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温州市泰顺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泰顺县产业政策(2025 年版)(征求意见稿)
《泰顺县产业政策(2025 年版)(征求意见稿) 》
序号 | 奖补项目名称 | 主管部门 | 政策条款内容 |
一、工业政策 | |||
1 | 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 |
县科技局 | 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70 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 3%和增量部分 8%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补助。对上年度申报全社会研发费用在 200 万元以上的符合资质的建筑企业,按全社会研发费用的 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2 |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 县科技局 |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 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 10 万元。 |
3 | 鼓励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 | 县科技局 |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60 万元、40 万元奖励。 |
4 | 加快科技型企业提质 增量 | 县科技局 | 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 2 万元奖励。 |
5 | 支持新产品开发 | 县科技局 | 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试制试产技术开发并通过省级鉴定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
6 | 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 | 县科技局 |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我县设立研究院、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科创平台。 |
7 | 省级创新联合体补助 | 县科技局 | 对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单位 20 万元补助,并推荐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
8 |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 空间(星创天地)新认 定(备案)奖励 |
县科技局 | 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运营单位 8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10 万元。 |
9 |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评价奖励 | 县科技局 | 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 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获得省级评价优秀、 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15 万元奖励;每年通过五星级、四星级评定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8 万元奖励。已备案的众创空间,每年获得省级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10 万元奖励;每年通过五星级、四星级评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
10 |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 空间(星创天地)培育 科技企业奖励 |
县科技局 | 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孵企业被认定(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认定(备案)1 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 2 万元、0.2 万元。 |
11 | 支持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
县科技局 | 对入驻通过四星级评定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实行不超过 24 个月租金补贴,每平方补贴 10 元/月,低于 10 元/月按实际计算, 已享受本级财政补贴的部分扣除,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 2 万元。 |
12 | 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
县科技局 | 企业参加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 3 万元奖励。 |
13 |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 设 | 县科技局 |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 150 万、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
14 |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
县科技局 | 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10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50 万元奖励。鼓励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按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的金额 10%、最高 200 万元给予奖励。 |
15 |
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
县科技局 | 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企业实验室建设过程中通过政府各部门争取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入奖励)。 |
16 | 技术转移转化奖励 | 县科技局 | 通过技术交易并在泰顺实现产业化、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在 4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 2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 50 万元。 |
17 |
支持科技进步奖励工作 |
县科技局 | 对获国家科技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500 万元、300万元、200 万元;获省科技大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20 万元。 |
18 |
支持科技项目攻关 |
县科技局 |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国家、省财政补助金额25%奖励,国家级项目不超过奖励 200 万元,省级项目不超过奖励 100 万元。 |
19 |
机器换人补助 |
县经信局 | 工业企业凡经报备实施的设备投资 15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且经验收合格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 15%、17%、18%的设备购置资金补助。亩均综合评价 A 类企业、市级领军或高成长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之一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 2 个百分点。县本级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50 万元。 |
20 |
智能制造奖励 |
县经信局 | 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应用场景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工厂、市级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 5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
21 |
工业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
县经信局 |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其中,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25 万元、35 万元、45 万元。 |
