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宜春市铜鼓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铜鼓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铜鼓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从战略上布局、从实干上破题,营造产业生态、打造功能平台、完善要素市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锚定“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文旅兴县、依法治县”发展战略,围绕“3+2”生态工业、文旅融合产业、“1+3+N”现代农业赛道,进一步推动我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主导产业激励政策
1.鼓励主导产业扩大投资。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新技术、购买先进设备、研发创新产品,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自主创新奖励。依据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给予相应的自主创新奖励,固定资产范围涵盖土地、生产厂房、厂房装修,以及生产相关的新购设备、器具、工具等(注:智能化设备中包含软件的部分,若已享受工信部门数字化转型奖励,则不再重复补贴;生产设备单价需在1万元以上,具体金额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为准)。其中固投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固投的2%给予扶持;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不超过固投的3%给予扶持;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固投的4%给予扶持;超过5亿元(含)的,按不超过固投的5%给予扶持。此外,若企业通过“腾笼换鸟”模式,以拍卖、收购等方式获取原僵尸企业的用地及厂房等不动产,并投资符合江西省“1269”、宜春市“869”、铜鼓“569”行动计划的生产型工业项目,按照其不动产交易总额(不含税)额外给予不超过3%的资金支持。如企业另行签订扩建项目合同,则不再将扩建部分固投与原项目累计计算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商务局、工信科技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产业园管委会)
2.鼓励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属于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并入驻我县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厂房类型。如选择简装厂房并由企业自主装修,在签订租赁合同当月起9个月内作为项目厂房装修审批过渡期,3个月作为设备安装调试过渡期,第13个月开始缴纳租金。(责任单位:产业园管委会、商务局、铜发集团)
3.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大健康、绿色食品主导产业企业给予物流扶持政策,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给予企业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产业园管委会)
4.当年新增纳入省商务厅省外资金调度系统项目,入统金额达到5亿元奖励5万元,3亿元奖励3万元,1亿元奖励2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全省招商引资优强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产业园管委会)
5.招商合作支持。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县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招商项目引进支持,鼓励全社会力量(包含各类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和个人)引荐招商项目,对为本县有效引进相关招商项目的机构(包含各类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或个人(不包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包含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产业园管委会)
二、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6.工业企业营收增长及行业排名奖励政策。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以亿元为单位,每上一个台阶奖励2万元。首次进入江西制造业民营企业100强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
7.研发投入补助政策。对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且享受了税务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服务业企业,按照研发费用财务账面金额的3%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
8.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库入选企业补助政策。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设立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入库工作费用每户1万元,由县工信科技局统一管理使用,对入选高新技术、科技领军(入库)、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省级专精特新、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库的企业补助2万元,对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重点“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补助5万元。培育企业成功通过认定后,培育补助经费在奖励经费中全额抵扣。(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
9.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次10万元(再次6万元);对获批的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35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批的省级专精特新、省级制造业专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重点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再次认定的奖励资金减半。(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
10.关键技术研发支持政策。围绕“3+2”现代产业体系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年实施5项以内县级重大研发专项(揭榜挂帅方式实施)和根据实际情况实施N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每个项目最高分别支持50万元、20万元,对纳入支持的科研项目,财政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50%,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
11.企业创新成果多元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培育植物新品种,对新确认的省级新产品、植物新品种给予1万元/项的奖励,对已确认省级新产品通过验收后,每个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鼓励企业的发明专利、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验收的省级新产品、植物新品种等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对新登记的科技成果给予1万元/项的奖励;鼓励企业对开发的新产品、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结题的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对评价结果为国际领先或先进、国内领先或先进、省内领先或先进,并成功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未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一律按3万元/项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务院、省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牵头企业,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划分,国家级的每个奖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的每个奖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
12.技术交易及合同登记奖励政策。对技术市场达成技术交易的买方企业,按技术交易支付额的2.5%给予奖励,对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促成技术交易支付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通过江西省科技厅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累计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四个等级,采取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交易累计额的0.4‰、0.3‰、0.2‰、0.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
