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淮南市凤台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024-2025年)
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024-2025年)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统一规范全县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兴产业不断聚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3年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给予奖补5万元,第二年给予达产奖补3万元,第三年给予达产奖补2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5 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5 亿元、5~10亿元、10~50 亿元、50 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 3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增规上企业在统计库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入库规上企业三年后(即第四年)每年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2.符合县产业发展路径、五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之一,列入《凤台县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导向计划》,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的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的(>3个自由度)),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且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万元。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万元。
3.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冠军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每户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5 万元。
4.对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在省市奖补标准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 万元。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在省市奖补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在省市奖补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企业实施重点改造项目,并进入《全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在省市奖补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6.对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级首批次新材料、省级首版次软件,在省市奖补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补 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级首批次新材料、市级首版次软件,给予5万元补助。
7.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省市奖补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在省市奖补标准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 万元。
8.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精品安徽”集中宣传推介的,对入选企业的宣传推广费在省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推广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9.鼓励制造业企业参加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得工业设计大赛专项赛“优秀主办单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参加工业设计大赛综合赛获得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0.5 万元。
10.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或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1.鼓励企业运用5G等新兴技术实施内网改造。对于投入不低于 50万元的内网改造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入10%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12.支持制造业企业参加产业、专业展会,由牵头组织部门对展位费给予补助。按照省内每次1000元、省外每次3000元的标准,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对企业参加由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知名展会、境外对接活动、境外自办(联办)展会给予支持。
13.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组建、新认定、运行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 3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新认定、运行评估优秀的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 20万元奖励。同一创新平台在组建、认定、运行期仅享受一次奖励。
14.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提速度、上规模。对当年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年产值超5000万元且年产值增速高于 20%、2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2 万元对已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年产值超1亿元且年产值增速高于 20%、25%、3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12万元、15万元。对当年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新投产企业,产值超 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15万元。
15.支持标准化建设。获得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心)、国家标准应用试点(验证点)在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或者通过对标达标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主持(排名第一)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通过实施效果评估良好的团体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5 万元、8 万元、5 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参与(排名第二或者第三)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补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项标准仅奖补排名最前单位,获得奖补的单位可提取50%奖补资金对制定标准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给予奖励。
大力实施服务标准化发展战略。对列入国家、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在通过国家、省级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达到AAAAA、AAAA、AAA.AA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在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万元、5 万元、2 万元。
16.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驰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组织奖励10万元。获评“中国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奖励 40万元。荣获“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的,每个奖励 30万元。荣获凤台县县长质量奖、凤台县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人民币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荣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荣获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每个获得淮南名牌的组织给予3万元奖励。对主动实行缺陷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相关平台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产品货值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按10%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17.支持管理体系认证建设。当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服务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18.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商贸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商贸消费市场发展
19.支持商贸主体发展。对新增限上企业给予一般纳税人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5万元、限上大个体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大型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大卖场等企业当年培育场内批、零、住、餐业商户达限入统5家以上的,按照入统企业数量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标准奖补大型商贸综合体等企业。对省、市相关部门牵头,开展行业调研、技能培训、行业标准制定、促消费活动的商贸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及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相关费用支持。支持社区商业发展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打造“15分钟便民商圈”,发展小店经济,对限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开设社区直营分店(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且每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店奖补1万元。
20.对在库限上企业销售额增幅 30%以上(含)、20%以上(含)、10%以上(含)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在库的限下小抽企业销售额增幅在30%以上(含)、20%以上(含)、10%以上(含)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
21.鼓励商贸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商贸企业开展促销、提振消费、消费节会等活动,活动开展前及时向经信局报备方案,促销活动投入总额超过10万的,给予一定促销活动奖励,比例为投入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仅限1次。
22.鼓励引入知名商业品牌。商业综合体新引入知名商业品牌并投入运营的,按其实际纳税情况对商业综合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引入品牌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以最终入库税收为准)县级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5%,同时奖励引入品牌县级财政贡献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入品牌纳入限上单位统计,额外奖励1万元。
