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芜湖市经开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经开区关于实施“科创经开”行动的若干支持政策(2024-2025)(修订对照稿)
经开区关于实施“科创经开”行动的若干支持政策(2024-2025)(修订对照稿)
修订稿内容 | 原稿内容 | 修改依据和意图 |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打造“科创经开”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经开区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结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打造“科创经开”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经开区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结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 |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 |
1.设立“科创经开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本政策适用于依法注册,并在经开区范围内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3.本政策条款与省、市其他同类政策就高不就低,不叠加享受,特别注明的除外。 | 1.设立“科创经开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本政策适用于依法注册,并在经开区范围内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3.本政策条款与省、市其他同类政策就高不就低,不叠加享受,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 |
二、扶持政策 | 二、扶持政策 | |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 |
4.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纳统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单位,按照当年度R&D经费支出额和R&D经费支出强度进行“年度研发费用双10强”排名。对位于1-5名、6-10名的,分别按20万元/户、10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排名。对首次新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和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4.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度R&D经费支出额和R&D经费支出强度,对研发投入纳统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单位进行“双十强”排名(已获得当年市“双50强”的企业不纳入排名)。对位于“双十强”1-5名、6-10名的,分别按10万元/户、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排名。 | 市自主创新政策调整,优化区本级支持范围。 |
5.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不断健全科技型企业培育机制。对首次纳入高企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 3 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对首次新认定通过的高企给予10 万元奖励,再次认定通过的高企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市外整体迁入运营并完成备案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科技领军型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经开区高企申报力度,对当年代理通过认定的经开区企业数不少于10家的(其中新认定比例不少于50%),按新认定1万元/家、再次认定0.5万元/家给予中介机构奖励。 | 5.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通过认定的经开区企业数不少于10家的(其中新认定比例不少于50%),按新认定1万元/家、重新认定0.5万元/家给予奖励;当年通过认定的经开区企业数不足10家的(其中新认定比例不少于50%),按新认定0.5万元/家、重新认定0.3万元/家给予奖励。 | 市自主创新政策调整,优化区本级支持范围。建立企业梯度培育激励体系。 |
6. 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完成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入库批次分别给予0.6万元(1-3批)、0.4万元(4-6批)、0.2万元(7批次及以后)的奖励。 | 6. 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前三季度完成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入库季度分别给予0.6万元、0.4万元、0.2万元的奖励。 | 2024年度因机构改革原因截至目前未启动入库,按照批次给与补助更合理。 |
7.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5 万元、4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7. 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4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增加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努力,为后续申报专精特新类企业做准备。 |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 |
8. 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对当年新认定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各类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8. 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安徽省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各类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优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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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每年经市级综合评估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经开区配套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运营资助,并对在站博士后项目团队给予1万元的奖励。
| 9. 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对新设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引进博士后进站或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升格为国家级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年经市级综合评估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经开区配套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运营资助,并对在站博士后项目团队给予1万元的奖励。 | 博士后工作站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参照第8条其他各类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奖补标准。 |
10. 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最高按照2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入驻维达智谷的企业按《支持“维达智谷”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执行。 | 10. 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最高按照2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入驻维达智谷的企业按《支持“维达智谷”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执行。 | |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
11. 支持科技型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吸纳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吸纳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吸纳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鼓励企业吸纳沪苏浙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对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10%,最高50万元的补助。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 11. 支持科技型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经开区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0%、科技中小型企业按照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
吸纳技术合同鼓励对象调整优化为沪苏浙高校院所,推动长三角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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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鼓励第三方机构促成开展产学研合作。对达成合作并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第三方机构奖励,单项合作奖励不超过50万元。 | 12. 鼓励第三方机构促成开展产学研合作。对达成合作并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第三方机构奖励,单项合作奖励不超过50万元。 | |
1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在经开区新设立技术转移平台,对实质性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且在一年内与经开区企业达成达成1项以上项目合作的,给予技术转移平台运营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后续按照平台与经开区企业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奖补。 | 1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在经开区新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每年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经开区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经开区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 优化产业研合作支持方式。 |