22 | 工业升规奖励 | 县经信局 | 对首次小微企业升规模企业奖励 10 万元,其中首次在一季度月份内、二季度月份内、三季度月份内、10 月份达到月度升规企业分别再增加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上述奖励分两年兑现,升规当年和第二年各奖励 50%。第二、第三年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 15%以上的,再各奖励 5 万元。三年期内退出规模企业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其中,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工业企业,给予小微企业升规模企业奖励 50 万元,升规当年奖励 20 万元,剩余 30 万元分三年兑现,且升规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期内需保持产值增长不低于 10%,未达 10%,当年奖励取消,第二、第三年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 15%以上的,各予以 5 万元额外奖励,退出规模企业自当年起奖励终止。 |
23 | 专精特新奖励 | 县经信局 | 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 100万元、50 万元、10 万元。 |
24 | 单项冠军奖励 | 县经信局 | 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
25 | 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 县经信局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 |
26 |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 县经信局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 2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奖励 50 万元。 |
27 | 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奖励 | 县经信局 | 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装备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25 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的奖励 50 万元。 |
28 | 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 县经信局 |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
29 | 绿色工厂奖励 | 县经信局 | 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5 万元。 |
30 | 清洁生产、节水企业奖励 | 县经信局 | 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 4 万元。被评定为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奖励 5 万元。被评定为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 5 万元、4 万元。 |
31 | 星级小微园奖励 | 县经信局 | 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运营管理机构 100 万元、50 万元。 |
32 |
新增工业项目补助 |
县经信局 | 新供地投资项目,经达产验收后,亩均税收、亩均投资强度等指标达到《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的 “标准地”约定要求,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按其设备实际投入 2000 万元以上至 5000万元、5000 万元以上分别给予 18%、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
33 |
新增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奖励 |
县经信局 | 新增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项目,以租赁标准厂房方式生产的,给予 10 元/平方米.月的租金奖补,最多连续奖补 2 年,年奖补金额不超 24 万元。 |
34 |
两化融合奖励 |
县经信局 | 新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 |
35 |
质量奖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和 150 万元;新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 200 万元和 60 万元;新获得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 50 万元( 以上级政府实际奖励为准,县本级不再额外给予奖励)。企业新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奖励 10 万元。 |
36 | “浙江制造”企业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新获 “浙江制造” 品牌认证的奖励 8 万元(含 “ 品字标浙江服务” ),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 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 “ 品字标”企业的奖励 6 万元。 |
37 |
浙江省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新获得国家级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奖励金额:5 万元;浙江省 AAA 级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奖励金额:1 万元; 浙江省 AA 级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奖励金额:0.75 万元; 浙江省 A 级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奖励金额:0.5 万元。 |
38 | 广告产业园区(广告孵化园)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产业园区(广告孵化园),奖励金额 1.5 万元。 |
39 |
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组织)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对知识产权(专利)创造实施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包括企业(组织)和个人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证书的给予奖励 1000 元每件、中国专利金奖 15 万元、中国专利银奖 10 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 5 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10 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银奖 5 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3 万元、浙江省专利金奖10 万元、浙江省专利优秀奖 5 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0 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0 万元、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5 万元、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3 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 1 万元、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5 万元、专利导航试点项目(合并)2.5 万元) |
40 |
商标创建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组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奖励 50 万元、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10 万元 、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 5 万元 、集体商标奖励 5 万元、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 10 万元 、证明商标奖励 5 万元、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奖励 2 万元。 |
41 |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成员奖 | 县市场监管局 | 新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成员、新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成员、新成为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
42 |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 30 万元; 对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级为优秀、 良好、合格分别奖励 12 万元、8 万元、6 万元; 对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级为优秀、 良好、合格分别奖励 10 万元、6 万元、4 万元。 |
