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绥化市绥棱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绥棱县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十条措施(2025)

绥棱县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十条措施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部署,结合绥棱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1.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发挥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协调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绥棱分公司,对有市场前景、信用状况良好、成长性突出的民营企业,提供单户单次额度300万元以下、期限1年以内的贷款担保支持。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
2.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评省级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数字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导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培育一批细分领域领军企业。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鼓励企业扩产增量。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出效益。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
5.鼓励“小升规”。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在享受省、市相关奖励政策基础上,县级层面前三年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助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税务局
6.支持县域品牌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在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绥棱大米”“绥棱大豆”“绥棱黑陶”“绥棱木耳”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使用上述地理标志品牌且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提升县域特色品牌影响力。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市监局、审计局
7.支持数字产业发展。依托数字经济产业园,为微型数字经济企业提供为期三年的孵化器服务,孵化期内提供办公场所,并免收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平均用工人数稳定在30人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含0.5亿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1.5亿元以上(含1.5亿元)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2%、3.3%、3.4%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获评省级绿色供应链核心管理企业或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核心管理企业或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激励企业加大投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
9.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当年用电量同比增长、单位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按其新增用电量电费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电业局、税务局
10.为来绥棱创业人才提供周转公寓。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在本县城区无稳定居所的,3年内可免费入住人才周转公寓;正、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含大师级、高级技能人才),分别参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享受同等安居待遇。对引进的重点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县工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牵头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周转公寓保障,吸引各类人才来绥创业发展。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
配合单位:工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存在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情形的,不得享受本措施规定的相关奖励。
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企业,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靠前服务,协助企业做好对上申报争取工作;符合本措施多个奖励(补贴)项目的,可重复申报享受。
本措施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本措施各牵头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流程、审核标准、资金拨付等要求,由绥棱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原2024年4月30日印发的《关于推动绥棱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棱政办规〔2024]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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