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宜春市丰城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丰城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加快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
丰城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加快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数字化转型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设备更新(执行部门:市工信局)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企业纳入统计的技术改造项目(含改建、扩建、迁建),按不超过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财政补助最高限额为 70 万元。
2.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引导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研发生产智能化新产品,推动企业研发或购置关键技术装备、专用智能化成套设备,在关键制造环节推行“装备换芯”“机器换人”和“生产换线”智能化基础设施改造,对企业纳入统计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纯设备投入的10%给予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财政补助最高限额为 200万元。
3.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以节能环保装备为重点,大力推广工业节能产品和节能环保技术,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与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相适应。引导工业企业全面对标行业先进。对企业纳入统计的绿色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纯设备投入的10%给予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财政补助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二、支持数字化转型(执行部门:市工信局)
4.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引导产业数字化,鼓励工业企业提高数控化水平。对工1、L2、L3 升级为I4的企业,每户奖补1.5万元;对升级到L6级及以上的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含设备、软件、技术)的16%给予财政补助,其中对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提档升级到L8及以上的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按30%给予补助,集群提档升级到L6、L7的企业按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财政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支持对全市纳入统计的工业企业全覆盖开展入企诊断。按L1-L2级每家企业3000元、L3-L4级每家企业6000元、L5级以上每家企业12000元的标准,对诊断服务商给予奖补。(首先使用省、宜春市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我市财政资金承担)
6.加强两化融合发展。对首次入选省级两化融合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入选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以江西省工信厅文件认定为准)。对当年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业互联网平台贯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及数据管理成熟度贯标(DCMM)证书的企业,AA级(或二星级)奖励5万元、AAA级(或三星级)及以上奖励 10万元。
7.培育数字化转型标杆。支持工业企业网络化改造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应用等,对入选国家级或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5G+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物联网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及应用解决方案的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级 30万元、省级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数字领航”企业、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小灯塔”企业、““数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20万元、20 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选优扶强(执行部门:市工信局)
8.培育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型制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对获批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9.支持智能装备和核心零部件研发和首购首试。对经江西省及国家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分别按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15%和30%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经江西省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在政府项目中首购首试。
10.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新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奖补资金3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奖补资金15万元。
11.加强绿色设计创新开发能力。持续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影响力,大力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加快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对新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奖补资金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给予奖补资金2万元。
12.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认定、续评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续评的给予25万元、1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对续评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链主、制造业领航(培育)、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宜春市级链主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续评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子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续评的分别给予 25 万元、15万元奖励。(奖励不限于工业企业)
13.支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对企业新验收省级新产品的产品,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认定省优秀新产品的产品,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认定“赣出精品”的产品,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纳入统计按月报数的工业企业统计报表人员,每月给子200元的报表补助;对新增纳入统计的工业企业(当年正常报表),每家奖励5万元(纳入高新统计或战新统计范畴的,另奖1万元)。
四、支持科技创新(牵头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奖励不限于工业企业)
1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力度,对纳入统计的企业进行后补助奖励。奖励金额依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0.6%进行补助,研发经费未纳入统计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设立企业统计人员个人填报奖,即对纳入统计名单的企业统计人员发放奖励资金500元。
15.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鼓励我市各类创新主体申报国家、省级重大(重点)科技专项,被列入国家、省级重大(重点)科技专项项目,经考核验收后,国家级、省级分别给子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资金。
16.强化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对当年首次入选科技领军及入库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对当年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荐上报至宜春市科技主管部门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由国家科技部批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7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技术创新培育企业且在培育期满考评为“合格”的企业,考评合格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7.支持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宜春市)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宜春市)专家工作站每家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宜春市)海智工作站(基地)每家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创飞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
委、市工信局、市科协)
18.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数字化转型专项金融产品,为制造业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加大数字化转型投入。以财政科技资金为引导,重点推进“科贷通”等业务,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19.激发技术市场活力。对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达成技术交易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买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按其合作协议当年支付费用的20%予以补助,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 50万元。
20.鼓励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且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其年服务收入的1%给予扶持,每家机构每年补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21.提升科技成果奖励水平。年度内我市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我市企业作为参与单位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 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奖项的,按国家奖励标准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22.支持企业技术交流。对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由科技部(科技厅)、工信部(工信厅)等部门主办(承办)的博览会、交易会等技术交流活动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5万元(3万元)补助。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创翼中国获得全国、省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3.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提升。对我市企业、单位和自然人,新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并在2年内有转化运用的,奖励4万件;对新获得PCT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并在2年内有转化运用的,无论是在一个还是多个国家获得,奖励6万/件;申请奖励的发明专利未发生著录项目变更。对维持10年及以上的中国有效发明专利,每年每件资助实际缴纳年费金额的90%。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每户资助10万元,每年资助5户,申请企业按照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进行排名。对以专利权和商标权作为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支持,每户企业按贷款实际金额*贷款基础利率(LPR)*15%计算 12月内享受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新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资助15万元;对新获准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资助15万元。(执行部门:市市监局)
24.引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对入选省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含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按每个项目上级拨付资金的10%对应配套资助企业及人才个人;对入选宜春市人才工程项目或计划的,按每个项目上级拨付资金的5%对应配套资助企业及人才个人。获得配套资助的企业,上级项目经费未明确补助人才个人的,相关单位可提取不高于30%的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入选者改善个人生活条件,具体参照国家、省、宜春市人才项目资助措施执行。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宜春市级科技小院的企业,授牌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开办运营支持。对年度考核良好等次以上的科技小院,国家级每年奖补5万元、省级每年奖补3万元,宜春市级每年奖补1万元,奖补三年;如当年该科技小院升格,则奖补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执行部门:市委人才办、市科协)
25.加快工业技术创新及人才引进。对当年新认定的博士后创新发展平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根据上级政策,给予等额配套奖补。对省级双高人才项目(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奖励资金视其项目大小而定,丰城市按1:1配套;对“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给予2万元、“赣鄱工匠”获得者给子 10万元、江西省“能工巧匠”获得者给予3万元、“宜春工匠”获得者给予2万元。(执行部门:市人社局)
五、保障措施
26.规范申报。由市财政每年拿出不少于5000万元,设立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政策。具体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市监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各自牵头审核,征求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法院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兑现。本《政策》自2024年1月开始执行,我市原有相关奖励措施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本《政策》与宜春市相关措施(宜工强市小组〔202419号文件)中的同一项目或荣誉,按照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申报单位当年无安全重大违法处罚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未出现生态环境负面清单情形。本文件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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