43 |
制定标准补助 |
县市场监管局 | 1.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除“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外)的单位,每项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 3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1 万元的补助。主导制定的标准评定为 “浙江标准”,每项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 2.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每项给予 8 万元、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补助。参与制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且主要起草单位不应为泰顺县企业),分别给予2 万元、1 万元的补助。 |
44 |
标准创新贡献奖 |
县市场监管局 | 1.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为主承担单位分别给予 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参与且获表彰的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补助。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给予 20 万元补助。 2.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获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奖、优秀奖、组织奖,为主承担单位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的补助。 3.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为主承担单位给予 10 万元补助。获温州市标准创新提名奖,为主承担单位给予 5 万元补助。 |
45 | 省标准创新型企业 | 县市场监管局 | 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奖 3 万元。 |
46 | 绿色产品认证(需在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首次获绿色产品全项认证证书的奖励 10 万元;首次获绿色产品分项认证证书(不包括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中自我声明类)或者首次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的奖励 5 万元。绿色产品全项认证和分项认证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
二、服务业政策 | |||
1 |
文化企业荣誉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对首次获评、提名 “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8 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 中国版权金奖”企业、全国版权示范单位(仅企业)、省级版权示范单位(仅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
2 |
文化企业升规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扶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符合文化产业认定标准,新纳入 “规限上”统计范围且连续两年在库,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国有企业不在此奖励范围内。(包含《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泰政办〔2021〕55 号)第 4 条: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奖励10 万元)。 |
3 | 文化产业平台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被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文化创意街区( 园区)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新认定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省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 |
4 |
文化企业参展补助 |
县委宣传部 | 每年选定 2 个左右的县外重点文化节展,县委宣传部组织本县文化企业参加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节展,分别补助展位费和特装搭建费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
5 |
文创市集活动补助 |
县委宣传部 | 文化企业在 3A 以上旅游景区、市级以上文化创意街区( 园区)牵头组织文创集市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投资额(仅包含广告宣传、搭建和管理费用)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
6 |
影视动漫游戏作品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在泰顺取景达到 1/3 以上的影视游戏作品(包含纪录片、微短剧),经主管部门根据泰顺元素体现程度、作品质量、播放量等条件认定,在主流平台正式上线,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20 万元。 |
7 | 知名音乐节演出补助 | 县委宣传部 | 招引国内外知名音乐节品牌来泰演出,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演出票房的 5%给予不过 50万元的补助。 |
8 |
非遗传承人带徒授艺补助 |
县委宣传部 | 鼓励高校毕业大学生群体参与非遗传承及守护,补助非遗传承人带徒授艺。按照文化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带徒授艺活动,经审核后给予补助。按每个学生(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每年补助 5000 元的标准,每个传承人带徒授艺的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 3 个,期限为 3 年。 |
9 | 非遗产业化项目补助 | 县委宣传部 | 对传承与保护我县非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项目,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刊登报道,给予一次性补助 2 万元。 |
10 |
服务业企业规下升规上奖励 |
县发改局 | 对首次 “小升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纳统当年、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仅兑现一次)。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其中当年奖励 5 万元,第二年奖励 5 万元,第三年奖励 5 万元。若企业退出限上统计或营业收入负增长,则不予以兑现当年的奖励。 |
11 |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
县发改局 | 对在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保持较快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标准为:营业收入比上年每新增 500 万元奖励 1 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
12 |
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 奖励 |
县经信局 | 县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且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服务业企业,首次小微企业升规模企业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分三年兑付,升规当年奖励 10 万元,第二、第三年各奖励 5 万元,第二年、第三年销售额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再各奖励 5 万元,第四、五年销售额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再各奖励 3 万元。5 年内退出规模企业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 |
13 | 商贸企业纳统奖励 | 县经信局 | 对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当年、第二年、第三年销售额( 营业额)保持正增长的,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奖励 4 万元,第二、第三年度分别奖励 3 万元。若企业退出限上统计或销售额( 营业额)负增长,则不予以兑现当年的奖励。 已纳统个体户通过个转企补助差额部分。 |
