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九江市庐山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庐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庐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江西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和九江市制造业“9610”工程要求,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项目投资类
1.固定资产投资奖
(1)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新投资租赁厂房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并申规后,根据项目当期新生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给予6%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属于装备制造产业、循环经济精深加工、户外用品生产的项目,根据项目当期新生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额外给予2%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2)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购地新建(含购置厂房)制造业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的,根据形成固定资产总额(以购地、新建厂区建筑物的发票为准,不含装修)给予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并申规后,根据项目当期新生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给予6%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属装备制造产业、循环经济精深加工、户外用品生产的项目,根据项目当期新生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额外给予2%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3)若购置“腾笼换鸟”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以购置款发票额为准)给予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另在厂区内新建建筑物,按照购地新建项目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并申规后,根据项目当期新生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给予6%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属装备制造产业、循环经济精深加工、户外用品生产的项目,根据项目当期新生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额外给予2%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发展贡献类
2.申规入统奖
对月度申报的新建投产企业,入库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月度申报的非新建投产企业、年度申报的企业,入库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该申规企业产值及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入库企业额外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库次年产值及营业收入均增长超过30%、50%的,分别额外给予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数据来源于市统计局)
3.规模突破奖
对本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年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3万元、5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符合多个档次的奖励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叠加享受)。对本年度销售额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本年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万元;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企业,本年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3万元;上年销售额1亿元-5亿元(不含)的企业,本年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4万元;上年销售额5亿元-10亿元(不含)的企业,本年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5万元;上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本年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6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度新申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品质提升类
4.技改升级奖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统计库,资金为企业自筹,按技改投资额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央、省、九江市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其奖励比例不足20%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各级财政合计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20%。(固定资产投资额以购地、新建厂区建筑物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发票额为准,不含装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审计局)
5.梯度培育奖
对当年新入库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6.服务型制造示范奖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九江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7.创新研发平台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九江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或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新认定的省级、九江市级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技术应用奖
对产品入选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9.重点(优秀)新产品奖
对新获评国家重点新产品、省优秀新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10.绿色转型奖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项目(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省级、九江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水利局)
(四)数字化转型类
11.入企诊断奖
对规上工业企业开展免费入企诊断,L3级(不含)以下工业企业按每家0.2万元标准,L3级及以上工业企业按每家1万元标准,对转型服务商进行奖补(以省认定标准为依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2.提档升级奖
支持企业通过数字化改造实现提档升级,L3级(不含)以下企业完成提档升级至L3-L5级(含)的,贯标完成后每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针对改造至L6及以上的企业,在企业与服务商签订数字化改造项目合同后,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未启动改造或不配合贯标的予以收回);数字化改造后达到L6级的企业,在贯标完成后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数字化改造后达到L7、L8、L9、L10级的企业,在贯标完成后每家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45万元、7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3.示范标杆奖
对获评省级“数字领航”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小灯塔”“数智工厂”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数字化领域示范标杆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4.优秀服务商奖
对协助企业提档升级至L7级及以上的服务商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标杆,以及承担或获批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等领域专项试点任务的企业,对其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服务商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5.两化融合奖
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获A级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AA级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AAA级及以上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提级获评按奖励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五)企业帮扶类
16.组织申规奖
乡(镇)全年培育月度申报入库的新建投产企业2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2家基础上每增加1家额外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月度申报入库的非新建投产企业、年度申报入库的企业3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3家基础上每增加1家额外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为扶持庐山市传统产业、富民产业发展,着力培育羽绒加工企业,对申规时间排前5名的羽绒加工企业的包挂单位,5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如企业退库,当年度及后续奖励不予发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7.优秀统计员奖
对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员上年报表时效、报表质量等进行年度评定,评选优秀企业统计员,给予200元/月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二、资金来源及奖励范围
(一)资金来源
本奖励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由庐山市财政局从工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及上级拨付工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二)奖励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享受本奖励政策: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运转;
2.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
3.企业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及质量事故,节能降耗达标。
三、评选程序
数字化转型类奖金实行“即申即享”,其他类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奖励:
(一)评审阶段。次年3月,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按照“免申即享”原则,确定初步候选奖励名单。市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对参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企业诚信、社保缴纳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确定候选名单。
(二)审定公示。市工信局将候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候选名单经审定后,由市工信局在庐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进行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为庐山市本级奖励政策,如企业同时符合中央、省、九江市相关奖励政策的,可按其规定同时享受。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均以省、九江市、庐山市统计、工信、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相关文件为准。
(三)本办法所述的“首次突破”指第一次突破相关数据指标台阶。
(四)所有奖励政策由排第一的责任单位牵头确定初步候选奖励名单及金额。
(五)本办法暂定实施两年,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庐山市幸福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数字经济产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庐办字〔2023〕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庐办字〔2024〕25号)、《关于庐山市“助企业做大,促产业集聚”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庐办字〔2024〕51号)及《庐山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4-2025)》(庐办字〔2024〕53号)相关资金奖励政策同步废止。其他各项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相应调整。
(六)本办法由庐山市工信局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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