14. 鼓励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企业研发、制造、应用新装备、新材料、新软件,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称号的研制单位及应用企业,按装备、产品单价(或货值)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 14. 鼓励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企业研发、制造、应用新装备、新材料、新软件,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称号的研制单位及应用企业,按装备、产品单价(或货值)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 |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 |
15. 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对申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团队企业,给予团队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 15. 鼓励参加团队路演。对参加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路演的团队企业,获评Ⅰ档、Ⅱ档的,分别给予团队企业5万元、2万元奖励。 | |
16.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加计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0.5加计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奖励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70%。 | 16.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加计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0.5加计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以上奖金奖励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70%。 | |
17. 加大博士后招引力度。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拓宽招引渠道,每新引进1名博士,给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万元经费资助。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后管理团队评选活动,按照不超过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数的40%核定,给予5000元/家奖励。 | 17. 加大博士后招引力度。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拓宽招引渠道,每新引进1名博士,给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万元经费资助。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后管理团队评选活动,按照不超过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数的40%核定,给予5000元/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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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激发博士后创新创业活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管理部门资助的(如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经费资助等),分别给予其个人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博士后项目团队参加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其20(10)万元、10(5)万元、5(2)万元的奖补;对获奖项目团队所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项目奖补的10%给予奖励。 | 18. 激发博士后创新创业活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管理部门资助的(如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经费资助等),分别给予其个人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博士后项目团队参加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其20(10)万元、10(5)万元、5(2)万元的奖补;对获奖项目团队所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项目奖补的10%给予奖励。 | |
19. 做好博士后生活服务保障。对常驻经开区企业办公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免费提供精装修人才公寓,并在子女就学、就医,申报和办理配偶就业、社保、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享受便捷服务。对出站后首次在经开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资助,其中,在重点产业创办科技企业的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20万元。 | 19. 做好博士后生活服务保障。对常驻经开区企业办公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免费提供精装修人才公寓,并在子女就学、就医,申报和办理配偶就业、社保、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享受便捷服务。对出站后首次在经开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资助,其中,在重点产业创办科技企业的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20万元。 | |
20. 围绕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与各类高校、职业院校联合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完善人才培养协同机制,造就大批产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为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汇聚发展新动能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 20. 围绕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与各类高校、职业院校联合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完善人才培养协同机制,造就大批产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为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汇聚发展新动能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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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 (五)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 |
21.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三挡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载体运营绩效进行评估,按照设定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的运营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 21.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 优化对科创载体的支持方式。 |
22. 加速园区企业孵化。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和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科技中小型企业给予租金资助,补助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10元/㎡/月,补助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连续资助三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四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首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2万元的奖励,每推荐一家高层次人才团队参加市级评审给予1万元奖励。 | 22. 加速园区企业孵化。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每孵化一家“四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每推荐一家高层次人才团队参加市级路演给予1万元奖励。 | 市自主创新政策调整,在市原政策的基础上优化支持方式。 |
23.支持中小企业参加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10)万元、10(5)万元、5(2)万元、2(1)万元的奖补。 | 23.支持中小企业参加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10)万元、10(5)万元、5(2)万元、2(1)万元的奖补。 | |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 |
24.对已完成智改数转诊断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设备(生产设备及工业软件)购置金额达500万元(不含税)或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当年设备购置金额达200万元(不含税)的智改数转项目,按设备投入金额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本项目的企业应及时开展数字化转型评测。 | 24. 鼓励企业实施数字领航项目。对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且当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项目设备、工业软件购置额给予10%的奖补。鼓励企业加快应用工业互联网,对当年市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额外给予相应设备软件购置额2%的奖补。 | 鼓励企业持续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提高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覆盖度,加快老旧设备更新改造,实现企业提质降本增效。同时根据市级政策比例调整下调奖补比例,并从起报额度门槛对专精特新企业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发展。 |