14 |
个体户纳统奖励 |
县经信局 | 对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户,纳统当年、次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奖励 4 万元,次年奖励 2 万元。若个体户退出限上统计或销售额( 营业额)负增长,则不予以兑现当年的奖励。 |
15 |
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发展 |
县经信局 | 对销售额首次达到 5 亿元及以上、10 亿元及以上、20 亿元及以上、40 亿元及以上的批发经营单位,销售额首次达到 0.5 亿元及以上、1 亿元及以上、2 亿元及以上、4 亿元及以上的零售经营单位,营业额首次达到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上、40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经营单位,且当年销售额( 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给予 5 万元、8 万元、15 万元、25 万元的奖励( 已享受招引政策或“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 |
16 |
支持做大做强商贸主体 |
县经信局 | 对年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批发经营单位、年销售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零售经营单位、年销售额达到 200 万元的住宿餐饮经营单位,同时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商贸经营单位予以一定资金奖励,具体标准为:批发业销售额比上年每新增 1000 万元,奖励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8 万元;零售业销售额比上年每新增 250 万元,奖励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8 万元;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比上年每新增 150 万元,奖励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8 万元( 已享受招引政策或 “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 |
17 | 鼓励商贸企业提档升级 | 县经信局 | 对达到 200 万元营业额的住餐企业在县内开展连锁经营,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 营业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 2 万元补助。 |
18 |
鼓励举办促销活动 |
县经信局 | 对住餐营业额达到 200 万元或者零售销售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商贸经营单位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每年按照新增销售额( 营业额)规模高低排序,择优支持 5 场,按其实际投入宣传费、场租费、搭建费的 3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 10 万元奖励。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牵头组织餐饮推介活动、评选活动的给予宣传费、场地租赁和布置费用 30%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
19 |
鼓励参加各类展会 |
县经信局 | 对参加由省级、市级要求地方商务部门组织参展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 4 个标准展位(每个 9 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
20 |
提高品质消费水平 |
县经信局 | 对当年被评为 “ 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 “温州市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为全国示范智慧商圈、省级智慧商圈试点(培育)、市级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21 | 支持首发首秀活动 | 县经信局 | 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县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 25%补助,给予品牌企业最高 30 万元奖励。 |
22 |
支持发展首店经济 |
县经信局 | 世界品牌 500 强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 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泰顺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中国 500 强品牌的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或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泰顺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 |
23 |
鼓励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
县经信局 | 1.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且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20%的比例,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2.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且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20%的比例,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24 | 孵化电商经营主体 | 县经信局 | 新注册并在泰顺实体运营的初创型企业,其注册后的次年网络零售额达到 50 万元、100 万元、 200 万元、3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25 |
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增量 |
县经信局 | 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且年新增网络零售额达到 100 万元、200 万元、 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
26 |
降低企业快递成本 |
县经信局 | 对从事网络零售的电商经营主体,在县域内年快递发件量达到 0.5 万票及以上的,每票给予补助 1 元;单个电商经营主体每年可享受的快递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网络零售额的3%,且年度网络零售额低于 1000 万元的企业奖补上限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 1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的企业奖补上限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大于3000 万元的企业奖补上限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
27 | 加强旅游规划编制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鼓励资源丰富的旅游区、一城两区编制旅游规划,对事先备案的旅游区、一城两区规划,符合《旅游规划通则》并获得批复后,给予编制费 30%的补助,最高补助 50 万元。 |
28 |
鼓励旅游景区提升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新获评国家 AAA、AAAA、AAAAA 级旅游景区及度假区并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分别给予奖励30 万元、80 万元、500 万元。通过评定性复核并更新完善安全风险评估的,分别给予奖励 3万元、8 万元、50 万元。 |
29 |
鼓励酒店品质化发展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新获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奖励 3 万元、8 万元、10 万元。被评为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给予奖励 15 万元,通过复评的,给予奖励 3 万元;被评为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给予奖励 30万元,通过复评的,给予奖励 5 万元。 |
30 |
鼓励民宿品牌化发展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鼓励民宿品牌化发展。新评市级 “侨家乐” 品牌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分别奖励 5万元、10 万元、15 万元。新获评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民宿。分别奖励 10 万元、30万元、50 万元。新获评国家丙级、乙级、甲级民宿,分别给予奖励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 民宿品牌创建,同一项目符合品牌创建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或者与省、市奖励扶持政策相重合的,就高奖补,但不重复享受。 同个项目提级升档的,奖励升档差额。 |
