和扩大销售给予奖励:当年度主营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速超过20%的高端爆款产品,按当年主营收入的2%给予奖励;上年度主营收入已经达到5000万元,且当年主营收入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高端爆款产品,对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2%给予奖励,1亿元至2亿元(含)部分,按3%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部分,按4%给予奖励;黄酒企业较上年主营收入新增的,对新增部分进行分档奖励,新增额度不高于500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新增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1.5%给予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部分按2%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部分按2.5%给予奖励;其中,高端爆款收入以及已享受奖励的体验店实现的主营收入,需在新增主营收入中扣除。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设立市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黄酒专项,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奖励1万元;当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再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支持伞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市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实行晋级差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保护发展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市级标准的1.5倍、2倍奖励。
(四)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100万元、125万元、15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65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50万元、65万元、75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支持仿制药发展。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按每个品种奖励不超过30万元。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000(含)-3000万元的再奖励不超过1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再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BE)试验的品种均实行减半奖励。支持中药产品创新。对新增的每一个配方颗粒品种批件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0.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并完成品种备案的,对其当年实际设备投入按不超过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实施产业化的中药产品,单个品种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对首次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原料药),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已取得国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且首次取得FDA、EMA、PMDA、WHO等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6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65万元。杭州湾经开区内新落户的企业或项目,除上述政策外,若另有其他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加快数智赋能,提升制造业数字变革力
(五)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楼宇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获得市级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云上企业”库、5G全连接工厂及以上荣誉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奖励20万元。
(六)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数字赋能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信息化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列入国家城市试点工作的数字化改造企业,在评测等级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且通过验收后,对数字化改造项目的相关软件、云服务和配套硬件投入按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元宇宙、新型通信技术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在制造业领域创新应用,对入选区级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典型场景,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通过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支持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吸引优秀作品,对获得区级数据大赛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推进企业上云赋能,企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或网络安全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1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推动企业打造数字样板。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入选省级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省级“机器人+”应用标杆企业的分别各奖励50万元。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制造业平台承载力
(八)加快未来产业社区建设。保障用地指标,在区本级工业用地指标中,每年切出部分专项用于保障未来产业社区建设,按照未来产业社区所在镇街上一年度出让工业用地面积的50%给予保障。晾晒评比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对未来产业社区推进工作进行晾晒评比,获评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营服务补助,未来产业社区通过认定三年内,对有专门运营机构负责整个未来产业社区运营的,社区范围工业企业当年综合绩效平均增速超过全区规上企业综合绩效平均增速的,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运营经费的50%。如通过认定前一年社区范围内未产生区域效益的,则直接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通过认定第一年运营经费的50%。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年。基建投入补助,未来产业社区启动建设至正式命名后三年内,对未来产业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河道、能源、环保、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费用,按50%比例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补助上限为500万元,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盘子的除外。生活配套补助,未来产业社区启动建设至正式命名后三年内,对未来产业社区范围内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20~45平方米户型为主的,用地面积不超过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规定的,以项目总建筑面积(含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项目总套数在100套(含)以下的,按100元/㎡补助;项目总套数在100-500套(含)的,按150元/㎡补助;项目总套数在500套以上的,按200元/㎡补助。补助上限为500万元。
(九)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鼓励符合我区“4+4”产业发展方向,有机更新后企业形象明显改善、功能明显优化、后劲明显增强的项目开展改扩建提升。对面积在一定规模,在建设期限内通过有机更新项目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且容积率在一定程度的项目予以支持,新增建筑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封顶150万元。与邻宗土地合宗后,一并集中再开发,相关指标可与相邻宗地统筹。开展项目建设的,参照上述条款奖励。
(十)鼓励园区创先争优。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浙江省级试点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同一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20万元。
四、培育一流梯队,提升制造业主体竞争力
(十一)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加快一流企业培育,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十二)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省管理现代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推动企业“上规”升级。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月度达到规模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制造业发展源动力
(十四)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分档累进法进行奖励,其中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4%计算奖励;2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5%计算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6%计算奖励;当年度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制造业项目,奖补比例整体增加4个百分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A类企业按照区级有关文件规定在上述基础上整体增加奖补比例。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六、推进产创融合,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力
(十五)鼓励发展工业设计。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十六)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由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参展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再予以30%额外补助支持其参展活动。
(十七)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八)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后,重新取得资质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资质、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融合示范企业或入选军委装备发展部“慧眼行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发展绿色经济,提升制造业生态持续力
(十九)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2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2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农村地区(乡镇地区)新建公共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及上限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具体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予以兑现。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制定实施。
(二)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三)本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调整兑现标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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