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九江市修水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修水县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若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水县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若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工作方案等7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2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构建体现修水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全县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和奖金来源
按照奖励对象,设立申规入库奖、规模效益奖、研发技改奖、数转智改奖、创新平台奖、融合示范奖、品牌创建奖、绿色发展奖共8个方面奖项,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重。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1.申规入库奖。对当年纳入国家统计范畴的新增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对当年投产、当年申规(月度申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资金;对往年投产、年报申规(年度申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资金;对符合“财园信贷通”贷款条件的新申规企业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融资支持,享受一年贷款贴息政策;对不符合“财园信贷通”融资条件的新申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在银行融资,同样享受不高于200万元的一年贷款贴息政策(按“财园信贷通利息标准补贴)。每成功申报1户月度申规企业,分别给予组织申报单位和跟踪服务单位各5000元奖励资金,每成功申报1户年度申规企业,分别给予组织申报单位和跟踪服务单位各3000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2.规模效益奖。对新申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工业企业,给予0.3~0.5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工业企业,给予0.5~1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之间,且同比增速达到5%的工业企业,给予5~10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10~2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标准按企业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一,奖金取千元整数位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3.研发技改奖。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填报数200万及以上的企业,按上级认定数5‰计算予以扶助,本项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填报数有增加且认定数增量在100万及以上的企业,按上级研发费用认定数的增量100万(含100万)-500万、500万(含500万)-1000万、1000万(含1000万)-2000万、2000万(含2000万)以上分别给予1万、3万、5万、7万奖励。首次填报的企业不奖励增量;对工业企业当年度完工的设备更新项目进行及时奖励。对没有获得任何上级专项资金的设备更新项目,项目投资额度在2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对其中用于生产设备更新的资金给予5%县级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4.数转智改奖。2025年参照《修水县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5年)》(修府办字〔2024〕41号)文件中《修水县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执行(第四点“支持企业大力开展两化融合”除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5.创新平台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研究院,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省级小型微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人才(研发)飞地、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6.融合示范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类(两化融合贯标AA级(含)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两星(含)以上、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二星(含)以上、工业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智能制造等)应用示范企业、标杆企业以及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品牌创建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工业项目,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新获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及新认定省级“赣出精品”的工业企业,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特、一、二等奖(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特、一、二等奖的,获得市级科学技术特、一、二等奖的,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首次认定“科技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科技领军入库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独角兽企业”奖励5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30万元、“种子独角兽企业”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瞪羚企业”奖励20万元、“潜在瞪羚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连续三年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8.绿色发展奖。对新认定国家能效领跑者,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项目的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等),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三、奖励机制和要求
本办法落实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负责,各类奖项的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1.评定。每年的1-2月由县工信联席办牵头,会同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对各奖项进行评定。
2.评审。由县工信联席办进行评审,在审核企业经济指标 完成情况的同时,对参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企业诚信等相关约束性指标进行综合考评,指标未能达标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如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奖励有重列,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奖励优先,不重复进行奖励。
3.审定。县工信联席办将拟定的奖励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企业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 得超过企业所缴纳的地方贡献总额。
2.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被通报点名的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企业主体,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3.对需要一事一议的,报县委、县政府另行研究。
本办法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项政策均为2025年全年实施有效,以往文件有关条款以此为准。
附件:修水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及奖励标准一览表
附件 | |||
修水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及 奖励标准一览表 | |||
序号 | 奖项类型 | 奖励项目 | 奖励标准 |
1 | 申规入库奖 | 当年投产、当年升规(月度申规) | 5万元 |
往年投产、当年升规(年度申规) | 3万元 | ||
新申规企业 | 享受一年不高于200万元贷款贴息政策 | ||
每成功申报1户月度申规企业,分别奖励组织申报单位和跟踪服务单位 | 各0.5万元 | ||
每成功申报1户年度申规企业,分别奖励组织申报单位和跟踪服务单位 | 各0.3万元 | ||
2 | 规模效益奖 | 新申规企业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且增速达到20% | 0.3~0.5万元 |
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增速达到15% | 0.5~1万元 | ||
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且增速达到10% | 1~5万元 | ||
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之间,且增速达到5% | 5~10万元 | ||
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且增幅保持正增长 | 10~20万元 | ||
3 | 研发技改奖 | 研发费用填报数200万及以上的企业 | 按上级认定数5‰计算予以扶助 |
研发费用认定数的增量100万(含100万)-500万 | 1万元 | ||
研发费用认定数的增量500万(含500万)-1000万 | 3万元 | ||
研发费用认定数的增量1000万(含1000万)-2000万 | 5万元 | ||
研发费用认定数的增量2000万(含2000万)以上 | 7万元 | ||
对没有获得任何上级专项资金的设备更新项目,项目投资额度在200万元(含)~3000万元的 | 对其中用于生产设备更新的资金给予5%县级奖励资金。 | ||
4 | 数转智改奖 | 2025年参照《修水县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5年)》(修府办字〔2024〕41号)文件中《修水县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执行(第四点“支持企业大力开展两化融合”除外) | 2025年参照《修水县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5年)》(修府办字〔2024〕41号)文件中《修水县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执行(第四点“支持企业大力开展两化融合”除外) |
5 | 创新平台奖 | 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研究院,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省级小型微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 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 |
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人才(研发)飞地、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 | 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 | ||
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人才(研发)飞地、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 | 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 | ||
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人才(研发)飞地、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 | 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 | ||
6 | 融合示范奖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类(两化融合贯标AA级(含)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两星(含)以上、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二星(含)以上、工业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智能制造等)应用示范企业、标杆企业以及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 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 |
7 | 品牌创建奖 | 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工业项目 | 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 |
新获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及新认定省级“赣出精品”的工业企业 | 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 | ||
首次认定“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入库企业” | 100万元或20万元 | ||
首次认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 |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 ||
首次认定“瞪羚企业”或“潜在瞪羚企业” | 20万元或10万元 | ||
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20万元或10万元 | ||
连续三年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 1万元 | ||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特、一、二等奖(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 | 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 | ||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特、一、二等奖的, | 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 | ||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特、一、二等奖的, | 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 | ||
8 | 绿色发展奖 | 新认定国家能效领跑者,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项目的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等) | 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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