23.支持打造统一结算平台。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特色商业街、特色小吃街、文化商业街、特色夜市等,实现统一结算并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鼓励连锁商业网点发展便民服务体系
24.支持便民连锁商业网点备案。便民菜店、社区菜市场等蔬菜销售网点的规范建设,固定式早餐便民服务网络等社区便民商业服务业的建设,商业品牌连锁企业依托科技工业园区和住宅小区建设发展配套商业服务、销售设施,以上商业项目如需备案,给予备案便利。
25.支持便民连锁商业网点发展。相关便民商业网点连锁店达5家以上,且纳入限上统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实现产销分离
26.对制造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且独立核算的商贸销售公司,达到入限条件后,销售公司销售额达到2000万且增幅达到10%以上,超过 2000万的部分按1%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7.销售公司入限后,首次利用电商平台或者跨境电商平台开展销售,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或者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费达到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28.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产生外贸进出口额达2万美元,给予2万元开户补助。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 20 万元。
29.鼓励工业产品线上销售。对工业产品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 万元、8万元、10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鼓励农副产品线上销售。对农副产品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 万元、4 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电商示范镇、村(社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网销额1000万元示范企业、网销额100万元示范品牌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
(五)鼓励企业外贸出口
32.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以及开展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33.对符合条件的实体企业,按年度给予出口奖励;对当年新增加外贸进出口实绩5万美元以上的实体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按年度给予出口奖励;对在我县注册的贸易型公司,出口外地产品计入我县出口创汇指标的,按实际出口给予奖补,企业获得奖补后存续期不少于3年。
34.对当年商务部服务外包系统离岸外包额达到50万美元的,数字外包额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贴息;对商务部技术出口系统收汇额达到5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贴息支持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对获得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称号的,每年度给予10万元、5万元贴息;对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5.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合同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FDI)1%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150万元人民币;对存量外资企业新增合同外资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FDI)1%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150万元人民币。与技术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支持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建设,对国际产能合作和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输出的企业按市奖励标准的80%进行奖励。对外投资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其派往境外工作的中方工作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助。
36.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70%给予支持,对获得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称号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自建或租赁方式建设公共海外仓,对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服务5家外贸企业以上、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海外仓给予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补贴。对新获评省级公共海外仓称号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补贴,用于海外仓软硬件建设。对进口直销平台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建设、口岸大通关建设按市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补;对在我县开展集装箱码头、“铁海联运”及铁路货运中心经营企业按照年进出口集装箱吞吐量每个集装箱运费按市奖励标准的80%给予补贴
37.支持快递进村及物流建设。对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正常运营满1年,快递网点不低于15平方米,具有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及必备的操作平台的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我县实际发生的农产品快递业务服务,按照每单0.1元进行补贴,“三品一标”农产品快递按每单 0.2 元进行补贴。每家快递企业每年最高可奖励3万。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商务园区开展业务的物流企业、快递公司年收发快递件达10万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以10万单为基数,在上年度基数上每增加1万单奖励 0.1万元。
38.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鼓励引进上市(挂牌)公司、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600万元;我县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上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参照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县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以及主业迁至我县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我县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金额5亿元(不含)以下的、5 亿元(含)-10亿元(不含)、10亿元(含)及以上的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奖励。
其他相关奖励。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我县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我县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板块(科创专板精选层、成长板)成功挂牌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板块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板块挂牌后完成股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 万元。
39.对企业通过“新三板”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板实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通过“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板实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分阶段兑现上市奖励差额资金,对企业通过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板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县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挂牌奖励差额资金。
40.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奖励。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由县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41.对新晋升国家 3A、4A、5A 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30 万元。
42.对首次纳入GDP核算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仓储业等服务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上一年度已经纳入 GDP核算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仓储业等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或工资总额增速超过25%(含25%)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仓储业等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T5 万元、20万元。对未纳入 GDP 核算但是首次纳入规上服务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0.5万元。
43.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对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资助发明人0.5万元;对维持十年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补助:对已授权的PCT国外发明专利(限G20国家及新加坡),每件资助2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10万和5万元,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4万和2.5万元奖励;对专利权涉外维权诉讼费,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纳入“政银担”,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县再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1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5%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2.5 万元;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3万元、1.5万元;对新增注册或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成立满一年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对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0.5万元;保险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补助承保保险机构实际保费的50%用于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44.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3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10%、20%、30%、4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研发支出强度(即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全县前10名且不低于5%,并且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实施项目。