31 |
鼓励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新获评市、省、国家级非遗传承基地、体验基地、非遗景区、非遗主题街区、非遗工坊、非遗工作站和非遗百家坊的,分别给予奖励 4 万元、8 万元、12 万元。新获评市乡村博物馆、省乡村博物馆、星级乡村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分别给予奖励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 10 万元。 |
32 | 推进文旅深度融合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对认定命名的乡村博物馆、非遗工坊、非遗工作站和非遗百家坊,自主开展活动一年达到 24场,且年对外免费开放 300 天以上、年接待参观人数 5000 人次以上的每年给予奖励 3 万元。 |
33 |
促进体旅融合发展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经文旅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实际总费用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在县内投资开发建设航空运动、水上运动、攀岩、冰雪、自行车等运动休闲项目以及体育场馆的,按实际投资额 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
34 |
推进“旅游+”产业发展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加快推进红色旅游景区(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营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采摘旅游体验基地、帐篷露营地、体育旅游精品项目等 “旅游+”产业发展。创成市级、省级、国家级旅游类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分等次命名的,依次减少 30%。 |
35 |
推进“百县千碗”工作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鼓励发展特色餐饮、小吃等业态,推广 “顺味顺宴” ,新获评省级 “百县千碗”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奖励 3 万元、5 万元、8 万元。新获评浙江省 “百县千碗”美食街区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新获评省级、国家级旅游类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奖励 30万元、50 万元。 |
36 |
推进旅游厕所革命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企业在景区、度假区自筹投资新建的旅游厕所,被评定为Ⅱ类、 Ⅰ 类、示范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 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景区、度假区自筹投资改造的旅游厕所,被评定为Ⅱ类、 Ⅰ 类、示范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 8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 同一个景区补助不超过 2 个旅游厕所。 |
37 |
完善旅游停车设施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鼓励企业在景区和度假区生态停车场建设。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免费停车设施(连片小车停车位 20 个及以上或大客停车位 10 个及以上),分别补助每个小车泊位 1000 元、500 元,大客泊位 3000 元、1500 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 A 级景区停车场增设汽车新能源充电设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
38 |
支持旅游专线开设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对新开温州及周边地区动车站、机场与我县景区、度假区客运专线的,班车 30 座以上,每天班次不少于 1 班,班车正常运行 6 个月以上的,每天每班次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补助,同一班次直通车每年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鼓励具备租车服务资质的企业,在泰顺县周边县市的动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增设小型汽车租还网点且全年运营,为来泰游客提供旅游租车服务或在泰顺县内景区、度假区增设小型汽车租还网点,每个网点每年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运营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制订实施。 |
39 |
鼓励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人才培养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鼓励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人才培养。考取初级、中级、高级、外语导游证与泰顺县域内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县社会保险满 1 年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0 元、5000 元、 8000 元、10000 元。对取得国家中级、高级导游证,并与我县旅行社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本县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专职导游人员,在合同期内每年为所属旅行社带团 60 天以上的,每人每年分别补助 5000 元、10000 元。本县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在泰顺工作期间,参加省市文旅系统、旅游行业协会举办的相关旅游服务技能赛事(导游、讲解员比赛等),获得省一等奖(金牌导游)、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导游)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00元、8000 元、6000 元;市级减半奖励,对未设具体名次的奖项,参照三等奖奖励。对受邀参加泰顺旅游推介活动的泰顺旅游推介人,每次奖励县外市内 1000 元,市外省内 2000 元,省外 3000 元。 |
40 | 推动旅游服务优质化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新创成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奖励 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
41 |
支持品牌企业培育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新获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新锐型企业、骨干型企业、领军型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新创成浙江省创建级、示范级文旅 IP 的运营管理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 |
42 |
支持新型文化空间建设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鼓励在 3A 级以上景区、市级以上文化创意街区等设立文化企业或打造集艺术展览、文化沙龙等于一体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经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常态化免费对外开放的,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合格的 1 万元、 良好的 2 万元、优秀的 3 万元的补助。鼓励特色小剧场建设,对新建成的特色小剧场,给予固定资产投资 5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
43 |
鼓励文化艺术基地建设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鼓励在县内景区(景点)、文旅街区创办写生、摄影、影视、文学、戏曲、音乐创作、非遗、文创等基地(工作室),经县文旅主管部门备案并保持常态化运营的,连续补助三年,每年给予补助 3 万元。 |
44 | 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队发展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经县文旅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开展年审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每年在本县演出 20 场次以上的(不含文旅系统送戏下乡已补助的场次),给予木偶戏 300 元/场、越剧 1000 元/场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 |
45 |
