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云浮市新兴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支持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县科创中心)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科技孵化能力与产业质量水平,打造全县科创集聚产业高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支持
(一)支持三方机构招商
支持利用市场化渠道扩大项目来源,对提供投资项目信息并引荐导入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及相关准入条件招商项目的专业机构与社会组织给予项目咨询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县国资事务中心、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科创企业入驻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在县科创中心租用办公空间进行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租金按照每月不高于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予以入驻扶持,每家企业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扶持金额依据实际租金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县国资事务中心、县财政局)
二、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三)促进中小企业入规入统
对2026年至2028年期间,当年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云浮市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类一次性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
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统标准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每户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四)促进重点企业规模发展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五)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
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资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企业每新增1个特级资质奖励20万元,每增加1个壹级资质奖励4万元。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先争优,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本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优质工程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奖励;承建的外地项目获得相应奖项的,按本地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以第一企业名称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工法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计算。(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科创认证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质量认证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云浮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湾区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分别按不超过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予以资助。协助制定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按不超过6万元、5万元、4万元予以资助。每承担组织制定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国性、全省性团体标准,分别按不超过3万元、2万元予以资助。每制定1项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按不超过2万元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九)促进科创平台认定
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逐级获得认定的,扶持差额部分。(责任单位:县国资事务中心、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促进研发平台认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强化创新创业引导
(十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开展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统,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登记认定,年度累计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交易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三)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参与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县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四)支持科创配套服务提升
支持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等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建设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县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创业孵化等专业服务,对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平台机构,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50%给予入驻扶持,扶持期限为1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县财政局)
四、强化科创人才引育
(十五)支持技能人才认定
对获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授予“大国工匠”“南粤工匠”称号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申报成功的每个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2万元建设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总工会、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
(十六)支持产业人才认定
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产业人才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专业人才”等,按市级政策规定类别及标准,给予相应资助。具体参照云浮市人才云聚强市工程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五、强化科创金融支持
(十七)支持产业基金赋能
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引入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聚焦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撬动社会资本,促进“以投代招”,扶持县科创中心优质企业规模发展。(责任单位:县国资事务中心、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八)支持企业贷款贴息
设立县科创中心创新创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池,年度贴息总额500万元,对县科创中心的“在孵企业”,按其在政策有效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执行。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本措施中政策条款若与县级其他同类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已经享受“一事一议”特殊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不再享受同一类型的普惠性扶持政策。若上级部门政策条款中要求我县予以配套奖励则在县级奖励部分,同一政策内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对违反投资协议相关约定的企业,相关责任单位有权要求企业退回已获得扶持资金。对虚假提供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相关责任单位有权依法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在政策享受期间发生转租、转包、转承包,以及将企业第一控股方股权进行转让;在政策享受期间注销、搬离、停止经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连续超过半年;在政策享受期间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欠薪、安全生产事故、环境违法或偷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政策享受期间出现租赁协议违约行为或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在政策享受期间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
本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本措施注明的责任部门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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