13.鼓励企业参赛奖励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人社、科技、工信、科协等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对新荣获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6万元、10万元,省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组织部、工信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
14.研发平台及载体获批奖励政策。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研发机构、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等载体,国家级的每个奖励50万元,省级的每个奖励20万元,市级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
15.科技特派员经费支持与项目奖励政策。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遴选,通过科技部门认定派驻到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经费拨付至派驻企业。鼓励科技特派员参与企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功申报并获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对科技特派员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项目产学研合作资金,作为项目参与人(项目前3人员)获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减半支持。(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
16.“科贷通”专项资金扶持与贴息政策。设立1500万元“科贷通”专项资金,按1:20的比例撬动银行3亿元贷款,缓解科技型企业发展融资难题。对获得“科贷通”贷款并及时还贷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
17.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以统计部门认定的入库数据为准)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含改建、扩建、迁建)和老旧设备、高端设备、绿色化设备、智能化设备、本质安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数智化设备、创新研发设备等方向的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按照市级不超过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5%、8%、10%、10%、10%、10%、12%、14%、16%给予70%的县级配套补助,单个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最高补助金额以市级当年文件要求为准。(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财政局)
18.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奖励政策。当年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当年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同一标准仅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市监局、工信科技局)
19.鼓励民营企业提档升级政策。对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受到市级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首次达到二级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首次达到二级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首次达到二级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产业园管委会、工信科技局、财政局)
20.支持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转型工作。企业数字化改造转型工作奖励具体标准按《铜鼓县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政策》(铜府办字〔2024〕48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发改委、产业园管委会)
三、人才资金奖励政策
21.新引进企业人才政策支持。对新设立企业主要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按照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5万元、15万元。同时,新引进企业人才享受《铜鼓县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铜才字〔2023〕2号)有关政策。(责任单位:组织部、商务局)
22.新增规上企业奖励与限制政策。当年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纳入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统计的再奖励1万元;当年新增的有资质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入规后一年内就退规或发生停业、未报数等情况的企业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统计局、工信科技局)
23.企业品牌与质量荣誉奖励政策。当年获评全国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仅奖励一次;首次获批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商标仅奖励一次;首次获批江西省名牌产品、政府质量奖、“赣出精品”的企业,单个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仅奖励一次。企业以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贷款的,由县财政给予贴息奖励,按照要素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贴息奖励。(责任单位:市监局、工信科技局)
24.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政策。对企业当年新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若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范畴或一年内通过专利权质押登记实现融资金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提交了PCT国际专利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维持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每年3000元的延续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监局、工信科技局)
25.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与投保奖励政策。企业以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并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按贷款金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专利权质押比例的7.5%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将自身专利权进行投保的,按保费的40%进行奖励,投保专利属于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按保费的80%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监局、工信科技局)
26.企业专利转让许可奖励政策。企业转让专利或受让其他地区专利,每件专利奖励1000元;开展专利许可,每件专利奖励500元。企业受让高校院所专利的,每件奖励2000元,被许可使用高校院所专利的,每件奖励1000元。同一件专利每年只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市监局、工信科技局)
27.省市县行动计划制造业项目产业基金支持政策。对江西省“1269”、宜春市“869”、铜鼓县“569”行动计划支持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重大项目,可以通过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可通过铜鼓县的产业引导基金解决项目股权融资需求,具体项目股权融资金额、流程等以相关融资要求为准。(责任单位:铜发集团、财政局、商务局)
四、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2.企业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等较大事故,无被媒体曝光、恶意欠薪欠社保欠数字化转型服务费、偷逃税费等行为。
五、奖励认定与兑现
1.本暂行办法每年度认定、兑现一次。
2.企业按要求向县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本办法所有奖项由牵头审核单位(各项奖励政策第一个单位)会同县有关单位联合审核后,由牵头审核单位报项目联审会议研究后兑现。
3.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同类奖励政策可重复享受,与县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计奖,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2.2024年8月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3.申报奖励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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