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广安市武胜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武胜县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征求意见稿)
武胜县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聚焦铜铝再生资源、食品饮料、节能环保、天然气开发利用等领域,促进产业建圈强链走深走实,鼓励企业扩大规模提升质效,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重庆都市圈北部副中心重要增长极,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支持增量聚集
第一条 支持项目建设 对用地新建符合产业定位、符合投资准入门槛的制造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达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3亿元(不含)、3亿元(含)—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租用工业厂房,在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按每月3元/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达到所在产业片区(园区)亩均产出标准,再给予3元/平方米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
第二条 支持竣工投产 对新签约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按期开工并在12个自然月内竣工投产,且投产后6个自然月内升规入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投产后12个自然月内升规入统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工业上楼” 鼓励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建设多层厂房,在厂房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并投入生产性使用后,第二层每平方米补贴10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社会招商 对成功引进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来武胜县投资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商会或个人、已落户企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已落户企业与引进企业无股权关系),在项目签约落地并按协议约定进度开工建设6个月以上(租用厂房项目投产后),给予引资对象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在当年或次年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招引企业升规入统后第一个完整年度生产规模给予介绍企业梯度奖励:工业总产值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总产值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10亿元以上或对武胜县工业产业有引领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可专题研究。
第五条 支持优质企业集聚 对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境内主板上市企业进行合作,在武胜县新建或技改生产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后,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瞪羚企业或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其他同等级企业,在武胜县投资发展2年内累计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FDI)在武胜县实际到位资金1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30%给予人民币奖励(即实际到位外资1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支持培优育强
第七条 支持企业升规提质 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根据升规入统时间梯次给予奖励:一季度升规入统的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下升规上企业按10万元一户给予奖励),二季度、三季度升规入统的每户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四季度升规入统的每户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含规下升规上企业)。对统计数据报送及时准确的工业企业的统计人员予以奖励。
第八条 支持工业企业上台阶 工业企业在2024年基础上,对年度生产规模首次突破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20亿元(含)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增产提能 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订单,对年度生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2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生产规模达到1亿元(含)—3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生产规模达到3亿元(含)—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生产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争当单项冠军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复核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复核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挖潜提效 对收购盘活低效用地实施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项目,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最高按实际收购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支持工业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导向、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新建、改(扩)建工业厂房,新增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在竣工验收后,对新增厂房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企业在厂区内新建展示厅、展销厅100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生产规模同比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当年网络销售有效收入1%的标准,给予每户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飞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公共交通进行自主品牌宣传推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当年广告支出费用10%的标准,给予每户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参加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大型展销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0.5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协作配套 鼓励县域内非资源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供应链配套协作,采购方对单个企业年度采购额首次突破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后续年度按新增交易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培育上市企业 对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提质升级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智改数转 对实施以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等为主要内容且总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购买智能设备(含软件)支出额(不含税)的5%给予奖励,单户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等支撑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复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健康食品饮料发展 鼓励食品饮料企业积极开发调味品、休闲食品、功能饮品、预制菜、发酵食品、保健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对单品种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500万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食品饮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购县域内原材料,对年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采购企业年采购金额5%的一次性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绿色节能安全发展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实施安全生产能力提升、环保设备升级改造且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微技改”企业,按其购买设备(含软件)支出额(不含税)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第四章 强化要素保障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融资 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担保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单笔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单户企业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期不超过2年,年度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产业人才聚集 对在武胜县参保的企业,参保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断扩大用工规模且参保人员年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增加一名参保人员给予500元的扩大用工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参与武胜县工业发展并正常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涉及项目应符合武胜县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同一事项符合省、市、县内多个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执行。正在享受我县“一事一议”投资扶持的企业,同一投资项目同类扶持事项,以协议约定为准,不重复享受。企业同一年度享受上级同类奖补和县级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武胜县地方综合贡献。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4年6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奖励,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本政策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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