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长沙市金霞经开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 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总署,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根据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省、市文件精神,深度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推进“五好”园区建设,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助推长沙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结合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在园区从事智能制造、音视频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大健康(含功能性食品、美妆产业)、航空航天航海(含低空经济)、现代物流、开放型经济、未来产业的企业(含大学生创业企业)。
第一条 强化科技创新全链条支持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首次破零并达到50万元的生产制造类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度研发投入达100万元以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5%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新备案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长沙市各类企业研发中心,按市级文件和开福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技术攻关或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的项目,按获得上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配套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项目获得多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按单一层级最高支持额度予以认定。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聚焦企业关键技术需求、颠覆性技术导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鼓励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落地园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单个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资
(一)支持企业在园区购置土地,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对园区基金参与的企业,支持力度不超过企业有效投资的10%;对独立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的企业,支持力度不超过企业有效投资的20%。
(二)鼓励企业快投快建快产。对按协议约定完成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运营并实现入规入库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力度。深入推进“两重”“两新”专项行动,对企业年度新增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的项目,按投资额和产业类别对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给予最高10%比例的支持,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制造业提质升级
(一)支持企业入规。对开业年度内,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非开业年度,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奖励8万元。获得过本级入规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二)鼓励企业突破发展。对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15亿元以上每提升一个5亿元台阶,奖励上限增加30万元;对上年度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持续增长可多次享受(晋级补差)。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高质量增长。对上年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达20%、产值5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达15%、产值10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达10%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上年产值增量部分的0.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提升亩均效益。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综合评价机制,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名前3位的拿地项目与楼宇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企业梯度培育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六)支持建设制造业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加强协作,推动产业链技术协同攻关与场景化合作,共同构建良好产业生态,每年遴选一批制造业标杆应用场景和商用解决方案,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高水平开放
(一)支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对年度内实际使用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非高技术、高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含住宅房地产),按实际使用外资额(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认定数据为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1.5%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可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二)支持生产型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对首次拓展进出口业务,产生进出口数据的生产型企业且收付汇总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
(三)支持发展服务外包。对首次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外包企业,且当年度离岸执行额突破50万美元或在岸执行额突破100万美元的,根据其服务外包贡献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对已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离岸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其服务外包贡献分别给予不超过8万元、10万元、12万元的支持;对当年度在岸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其服务外包贡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支持。
(四)支持企业参加国际重点展会。对参加国际重点行业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支持平台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运营。鼓励企业单独或者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高水平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平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其规模效益,按不超过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二)支持平台提质增效。鼓励园区载体平台为项目快速落地、增资扩产、产品量产等提供高品质、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空间。平台每新引进一家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的开福区外制造业企业,实现入规入统的,给予平台招商运营主体2万元/家的奖励,单个载体平台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平台盘活闲置低效资产。属于重大资产盘活的,对入驻企业支持力度不超过实际营业收入的1%,期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 构建产业人才梯度支持体系
(一)评选“杰出企业家”及“优秀企业家”。根据企业规模实力以及主要经营指标情况,对在产业链带动、推动园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新的重要作用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总裁),且在该企业担任此职务2年以上,可评选为“杰出企业家”或“优秀企业家”,并分别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家3年内不重复评奖,年度评选共计不超过10人。
(二)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引进经长沙市级认定的C类(或相当于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对全职引进且签定3年以上服务协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推动作用或带来重大经济益的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进行支付。
(三)鼓励高校在校学生(含博士、硕士)、毕业五年内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近两年内完成注册、正常运营的项目,经评审认定通过后,可给予5-20万元创业扶持。
第七条 支持金融服务产业发展
(一)基金与投融资支持。对于需要基金投资支持的企业,经评估认定后,可优先享受园区产业母基金提供的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支持;对于需要融资支持的企业,经评估认定后,可优先提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基金金融支持。
(二)鼓励外部投资机构开展投融资服务。支持外部投资机构引进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对园区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或协助引入资金进行投资的外部投资机构或资金引入方,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外部机构作为我方出资基金管理人的,不享受该奖励)。
第八条 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园区主导产业链涉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开展从项目“准入”到“准营”的全链式服务,提供企业注册登记、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权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帮办代办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质量、营商环境服务质量同步提升。
附 则
(一)本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或属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层次或同类别的,按照“标准从高、晋级补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在“一事一议”协议约定政策期限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本政策按自然年度逐年申报,所称的“新入驻”“新注册”“新建”“首次”“新招引”“新增”等均指兑现年度当年发生的情形;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三)本政策中的“关联企业”均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四)本政策所涉所有奖励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五)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补支持: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单位刑事案件的;发生偷税、逃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发生高污染或污染排放不达标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退出或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名下或关联企业在园区范国内有闲置土地或低效用地的(单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50% );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本政策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金霞经开区经济合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解释,执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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