鼓励文旅演艺活动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编创主题鲜明、具有泰顺元素的大型原创实景剧、舞台剧等,并在 A 级景区常态化售票演出,每年达到 12 场次及以上且每月 1 场及以上的,给予运行管理单位 1万元/场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对经认定的县内景区、文旅街区的规范场地、小型特色剧场组织的其他各类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同时满足全年演出达到 50 场、每场演出达到 60 分钟、每月 1 场及以上的,给予运行管理单位演出实际投入经费 30%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 15 万元。 |
46 | 鼓励文旅宣传推广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鼓励企业参加旅交会等各类节会,参加市内、市外省内、省外等节会的企业,分别每次给予补助 1000 元、2000 元、3000 元。 |
47 |
鼓励影视产业发展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开展"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支持一批紧扣时代脉搏、凸显泰顺特质的微短剧项目,打造涵盖文化旅游、 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都市生活等各领域的微短剧 IP 矩阵。 ①对在泰顺县域内拍摄、出品,经文旅部门认定,根据泰顺元素体现程度、作品质量、播放量等,每年评选不超过 5 部首次在微短剧主流平台播出的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3 万元。②每年在入选作品中评选 1 部平台分账达到相应标准的微短剧作品,按分账金额的 5%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可申请 10 万元分账补贴.③获得省级以及以上奖项或全网传播量达 1 亿以上奖励20 万元。 (具体的评选标准和分账标准由文旅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48 | 鼓励演艺活动发展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鼓励企业在泰顺县县域内举办大型演艺、音乐节等活动,对投入达 200 万以上且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演艺、音乐节等活动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
49 |
鼓励网络推广泰顺文旅资源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鼓励企业、个人积极整合泰顺文旅等特色资源,开展短视频、图文内容输出。鼓励通过微博、抖音、小红书、微信视频号、快手等网站平台开展以泰顺文旅为主题元素的内容创作。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对泰顺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发布细则且单条内容创作在五大平台传播量达500 万+ 、1000 万+ 、3000 万+ 以上的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 (总奖补资金 100 万元/年,对符合要求的内容创作,补完为止) |
三、农业政策 | |||
1 |
农业主体培育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奖励;对监测合格的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给予 0.5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给予 2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给予 1万元奖励。对新评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 点)的,分别给予奖励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5 万元。 |
2 |
农业品牌创建与宣传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全县涉农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给予 10 万元,浙江省名牌农(林)产品的给予5 万元奖励,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 3 万元;获得绿色食品继认证,给予 1 万元奖励。 对参加由县里统一组织的国外、国家、省、市级农业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 2 万元/次、0.8 万元/次、0.5 万元/次、0.2 万元/次补助。 对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获得国家、省市级金奖的,分别给予 1 万元、0.5 万元、0.2 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农博会优质农产品奖的农业主体给予 0.2 万元的奖励。 |
3 |
规模粮油种植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全年稻麦、油菜种植面积 50 亩及以上的种植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 120元的直接补贴,县财政再给予每亩 180 元的直接补贴;20 亩(含)至 50 亩(不含)的种植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县财政给予每亩 200 元的直接补贴。 对全年旱粮种植面积 50 亩及以上的种植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 120 元的直接补贴,县财政再给予每亩 30 元的直接补贴;20 亩(含)至 50 亩(不含)的种植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县财政给予每亩 100 元的直接补贴。 |
4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县农业农村局 | 一、中央和省定险种: 1.水稻和完成成本保险: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标准 50 元/亩、保险金额为 1000 元/亩,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 93%,农民自负 7%(农户自负 3.5 元/亩);在中央水稻种植保险基础上,增加 400 元/亩的补充保额,保费标准 20 元/亩、保险金额为 400 元/亩,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 93%,农民自负 7%(农户自负 1.4 元/亩)。 2.能繁母猪:保费标准 90 元/头,保险金额为 1500 元/头,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 90%农户自负 10%(农户自负 9 元/头)。 3、生猪:保费标准 54 元/头,保险金额为 1200 元/头,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 85%农户自负15%(农户自负 8.1 元/头)。 4.公益林综合:每亩保险金额为 450 元,保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 二、地方特色保险: |
1.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保险:保险金额每亩 2000 元,保险费率 8%(6 月 5 日至 6 月 20 日和6 月 25 日至 7 月 10 日、6 月 20 日至 7 月 5 日)、7%(6 月 15 日至 6 月 30 日)。 2.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保险金额每亩 2000 元,保险费率 4%- 19%。 3.温栀子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 1500 元,保费标准分为 3.2 元/500g ,费率分别 10%。 4.猕猴桃种植保险:保险金额每亩 3000 元,保险费率 7%,210 元/亩。 5.中蜂养殖保险:保险金额每箱(桶)600 元,保险费率 6%,36 元/箱(桶)。 6.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保险金额每头 2340 元,保险费率 6.5%,152.1 元/头。 7.物联网跑步鸡养殖保险:保险金额每羽 50 元,保险费率 4.8%,2.4 元/羽。下步将适时开发新的特色险种。 | |||
5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销售价格的 30%。 |
6 |
肥药两制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全县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水稻、茶叶、水果、中药材、蔬菜等面积在 10 亩以上且应用商品有机肥 5 吨以上的对象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得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二,每年最多补助 5000 吨。 |
配方肥推广补助对象:1.县域内供肥单位。要求将配方肥进销情况及时录入到 “ 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 ,其中销售往泰顺县域内的配方肥 5 吨以上的( 以 “浙农优品”实名制销售数字化台账为准),肥料批发奖励 10 元/吨,肥料零售奖励 100 元/吨。2.配方肥使用单位。在县内种植粮食、油菜等主要农作物面积 20 亩以上,且购买配方肥 1 吨以上的大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每吨补贴 300 元。 | |||
