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乌鲁木齐市经开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经开区(头屯河区)支持新型工业化 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经开区(头屯河区)支持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新型工业化的发展要求,推动经开区(头屯河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新党发〔2023〕17号)和乌鲁木齐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乌党发〔2024〕2号)等精神,结合《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产业投资促进政策指导意见(试行)》(乌经政办发〔2025〕8号)、《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20年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经开区(头屯河区)产业政策导向的各类投资主体和企业。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经开区(头屯河区)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达到区域共性指引标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一项 推动产业集聚与协同
第四条 发挥产业链带动效应
为促进产业生态共建与协同发展,鼓励引进优质上下游合作伙伴。对成功引入产业链配套项目并达到区域共性指引标准的企业或个人,可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用于人才培育等方面。
第五条 支持有效投资
对按期投产并达到区域统一发布的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时限及产出效益等公开标准的企业,按首年新增产值的比例分档支持,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六条 培育优质企业
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 引进工业总部
对新引进的工业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年,可按照其实际运营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第二项 促进科技创新与转化
第八条 支持创新发展
对实施增资扩产或新设立研发创新中心,且项目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企业,按照其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九条 促进产业协同创新
对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展协同创新的企业,按照其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增获评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支持,国家级30万元,自治区级8万元。申报推荐与日常监督分别由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支持“三首”产品认定
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三首”产品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支持。
第三项 加强要素供给与保障
第十二条 支持重大项目
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按照其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过渡性场所租赁
在项目建设期内确需租赁过渡性生产用房,按实际租金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租赁过渡性办公场所,按实际租金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支持,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技术改造升级
对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等技术改造,且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且设备投资需完成验收且正常投产满6个月,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项目融资
对在设备采购、原材料采购、科技研发等方面产生的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强化用地保障
支持以工业为主的“工业+商服”“工业+科研”“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要求前提下,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并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及有关制约因素等要求。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四项 引导绿色与数字化转型
第十七条 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对获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绿色制造体示范系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国家级最高8万元,自治区级最高3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工业互联网应用
对入选工业互联网、5G、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的项目,依据示范级别,给予一次性支持。国家级最高80万元,自治区级最高3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数字化转型
对获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数字化转型示范的企业,依据示范级别,给予一次性支持。国家级最高80万元,自治区级最高30万元。
第三章 执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工信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自愿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审核与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工信局负责审核评审资料,汇总提交区委、区政府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及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应按申报用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将使用情况按年度报送工信局备案。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收回支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相关支持资金,在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环节严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相关机构违反规定以虚假材料申报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相关支持资金并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为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形成激励相容的支持机制,对获得本办法财政资金支持的事项,获支持企业应安排不低于财政支持金额50%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政策调整,以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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