45.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根据省、市政策1:1给予配套,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300万元支持安徽省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46.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凤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县先行以直接投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支持“50科技之星”创新团队建设对已列入“50科技之星”建设的创新团队,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
47.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本县企事业单位,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达500万元,予以3万元一次性奖励;技术合同交易总额达1000万元,予以5万元一次性奖励;技术合同交易总额达3000万元,予以10万元一次性奖励;技术合同交易总额达 8000万元,予以20万元一次性奖励;技术合同交易总额达2亿元以上,予以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本县企事业单位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淮南赛,对获奖项目给予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奖励;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县域科技服务机构年度辅导我县企业,认定成功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通过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8.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评审的给予3万元资助;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期满达到合同目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不包括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49.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单位或依托单位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
50.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和非主要农业新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林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对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获省绩效考核奖励的,县本级按省奖励资金的50%子以配套;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科技特派员+”活动,定期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较好”合格等次,分别给予0.8万元、0.5万元、0.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5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县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级(试点)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10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对新组建并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52.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2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 万元、7 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3.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对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发生的一年期以内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年末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予以执行,每户企业当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已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贷款贴息补贴不得重复申报。
54.实施品牌带动战略。鼓励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对开展区域公共品牌推广宣传给予鼓励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证的有机农产品(认定机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绿色农产品,给予企业0.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给予10万元奖补。
55.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积极组织农业产业化生产、加工企业参加省内、国内、国际大型高端农业产业展会。对按要求参加大型农业产业类展示展销的,对展位费和运输费等给予0.5万元补助。参加省部级交易会(展销会)且获金奖的,对获奖企业给予 0.5 万元奖励。对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级乡村产业类比赛的,给予 0.5 万元奖励。
56.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业。对当年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农业创业创新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奖补。对当年创建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实施主体 10 万元、5 万元奖补。
57.对新研发的短板弱项农机装备,获得国家专利,且通过市级验收的首台套机具,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58.针对“235”模式(即大托管分红模式,指托管收益分红比例,村集体2老百姓3经营主体5)进行二次分红的乡镇,且集中连片托管面积超额完成1000亩(含)以上,一次性奖补5万元;托管面积超额完成 2000亩(含)以上,一次性奖补10万元;托管面积超额完成3000亩(含)以上,一次性奖补15万元。村集体托管收益的 30%用于奖励参与托管的村干部。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子10万元、5 万元、3 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业发展政策
59.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或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60.重点支持创意新颖,亮点突出,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吸引力的旅游营销活动(含征集活动),企业承办县级及以上的,给予100%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61.支持文旅企业参加境外、省内外或市内的会(展、赛),支持与主流媒体宣传合作(安徽省文化旅游央视广告拼盘资金另行安排)。参会、展补助:在境外参会、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6000元;在省外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4000元;在省内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2500元:在市内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1000元;在县里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600元。参赛补助:参加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或旅游合作组织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导游大赛、厨艺大赛或创意大赛等比赛,视情况予以2000-10000元补助;参赛选手获国家级奖项的,奖励团体等2000元;获省级奖项的,奖励团体等1000元,获市级奖项的,奖励团体等600元。
62.支持企业承办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文旅及数字创意会议(培训)、省市产业统计分析,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技术服务单位报酬。
63.对纳入省、市、县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旅游强县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文化旅游及数字创意项目(规划划、培训等)县级的给予100%奖补或支付技术服务报酬,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4.对成功创建年度省重点考核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品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文旅消费“四个十佳”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万元、5 万元、5 万元、3万元。对成功创建年度省重点考核的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 万元、2万元。
65.对新增规上限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实施的优质文化项目最高奖补20万元,新落地开工建设的优质文旅和数字创意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最高奖补20万元,国家和省项目创建成功最高奖补20万元。市重大文化交流展示项目最高补助80万元,县重大文化交流展示项目最高补助40万元,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最高补助8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考核奖补项目最高奖补10万元,列入县重大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最高补助80万元。
66.列入重点扶持的文艺和出版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媒体融合发展和舆论阵地建设项目最高奖补50万元,乡村文化振兴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六、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67.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非免申即享类政策通过奖补等方式落实,免申即享类政策按惠企通(公共政策兑现平台)申报程序办理
68.本政策所列各条款政策兑现,具体以各政策发布的操作规程和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69.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各政策执行部门于次年一季度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府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含经济开发区)予以支持配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允许政策间资金调剂使用。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70.根据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原则上只对A类(优先发展类)B类(鼓励提升类)工业企业予以扶持或奖补。
7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2.本政策由具体执行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上级如出台新政策的,执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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