对全县种植户提供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全季服务面积达 500 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补贴,水稻每亩/次补贴 20 元,一年不超过 3 次。 |
7 |
三杯香品牌宣传 |
县农业农村局 | 由县农业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的茶叶展会,根据展会级别和地域给予不同的补助标准。参加国(境)外、省外、省内市外、温州市内展会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次补助 2 万元、0.8 万元、0.5 万元、0.2 万元。 |
获 “ 中茶杯”金奖、银奖、特等奖、一等奖茶叶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 1 万奖励;获 “ 国饮杯”特等奖、一等奖茶叶的企业,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参加国家、省市级参评获得最高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 1 万元、0.5 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奖。 | |||
支持开设三杯香品牌营销店。在城市主城区、茶叶市场、泰商市场以及交通枢纽点(车站、机场等)开设 “ 三杯香” 品牌营销店,省会城市(包括单列市)第一年补助 8 万元(其中北京、上海补助 10 万元);地级市补助 5 万元;第二年起补助资金为第一年的 50%。对在本县内开设 “ 三杯香” 品牌专卖店的每两年评选一次,在县城建城区择优评选 5 家一次性补助 2万元;在县内各乡镇及主要风景区开设 “ 三杯香” 品牌专卖店的,择优评选 10 家一次性补助 1 万元。 | |||
8 | 有机产品认证 | 县市场监管局 | 获有机产品认证奖励 5 万元、获有机产品继认证奖励 1 万元。 |
9 | “浙江农产”企业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新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通过 “第三方认证”获得)的奖励 10 万元。( 以上级政府实际奖励为准,县本级不再额外给予奖励) |
10 | “丽水山耕”企业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新获得丽水山耕认证(通过 “第三方认证”获得)的奖励 3 万元。 |
11 | 农产品、食品快速检测室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按标准建设农产品、食品快速检测室的奖励 2 万元。 |
四、开放型经济政策 | |||
1 |
支持企业参加出 口重点展会 |
县经信局 | 对我县企业参加省、市政府自办类展会或者县政府支持的重点展会,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支持的重点展会,其展位费给予补助 70%;其它境外展会,其展位费给予补助 60%。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 4 个标准展位( 36 平方米)的展位费。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品运输费给予补助 50%,每次展会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市县政府支持的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境外展会,其人员费按展会举办地区给予补助:亚洲地区展会,每家企业给予补助 0.8 万元;亚洲地区以外的展会,每家企业给予补助 1.5 万元。 |
2 |
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
县经信局 | 对企业商标国际注册所产生的注册费用给予补助 5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企业首次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对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5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温州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
3 |
支持企业应对贸易风险 |
县经信局 | 企业投保出 口(投资)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 70%的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30万元。扩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将上年度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纳入全县出 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我县企业、行业协会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发生的律师费给予补助 70%(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
4 |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 | 县经信局 | 对新获评国家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新获评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
5 |
支持企业线上开拓市场 |
县经信局 | 对我县跨境电商企业入驻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的线上市场开拓费用给予补助 50%;年出口额增速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年出口额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
6 |
实际使用外资奖励 |
县投促中心 |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项目、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世界 500 强投资的产业项目,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支持。首次年度外资到资累计 10 万美元奖励 1 万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 10 万美元奖励 1 万元(含企业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 |
五、特色政策 | |||
1 |
支持优化酒水产业布局 |
县经信局 | 以高标准打造 “泰顺酒谷”为重点,合理规划布局酒水产业发展空间,支持酒水类企业入园发展,保障酒水类企业用地,灵活采用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模式,拓宽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新供地的酒水产业项目通过达产验收,给予起始地价的 20%奖励。 |
2 | 支持酒水项目招引落地 | 县经信局 | 新招引的酒水产业链项目以租赁形式落地的,自上规入统年度起,给予 8 元/平方米*月的厂房租金补助,补助厂房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最多补助 2 年。 |
3 |
推动小酒馆( 酒吧)提质升级 |
县经信局 | 支持我县酒类生产、销售等经营单位在县内开设小酒馆等新消费场景,在我县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营业面积不少于 50 平米的酒馆,对符合《泰顺县小酒馆评分管理办法》择优评档奖励,每年评选一档小酒馆不超过 2 家,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每年评选二档小酒馆不超过 3 家,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每年评选三档小酒馆不超过 3 家,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
4 |
鼓励开设品牌营销店 |
县经信局 | 支持事前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支持在城市主城区以及交通枢纽点(车站、机场等)开设“泰顺顺酒"品牌营销店,对正常经营达 12 个月以上,使用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专门用于展示营销泰顺酒类产品,在省会城市(包括单列市)开设的,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杭州首年补助 15 万元外,其余省会城市首年补助 12 万元,次年均补助 6 万元;在地级城市开设的,首年补助 10 万元,次年补助 5 万元。 |
5 |
支持酒品牌广告宣传 |
县经信局 | 支持酒水企业在县融媒体推广宣传,给予宣传费用优惠。支持 “泰顺顺酒” 品牌推广企业在地铁、公交车、电梯等载体发布顺酒品牌推广广告,事前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企业实际宣传费用给予 3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
6 |
扶持泰顺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 |
