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万宁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二稿)

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13号)、《海南自贸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琼府办〔2023〕43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5〕6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万宁市人民政府科技创新联合项目协议书》、《海南省重点研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万宁市生产、经营、纳税,实质性运营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万宁市科研经费奖励扶持工作由市科工信局统筹安排,负责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一次性给予每家高新技术企业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市科工信局初审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申报费奖励。(适用于上一年度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市科工信局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的企业。提供省科技厅下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正式文件、证书及市科工信局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的正式文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精英行动”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种子企业10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每家瞪羚企业20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每家领军企业30万元奖励。(1.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认定的“精英行动”企业;2.提供省科技厅下达的“精英行动”企业认定正式文件和证书。)
第六条 研发经费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不高于100万元,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不高于50万元。(1.适用于上一年度及之前已经纳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提供获批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文件和银行汇款凭证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对获得省级“精英行动”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精英行动”种子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精英行动”瞪羚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精英行动”领军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1.适用于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2.提供获批省级“精英行动”奖励文件和银行汇款凭证等)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首次入库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3万元奖励。(1.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入库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提供省科技厅认定的入库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式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奖励。对首次入库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3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认定企业1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认定企业30万元奖励。(1.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入库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提供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获批正式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科研平台、创新载体奖励。对新设立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每家申报单位300万元奖励(按获批筹建与认定通过各50%兑现拨付);对获批为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省级院士创新平台、省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每家申报单位30万元奖励。(1.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获批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2.国家级实验室提供筹建与认定正式文件及人员工资表、缴交社保及纳税证明;3.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提供获批正式文件、平台证书或牌匾图片、人员工资表、缴交社保、纳税、设立在万宁等证明;4.省级创新联合由牵头单位申报等)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
(一)省重点研发专项市县联合项目扶持。以当年度省科技厅发布的定向征集省重点研发专项市县联合项目的通知和万宁市科工信局发布的定向征集省重点研发专项市县联合项目的通知为准,单独申报。
(二)科研项目奖励
1、获奖科研项目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特等奖50万元/项、一等奖3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部级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创新奖 、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10万元/项、三等奖5万元/项给予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申报获得的奖项。提供获奖正式文件及清单、证书等)
(三)技术合同认定奖励。经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系统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成交额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0.5万元/项的奖励;合同成交额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2万元/项的奖励;合同成交额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3万元/项的奖励;合同成交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5万元/项的奖励。(适用于当年度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5G互联网建设项目奖励。采取项目事后奖励形式,经专家评审认定的5G项目,按每个建设项目总投资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委托的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建设的5G项目,每年度最多奖励2个项目。提供项目相关合同、费用发票及专家评审材料等)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本措施要求,按扶持奖励类别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工信局报送。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流程。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逾期申报材料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持;市科工信局公布申报材料目录清单并提供奖励类别申报表,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及提供附件材料(含报账基本信息)报送市科工信局科技组受理。
(二)审核流程。市科工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附件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将拟奖励扶持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工信局从年度科研经费中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报奖励扶持类别中,已享受过万宁市其他部门的奖励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复申报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申报同类别的,以最高奖项为准奖励或补足金额奖励;同一科研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类别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如有相关规定、政策等发生变化,按照新规定、政策等相关要求执行,不再另行修改本措施。
第十七条 本措施未涉及的科技创新发展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热点信息
-
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
-
南安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