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郴州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郴州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郴州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市本级财政专项每年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中倾斜支持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用于支持相关重点产业链建设。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及科研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服务企业,采取间接奖补、基金投入等方式支持其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二、发挥基金引导作用。持续做优做强市产业引导基金,鼓励参与省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围绕“1221”现代化产业体系及低空经济、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新型建材等重点产业链进一步完善市场化运营和激励机制,发挥现有产业子基金在重大项目、培育企业等方面的作用,助力重点产业转型升级:
三、鼓励企业营收上台阶。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规模和效益迈上新台阶,对年度营业收入达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达200亿元、3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升规扩能。对新建投产制造业企业当年入规且年度营业收入过亿元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当年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0%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四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类申报,不重复享受,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
五、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中国消费名品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原材料工业“三品”标杆企业、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制造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制造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设备投资额占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例不低于50%),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软硬件设备投资额(包括但不限于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件等,不含土地、建筑物投资,下同)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50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软硬件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已竣工投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软硬件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200万元。
七、支持企业智能化发展。每年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支持1-2家企业,对实施建设无人车间、黑灯工厂等“智能化改造”项目所购买软件和辅助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建筑物、生产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软件和辅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实施软硬件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化改造项目且软件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70%以上,按照软硬件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200万元。
第六、七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类申报,不重复享受,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
八、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节能降碳标杆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湖南省自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对通过国家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初赛、决赛的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初赛、决赛的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企业数字化赋能。对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十大典型应用场景、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的以及获得两化融合认证、数字化转型贯标证书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完成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整改,且网络安全软硬件产品投入不低于3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创新创业和平台建设。对获得“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核心服务机构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试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认定授牌并投入运行的国家级、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工业强基(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揭榜挂帅”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获得省级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支持政策中,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企业先获得省级认定,再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按补差原则给予奖励。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本政策措施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和有关单位(机构),兑现奖励事项以发文或认定时间为准。
(二)本政策中先进制造业是指不断创新和吸收先进技术并综合运用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和企业管理全过程,具有核心竞争力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符合新发展理念,能够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制造业。
(三)本市已出台的涉及制造业发展的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措施多项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支持。本政策措施中“不超过”“以上”“最高”均包含本数。
(四)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园区)等各级同类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由受益财政兑现,市本级资金按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实行限额控制。
(五)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7年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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