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第十一师"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第十一师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十一师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兵科发〔2022〕15号)并结合十一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 奖励类型及标准
第一条 对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首发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南疆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北疆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自治区(兵团)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首次通过国家、自治区(兵团)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自治区、兵团有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奖励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批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兵团博管办审核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首次获批为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通过认定并通过考核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创新创业载体年度孵化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2家的,给予创新平台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增加一家再追加1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载体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首次获批自治区(兵团)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等自治区级(兵团级)以上的研发机构或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设立或注册、入驻十一师并正常运营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筹建期(不超过2年)解决每年不高于20万元的场地租赁奖励。
第十三条 对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兵团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20%配套,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兵团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兵团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用于奖励鼓励项目研究团队。
第十六条 凡注册在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100件,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奖励;其中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件、50件,再分别追加2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每参与编制一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批准实施,仅奖励排序最前的一家师属企业。
(一)给予排序第一位的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给予排序第二位企业一次性15万元、5万元奖励;
(三)给予排序第三位及以后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获得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和国家级工法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获得国内二类知识产权和省级工法,给予一次性0.1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兵团)专利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并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一类知识产权在师实现产业化,企业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第三方审计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成功登记技术合同的企业,累计合同总额每200万元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奖励上限为10万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奖励对象为师基本单位名录库在库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不良记录并在上一年度取得相关业绩和认定的企业。申报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三条 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当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不转库不退库、正常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以上奖励资金从师科技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教〔2023〕4号)进行管理,资金只能用于科技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其他无关支出。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对获得上级同类政策资金奖励的可重复奖励,对获得同级同类政策资金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落地的科技型企业,执行师统一政策。同一事项在师范围内获得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资金奖励申请的主要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向师科技局报送申请材料,统计局核实单位在库情况,师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十一师拟补助清单。
(二)公示名单。科技资金奖励名单,由师科技局依据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师科技局形成清单后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师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共同组织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三)资金拨付。根据公示结果,由师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师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资金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资格的;
(四)后补助奖励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投入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失信企业,师科技局配合相关部门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各企业需每季度向师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自觉接受师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造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议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后补助奖励资金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实施期间,若遇国家、兵团重大政策调整,将按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师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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