泰顺石产业研究院 | 1.对以租赁方式入驻泰顺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的石雕人才,经泰顺石产业研究院备案并认定同意后,按 “工作室”租赁面积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县城关每年每平方米 200 元,其它乡镇每年每平方米 100 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国家级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省级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 150 平方米;市级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平方米;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 10 年者补助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产生租金为准,实际租金高于补助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补助,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对入驻政府搭建的公共类平台(泰顺石文化展示中心)的石雕人才,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押金的,给予其工作室三年免租使用;对入驻经营商铺的经营户,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押金的,给予经营商铺三年免租使用。 2.同一石雕人才或经营户在泰顺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和政府搭建的公共类平台中只能享受一处。 3.给予泰顺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和政府搭建的公共类平台日常管理经费补助,管理经费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每年不超过 15 万元。 |
7 |
扶持产业设备升级 |
泰顺石产业研究院 | 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石刻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 “机器换人” ,促进精密仪器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石雕生产企业装备智能化、 自动化水平。石雕生产企业购买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 以当年度增值税发票为准),并在投产后给予其设备 30%的补助,如有多家企业申请的,按照购买设备的投资额进行比例分配,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超过部分不列入今后补助范围。 |
8 |
支持营销队伍建设 |
泰顺石产业研究院 | 1.鼓励泰顺石企业或从业人员在县内开办泰顺石雕展销馆,正常运营满 6 个月及以上的,面积达 15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装修补助和租金补助。装修补助按实际装修面积不超过租赁面积以内部分予以补助,每平方米补助 200 元,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租金补助按租赁面积给予租金补助,县城关每年每平方米补助租金 200 元,其它乡镇每年每平方米补助租金 50 元,租金连续补助时间为 3 周年。 2.鼓励泰顺石企业到县外地级市以上开办泰顺石雕展销馆,正常运营满 6 个月及以上的,面积达到 150 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装修补助和租金补助。装修补助按实际装修面积不超过租赁面积以内部分予以补助,每平方米补助 200 元,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租金补助按租赁面积每年每平方米 200 元,租金连续补助时间为 3 周年。 |
9 |
支持参展营销 |
泰顺石产业研究院 |
1.每年统一组织参加国内(外)大型博览会不超过 6 场次,县财政给予每次参展实际费用补助,国内每场次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国外每场次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泰顺石企业(含石雕工作室)参加相关展会,展厅面积达 35 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时间 3天以上、石雕作品 50 件及以上,经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同意后,每参加一场国家级展会补助 5 万元、省级展会补助 3 万元;泰顺石企业(含石雕工作室)自主外出到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独立举办泰顺石雕展览展销活动,展厅面积达 120 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时间 4 天以上、石雕作品 60 件及以上(其中泰顺石作品要求 60%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同意后,每举办一场补助 6 万元;同一场地每年只补助一次,同一泰顺石企业(含石雕工作室)每年补助不超过 1 场次,每年全县补助不超过 10 场次。 |
10 |
扶持泰顺石雕、篆刻人才发展 |
泰顺石产业研究院 | 原入驻泰顺的石雕、篆刻人才 “工作室” ,经考核合格的给予 2 万元补助。每年年末根据全年动态考核结果,分别按照 15%、25%的比例评出优秀“工作室”、 良好“工作室”,分别给予奖励 5 万元和 3 万元(其中国家级大师工作室不参与考核,每年按最高 15 万元给予补助)。年度考核合格者享受当年补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助,对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实行退出机制(具体考核细则由泰顺石产业研究院协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11 |
鼓励泰顺石雕、篆刻人才引进 |
泰顺石产业研究院 | 新回归或新招引的石雕行业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西泠印社社员及相当层次篆刻人才(篆刻人才需经县委人才办、县文广旅游体育局、泰顺石产业研究院联合审核认定)在县内创办“工作室”,正常运营满 6 个月及以上的,经考核合格,享受大师 “工作室”补助政策。 |
12 |
鼓励学徒拜师学艺 |
泰顺石产业研究院 | 经申报登记,向县内石雕 “工作室”负责人拜师学艺的新学徒(需有聘用合同等师徒关系佐证材料),学徒期达 6 个月及以上的每年根据技艺考核结果,分别按优秀、 良好、合格(其中按照 30%、30%的比例评出优秀、 良好档次)给予每人每月补助 800 元、500 元、300 元;其中泰顺县石雕艺术学校和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的新学徒,分别给予每人每月补助 1500元、1200 元、1000 元补助;技艺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年补助,新学徒连续补助时间为 3 周年。拜师学艺期满后,独立创办“工作室”且运营满 6 个月以上的,每月补助生活费 500 元,最多补助 3 年(具体学徒技艺考核细则由泰顺石产业研究院协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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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大师带徒授艺 |
泰顺石产业研究院 | 对在县内创办石雕 “工作室”运营时间满 6 个月以上的大师,给予每人每月 300 元带徒补助(从带徒之日起计算,学徒须通过技艺考核)。 国家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 10 人,省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 7 人,市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 5 人,其他大师带徒补助不超过 3 人;同一徒弟补助时限不超过 3 年。 |
14 | 鼓励 “顺礼”等文创产品开发 |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 被列入泰顺县文旅主管部门 “顺礼”系列产品的,单一商品年度销售额达到 50 万元-100 万元(含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含 100 万元)、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
鼓励在城市主城区以及交通枢纽点(车站、机场等)开设 “顺礼”专营店,在直辖市和杭州市、全国其他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设 “顺礼”专营店,正常经营达 12 个月以上的,首年分别给予补助 15 万元、12 万元,次年均补助 6 万元;在地级市开设的,首年补助 10 万元,次年补助 5 万元。 | |||
鼓励旅游企业参加省市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旅游商品大赛,新获评省民宿伴手礼大赛奖项的,给予奖励 3 万元。 | |||
新获评省级旅游商品大赛铜质奖、银质奖、金质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新获评国家旅游商品大赛铜质奖、银质奖、金质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5 万元、10 万元、 2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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