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重庆市黔江区高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重庆黔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黔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黔江高新区创新资源优势,提升产业能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具有区域影响力和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黔江高新区内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迎新激励
3.1 新投产企业奖励
对在高新区范围新入驻企业,自投产(投用)之日起5年内,一次性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
3.2 招大引强奖励
行业头部企业在黔江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自投产(投用)之日起2年内,在黔江区实现累计营业收入(关联交易除外)1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创新引领奖励
4.1 企业研发奖励。对年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2 创新平台建设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20万元、市级的奖励10万元。
4.3 技术攻关奖励。对牵头实施市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科技项目补贴金额的25%给予配套,其中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新增发明专利且在高新区内转化成实体产品并产生效益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黔江区“揭榜挂帅”方式确定的重点技术攻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5%,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采用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金支持。
第五条 用工及引才奖励
5.1用工奖励。支持企业新招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或持有符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初级职称及以上、高级工及以上专业证书,或年薪超过全市社平工资1.5倍的紧缺实用型人才,签订用工合同时限不低于1年且正常参保并在岗,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24个月。单个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5.2引才奖励。对引进经认定的高水平人才和团队的,按照上年度实际给付人才薪酬总额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企业发展奖励
6.1升规入统奖励。对首次成功申报为规上企业并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奖励20万元,分三年兑现,按第一年10万元、第二年5万元、第三年5万元给予奖励。企业在第2年后退规的,停止发放后续奖励,直至企业再次升规后补发。
6.2展销参与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参加高新区牵头组织的展会的,按不超过企业展位费(不含装修费用)的7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全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
6.3业务增长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给予1万元经营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给予3万元经营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给予7万元经营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4 高成长型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级认定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首次实际融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瞪羚企业2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50万元、独角兽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奖励
7.1 企业技改扩能奖励。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改扩能项目,且设备及软件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7.2 绿色认证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7.3智能认证奖励。对成功创建重庆市智能工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重庆市数字化车间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绿电支持。支持地方电网水电申报绿证,以市场化方式充分保障玻纤、铝、铜、合金等加工企业获得绿电。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对盘活高新区内闲置资产的项目,奖励标准上浮10%额度进行奖励。
第十条 积极支持高新区区内市场主体按照要求申报国市相关补助政策。本办法中的奖励扶持政策与企业成功申报的国市政策可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扶持政策与黔江区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人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1. 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 当年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 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或者失信人名单的;
4. 3年内在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
5. 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区财政局和黔江高新区管委会分别承担,并由黔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施行。如遇上级重大政策变化,相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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