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乐山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修订版)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修订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构建“24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创造新技术、转化新成果、孵化新业态、发展新经济,为乐山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提供坚实支撑,制定本政策。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最高给予单个企业300万元补助。增量在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研发投入增量的5%进行补助,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给予补助,补助总金额为分段计算之总和。
(二)实施乐山市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对我市获得科技部、科技厅牵头或归口管理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省级项目支持资金(扣除外拨部分),分别给予第一牵头单位100%、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扶持
(一)对创成国家科技领军企业、省级及以上链主企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新获批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
(二)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按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三)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通过三年认定后奖励5万元,再次连续五年通过认定后奖励5万元。对当年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速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规上企业,以及新获批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强企奖励10万元。
三、加强科技园区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按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30%给予配套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奖励100万元、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奖励30万元、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5万元,在园区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园区奖励1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省大学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提升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一)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科普基地,按国家级和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新组建的省级创新联合体,按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最高不超过三年。对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30万元奖励。对评估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平台,国家级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新建成市级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新建成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产业技术研究院)、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已建成且经考核优秀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20万元;市级专家工作站创建为省级专家工作站的奖励25万元,市级院士工作站创建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奖励5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孵化载体(含有孵化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育优质企业,每新增一家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5万元、0.3万元补助,单个孵化载体一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科技高水平开放合作
市政府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市院(校)科技合作机制,支持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共同设立联合科研及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并依法予以支持。
六、推广使用创新券奖补
创新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购买共享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高性能算力服务,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
七、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一)支持创新主体吸纳转化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对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服务科技企业和高校院所技术交易,对当年促成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超出5000万元部分的1‰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强化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招引
(一)对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中试熟化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等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按省级支持资金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获批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奖励50万元。
(二)对新招引落地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中试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三)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科技孵化力度,将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加回;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引进科技服务机构、科研基地、实验室等平台,在资金、场地等要素上予以支持,相关工作功能贡献经认定后予以考核加分。
九、激发引才育才活力
(一)鼓励招引、培育高端创新人才,在乐单位每培养或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给予500万元,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外籍高层次人才(A1)给予200万元引才育才奖励。
(二)对有引进院士专家领衔挂帅(项目第一负责人)的平台项目,在前期建设上需投入自有资金、引进社会投资或享受其他专项资金的,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资的25%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入选“天府峨眉计划”和“天府青城计划”的科技领域创新团队、成功立项实施省科技计划创新创业和苗子工程重点项目的个人、成功立项实施国省外专引智项目的引智单位,在省级财政资助基础上予以50%配套资助。
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一)对获国、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项目,按获奖金额给予主持单位1:1配套奖励。对新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国际管理标准认定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按照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二)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补助,每年每户总额不超过5万元。以市场化方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专项基金的企业,按照基金总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评估、担保、保险补助。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同一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单笔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入股的单位,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
(四)对获中国质量奖企业,正奖奖励100万元、提名奖奖励50万元;获天府质量奖企业,正奖奖励50万元、提名奖奖励25万元;新获批“天府名品”授权企业奖励10万元。
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政策所涉及奖补资金,对市级及以上的平台机构应享受的支持政策,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支持政策,市与市中区按50%:50%、市与其余区县按25%:75%比例分摊。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中、省重大政策变动,有关政策相应调整;涉及市级同类型奖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严格申报程序和审核评估,加强资金监管和科研诚信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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