25. 支持企业智能化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达沃斯论坛灯塔工厂、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行业型、区域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和“行业大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及智能工厂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 25. 支持企业智能化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达沃斯论坛灯塔工厂、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行业型、区域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和“行业大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及智能工厂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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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支持中小型企业数字化转型。每季度遴选10-15家企业参与“数字化转型应用试点项目”,对接行业成熟服务商制定数字化转型方案,全程跟踪项目实施并验收。引导和支持服务商带资为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应用试点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成效给予服务商带资金额全额奖补,单个试点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单个工业企业仅可参与1次试点项目。 | 26. 支持中小型企业数字化转型。每季度遴选10-15家企业参与“数字化转型应用试点项目”,对接行业成熟服务商制定数字化转型方案,全程跟踪项目实施并验收。引导和支持服务商带资为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应用试点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成效给予服务商带资金额全额奖补,单个试点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单个工业企业仅可参与1次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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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鼓励企业上平台。鼓励企业接入经开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水电气热、设备开机率、人员到岗率等数据互联互通,对企业接入平台所产生的协议端口开发等费用,按企业实际投入的100%予以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申请“鼓励企业实施数字领航项目”、“支持企业智能化发展”、“支持中小型企业数字化转型”奖补的企业,需主动对接经开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水电气热、设备开机率、人员到岗率等数据互联互通。 | 27. 鼓励企业上平台。鼓励企业接入经开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水电气热、设备开机率、人员到岗率等数据互联互通,对企业接入平台所产生的协议端口开发等费用,按企业实际投入的100%予以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申请“鼓励企业实施数字领航项目”、“支持企业智能化发展”、“支持中小型企业数字化转型”奖补的企业,需主动对接经开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水电气热、设备开机率、人员到岗率等数据互联互通。 | |
(七)建立企业特派员和“科技副总”制度 | (七)建立企业特派员制度 | |
28. 常态化推进企业服务。面向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财税咨询机构在职人员,选聘优秀服务人员组建不少于20人的企业特派员和“科技副总”队伍,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辅导、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需求凝练、产学研合作推进、创新创业孵化、中小企业研发财税规范等活动,助力企业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双提升。每年开展绩效评价,按照考核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最高给予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20万元的绩效奖励,给予“科技副总”5万元/人/年的工作经费支持。 | 28. 常态化推进企业服务。面向全市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财税咨询机构在职人员,选聘优秀服务人员组建不少于20人的企业特派员队伍,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辅导、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需求凝练、产学研合作推进、创新创业孵化、中小企业研发财税规范等活动,助力企业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双提升。每年开展企业特派员绩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对获得优秀、良好和合格等次的派出单位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绩效奖励。 | 1.将安工程“科技副总”补助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2.调整科技特派员绩效评价方式,按照工作实绩给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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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 本部分内容为优化原《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助推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并纳入科创经开体系。 | |
29.企事业当年持有10年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按专利申请年份计算),每件奖励5000元,最高150万元。 | ||
30.对企事业单位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3000 万以下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30万元。 | ||
31.对当年围绕区内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或开发产业专利数据库的单位,经知识产权部门备案通过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 | ||
32.对当年获批国家、省、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含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专利转化服务平台支撑项目、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对企业首次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的给予每家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备案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按500元/件的标准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当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额外按照每件2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33.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外观设计)银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前10位、11到50位、51到100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 ||
3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
35.当年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批省商标品牌基地的发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批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事业单位依据标准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园区、指导站、联系点等)、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经验收通过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 ||
36.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含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诉讼(仲裁)胜诉的企业,奖励当年法律文书确定获赔额的10%(不超过诉讼费或仲裁费10倍),经协调和解获赔的,奖励当年法律文书确定获赔额的5%(不超过诉讼或仲裁费5倍),每件维权案件最高5万元,每家维权主体最高20万元;当年主动开展专利、商标无效或异议成功(部分成功的),每件奖励2万(1万)元。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 | ||
37.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二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奖励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奖励10万元。 | ||
三、附则 | 三、附则 | |
38.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经开区其他政策、’一事一议’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 29. 本政策与经开区其他政策、“一事一议”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 |
39. 当年兑付科创经开政策奖补资金总额以财政预算为限,超出部分流转到下一年度兑现(仅递延一年),所获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明确给个人、机构的除外。 | 30. 当年兑付科创经开政策奖补资金总额以财政预算为限,超出部分流转到下一年度兑现(仅递延一年)。 | 明确企业奖补资金用途 |
40.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规范资金用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提质增效等活动支出;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31.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规范资金用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提质增效等活动支出;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
41.本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政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解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 月31日。自2024年1 月1日起,符合有关条件的即可享受政策支持。
| 32.本政策由经开区科创局、经发局、人社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 |
33. 本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原《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做好经开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开管〔2019〕51号)同步废止,其它政策中如有同类项目,以本政策为准。 | 明确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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